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位几百万粉丝的网红到鱼塘边钓鱼,一杆甩出他感觉不对,站起身来查看拉扯,还没拉扯两下,突然一声巨响,伴随着一阵青烟,男子直挺挺栽倒进鱼塘。其父母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121万余元。
据悉,该男子为一位知名的短视频博主,2020年9月7日这天,他到吉林长春一鱼塘边钓鱼,一切准备就绪,男子坐在池塘边的小凳子上,开始钓鱼。
他一杆甩出,却不见鱼钩入塘,感觉好像是被什么东西挂住了。
他起身查看,发现鱼线被头顶上方的高压线挂住,可能觉得鱼竿鱼线不导电,他没有多想,拉扯鱼竿想把线解下来。
扯动中,突然一声巨响传来,伴随着一阵青烟,男子尚且保持刚才的姿势,直挺挺的栽倒进鱼塘。最终不幸身亡。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单》来看,该男子的死亡原因是“意外触电”。

这样看来,该男子大概率就是因为拉扯鱼竿,导致高压电击穿顺着鱼线电到他的。
有人说这高压电这么厉害吗?是的,因为高压电的电压都非常的高,因此一些我们生活中看似不会导电的东西,高压电都可能通过。
也有人说,高压电线下钓鱼,该男子也是真敢,但凡熟悉钓鱼的,都知道这地方不能钓鱼吧?
有的人不注意,一杆甩上高压电线,当场就被电了,该男子第一时间没事,已是万幸,他该第一时间跑来,通知相关部门来进行处理的,他绝不该待在原地拉扯鱼线。
儿子不幸离世,其父母悲痛欲绝,目前,已起诉供电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121万余元。
这一点有些人不理解,谁死谁有理?他自己把鱼线甩到人家高压电线上的,这关人家供电公司什么事啊,这也能赖上人家。
对于这一点,该男子父母提起诉讼,其实也是有一定道理和依据的,并不是“无理取闹”。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高压电导致的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不管其经营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是能证明对方是故意或者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不承担责任。
其次,就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侵权方的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高压电具有比较高的危险性,其经营方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该男子的父母认为,对于儿子的不幸身亡,供电公司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那么,这件事的关键就在于,供电公司对于高压线路的设计符合不符合规定,有没有完善的保护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等。
其次就是该男子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是故意,有没有重大过失?
前者确定供电公司基本的责任比例,后者确定最终双方的责任比例。
就目前来看,该男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对于在高压线下进行甩杆钓鱼,甚至去拉扯挂在高压线上的鱼竿,他应当能预见此举具有非常高的危险性,而他却因疏忽大意,致损害发生,其自身应该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欢迎交流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