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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广东打造全渠道数字人民币缴税服务新模式】 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获悉,近期双方正致力于打造“数币+税收”服务模式,至11月25日在广州成功完成首笔通过电子税务局渠道的数字人民币

【广东打造全渠道数字人民币缴税服务新模式】

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获悉,近期双方正致力于打造“数币+税收”服务模式,至11月25日在广州成功完成首笔通过电子税务局渠道的数字人民币缴税业务,已逐步建成多渠道支持任意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税费款的应用场景。(中新网)#广州# #数字人民币#

揭阳5家公司虚开专票被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揭阳#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揭阳市共计有5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以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家公司虚开金额低的为6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4400多万元(税额750多万元),例如:揭阳市茂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8份,金额507.71万元,税额85.2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60份,金额4441.63万元,税额755.08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费8.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费93.7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甚至虚开税额巨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5203刑初28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揭阳市A有限公司为单位的利益,无真实货物交易而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209908.1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被告单位决定并实施了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A公司及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均是自首,依法对被告单位A公司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已退清赃款,对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且能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揭阳市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1.案例二: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5203刑初30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为单位的利益,无真实货物交易而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304270.4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谢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被告单位决定并实施了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A公司及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均是自首,对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A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补交全额税款,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且能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谢某能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揭阳市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1.案例三: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5203刑初3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73834.9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能积极挽回国家损失,补缴全部抵扣的进项税款,故对被告人黄某甲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4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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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分职位暂缓面试公告<<

按照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部分面试考生不能按期参加面试,为保障考生面试权益,部分职位暂缓面试,招录单位将逐一通知有关职位的面试考生,请予以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拨打联系电话:020-37990922。

招录单位根据疫情变化,动态更新暂缓面试的职位,敬请考生留意电话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日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部分职位暂缓面试的公告

文章来源:网页链接

会计们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2022年8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至2022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7.21

自2021年7月21日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等各类办费渠道,全面恢复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和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业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原来是这样赚钱的[捂脸][赞][赞][赞][赞]河源人聪明绝顶!

税与罚刑事律师 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河源11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河源#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河源市共计有11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60多万元(税额4多万元)至3100多万元(税额280多万元)不等,例如:河源市新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52份,金额3194.35万元,税额287.49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份,金额10.75万元,税额0.32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票面额累计578.7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上述公司中,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仅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诉刑事责任。此外,部分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罪(如果属于可抵扣税款的发票,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面临数罪并罚。例如:1.1.案例: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2.案号: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624刑初6号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和平县A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可以折抵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55280.9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150768.85元,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2.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8号)2.3.简要案情:陈某某是东莞市A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共计254502.07元。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3.1.案例: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2.案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204刑初137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骗取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与“A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A公司”虚开取得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发票抵扣税额人民币2000915.74元,其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和缴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经营民营企业一贯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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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广东税务局录用人员,女生498人男生284人

税务局实行以央管为主的央地共管,是体制内招人最多的部门。2021年国税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一批共录用782人,其中女生498人男生284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女多男少。研究生169人,本科生613人,毕业于广东本土大学的最多,如:广东财经大学61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32人,广东金融学院31人。

从待遇上看,珠三角税务局〉粤东税务局〉粤西税务局,每个月基本工资不多,年终各种绩效、奖金才是大头。

广州9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计有94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4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最小的为60多万元,税额最小的为0.92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4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广州幸某酒家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86份,金额47736.09万元,税额8115.14万元。

2.广州一某金属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4份,金额21151.38万元,税额3595.73万元。

3.广州佑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1098份,金额10028.55万元,税额1692.82万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广州市A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27299.62元,税额合计174640.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甚至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吴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04刑初59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作为广州市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3362571.99元),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廖某某系从犯,坦白。吴某某系自首。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等费用,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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