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17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东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17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1.4亿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东莞市华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09份,金额14021.02万元,税额2383.57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036.61万元。
2.东莞市兴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57份,金额14024.34万元,税额1853.55万元。
3.东莞市常某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09份,金额12243.78万元,税额1596.99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308号)
1.3.简要案情:余某某系东莞市A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向惠州2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张,发票总税额为269814.1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972刑初157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赖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数额较大(税额达713237.28元)的,对单位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A公司单位犯罪,被告人赖某某......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且均不应当认定为从犯。系自首,且已全额补缴相应的税款,......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9刑终30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某某无视国法,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05909.6元)并用于抵税,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傅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傅某某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傅建涛全额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利益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本案本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傅某某则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某某和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原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一审也没有对此进行审查,故在本案中不宜认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构成犯罪。......判决如下:上诉人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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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五个特困行业可缓缴企业社保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消息: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适用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广东省税务局筛选出可能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人名单,广东地区(不含深圳)已有3.2万户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网页链接
202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珠海市59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虚开的票面额从几十万元至上千万元。
如:珠海市斌某医药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20年08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00份,票面额累计1577.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
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只搜集到了5份珠海地区虚开发票罪的判决书,虚开金额从80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四个月拘役,或七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方某某等虚开发票案
1.2.案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402刑初1359号
1.3.简要案情:虚开《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共36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0794984.31元。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珠海A工程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中美公司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方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系自首。后判处:一、被告单位珠海A工程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中美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402刑初650号
2.3.简要案情:孙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6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2509045.80元,并已全部报销入账。
2.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梅州2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梅州#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梅州市有2家公司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具体如下:
1.梅州市栢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5.0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5.0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梅州市君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45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0.5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9.4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梅州市君某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45万元,还没有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其还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如果不构成其他犯罪,那么,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仅需处以行政处罚即可。
而对于梅州市栢某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退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骗得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599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通过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伪造销售合同、装箱单、提货单的形式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219496.21元。后再次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215333.1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已补缴全部退税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或者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邓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114刑初173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286361.06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邓某某退还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考虑到被告人邓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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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3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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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计有23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8万多元)至8000多万元(税额1400多万元)不等,例如:广州扬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76份,金额8334.11万元,税额1401.08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80万元(已作纳税申报)。税务处理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接受广州市A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386843.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2.3.简要案情:木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74640.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7刑初59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24828.5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禹某某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禹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已主动补缴税款,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1.案例二: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05刑初78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69042.3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唐某有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唐某已补缴税款,使其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得以挽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贤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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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惠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其中,惠州市共计有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0多万元至480多万元不等,例如:惠州市荣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96份,票面额累计487.5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开具的96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上述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广东省其他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关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00号)
1.3.简要案情:关某某系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接受他人提供的1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温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68号)
2.3.简要案情:温某某系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通过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约16张,发票金额共:1445049.52元,发票税额共:43351.4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方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检刑不诉〔2021〕30号)
3.3.简要案情:方某某在网上联系他人,购买到佛山A捷运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十二张,价税合计1089968.6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将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4.1.案例四: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4.3.简要案情:黄某某居间帮助广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获得虚开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292544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涉案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5.1.案例五:骆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从检刑不诉〔2021〕183号)
5.3.简要案情:骆某某为逃避税务部门对其所实际控制的广州市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监管,让他人为其虚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张,价税合计120302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补缴完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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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4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涉嫌逃税罪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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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4家公司存在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处以罚款,涉嫌逃税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从200多万元至9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东莞市法某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951.7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51.7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75.8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东莞市法某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951.74万元,处以税款50%的罚款,即475.87万元。因涉嫌逃税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但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文件予以明确,那么,逃避缴纳税款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呢?例如:
1.1.案例一:纪某某逃税案
1.2.案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4刑初141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深圳市A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偷逃国家税款合计8747388.52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纪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A公司、B公司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并非A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公司领导指示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案发后积极代表B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黎某某逃税案
2.2.案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2071刑初231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少缴税费5825389.61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黎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上,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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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拟录用公示(第三批1人)
根据2020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要求,因妊娠期暂缓录用人员已完成规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拟录用公务员,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9月6日-9月10日(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20-37990922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邮政编码:51000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详见《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9月3日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
【#广东严查平台企业二选一问题# #广东严查大数据杀熟问题# 】4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广东省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对广东平台企业要认真对照“八个严禁”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在5月15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自查报告。
据悉,广东平台经济发展迅猛,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危害不容忽视,依法规范刻不容缓。强迫实施“二选一”、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假冒伪劣”、“信息泄露”、“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网络传销”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
平台企业整改期过后如被发现仍存在违反“八个严禁”的行为,特别是“二选一”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平台企业要着力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企业内部合规建设,加快实现企业依法合规健康发展。(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河源5家企业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发票罪
#河源#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河源市共计有5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企业虚开金额从1000多万元至2000多万元不等,例如:连平县隆街镇绿某种养场,在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1份,票面额累计2386.3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5家企业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罪共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文件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由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予以把握。那么,上述5家企业虚开金额达到1000多万元,甚至2000多万元,是否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詹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622刑初5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利益,为他人虚开发票共210份,金额达19272544.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某某使用购买来的他人身份证作为法人进行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没对出卖身份证人的调查,无法确认出卖身份证的人与注册公司的关系。因被告人詹某某一直承认身份证是通过网上购买来的,且被告人詹某某是实际操作和控制其注册的河源A贸易有限公司,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詹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詹某某开出的发票,收票单位有无立账不明,涉及社会危害性。因被告人詹某某一直承认与收票单位实际没有交易,且也调查过绝大多数收票单位均认为实际上是没有交易的,故辩护人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詹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根据广东省内法院类似判决,建议对被告人詹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至2万元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因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它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1.案例二:钟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87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向他人购买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1879268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未造成税款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是初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定罪免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3.1.案例三:陈某某、梁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507刑初62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结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发票金额26982948.45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虽有分工不同,但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是初犯,已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是初犯,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梁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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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热烈祝贺我司荣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近日,我司顺利通过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工作,荣获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门槛较高,认定须经过严格的测评和审批程序,公司凭借过硬的技术实力荣获高新技术企业,这标志着公司在研发和创新方面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肯定与认可。
此次我司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业界及社会对我司技术、管理、服务水平与创新实力的充分肯定,是对我司全体员工多年辛勤汗水、技术成果的最佳褒扬,更是我司发展的一个光辉里程碑,极大地推动了我司自主创新、自主研发的进程。
今后,公司将继续引入高素质的人才团队,为自主创新提供根本保证;更加注重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继续加大科研投入,充实企业创新发展,为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我们将不断创新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