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34家公司因虚开专票被处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南宁#
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其中,南宁市共计有34家公司存在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6000多元)至8500多万元(税额1100多万元),例如:广西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 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取得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885份,金额8505.26万元,税额1105.6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0份,金额5796.46万元,税额753.5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该单位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市西检刑不诉〔2018〕71号)
1.3.简要案情:广西A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为桂林B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99179.49元、税额169860.5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经营事务管理未予监督管理,但考虑到其在公司的具体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轻,对经营活动参与程度不深,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市西检刑不诉〔2019〕15号)
2.3.简要案情:南宁A软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向某某与他人商定,让他人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4971.7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向某某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如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那检刑不诉〔2021〕Z6号)
3.3.简要案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81415.72元,税额合计634584.28元,价税合计55160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出赃款,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此外,本院所暂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法所得654299.09元人民币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八检刑不诉〔2020〕33号)
4.3.简要案情:袁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49000元,税款人民币254128.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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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务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毕业院校名单
广西区税务局2020年共录用424人,我的天呐,简直不敢相信!包括人大、中国农大、法大、央财、中国石大等在内双一流高校只是零星点缀,占比太低,绝大多数都是本省的二本三本院校(85%+);仅三本毕业生就有200多人。录用人数最多的前12院校,除了广西大学、云南财大、广西师大外,没有什么很好的大学

广西财经学院66人
云南财经大学17人
广西大学15人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15人
广西师范大学13人
广西民族大学10人
玉林师范学院8人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8人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6人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6人
梧州学院5
南宁学院5人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广西外国语学院、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等都是录用大户。
广西自治区税务局是正经的公务员单位,铁饭碗哪,为啥985/211毕业生这么少呢?是广西自治区国税系统薪资待遇不好么?还是看不上广西区基层公务员?还是跑到广州深圳另谋高就呢?
这些三本毕业生和人大、中国农大、法大、央财等毕业生成为同事,虽然高考少考100—200分,但是在就业环节实现弯道超车和逆袭,终于扳回一局!足以说明其综合实力还是很强的。

其实,不管你是985,还是211,还是二本,以及三本,在校学习成绩好只是一个方面,考编时,你得综合实力强才能顺利上岸和入编的,综合实力才是关键和核心。
以上数据来源于官方网站公示,仅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08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05 16: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支持北海市发展新经济并享受广西自贸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税务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请求参照其他省份关于“委托代征”的有关政策,同意对落地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项目中涉及的自然人进行“委托代征”业务,按0.5%-0.8%的税率(目前广西执行的税率为1.3%)核定征收所得税”问题。

平台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构建平台产业生态,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的新型经济形态。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推动平台经济全面兴起,特别是新冠疫情下,传统的就业方式、结构形态已经无法适应疫情时期的经济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迅猛发展。
关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高度重视。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进行研究。会议强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部署,肯定了平台经济的积极作用,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会议强调,政策底线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当前,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正在研究进一步规范平台经济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的重要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鹭港的平台经济新秩序,推动实现平台企业更加充满活力。

为支持我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广西税务局结合我区平台经济企业税收管理实际,回应平台经济企业的涉税业务需求,已在积极研究规范平台经济企业税收管理的办法以及助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具体涉税服务措施。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数额巨大,还有涉黑团伙犯罪……广西公开曝光10起虚开骗税典型案件 】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召开2021年广西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近两年广西查处的10起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点击链接查看:网页链接)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黎兆齐 实习生 康蓉
编辑 | 陆丽
审核 | 农春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基本内容讲解PPT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主讲人: 杨玲
培训地点: 广西税务纳税人学堂
可报名人数: 20000
培训时间: 2021-04-30 09:00
下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基本内容讲解PPT
网页链接
南宁4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可争取不起诉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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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南宁市共计有4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就涉案的公司类型而言,大多数为商贸(贸易)公司,共计有313家,此外,还有建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供应链公司、广告公司等。

就虚开的税额而言,最高的是广西恒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份,金额478.90万元,税额81.41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24份,金额3175.17万元,税额539.78万元。
其他公司的虚开税额大多在100万元以下,且30万元左右占绝大多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从1万元调至5万元,但也并不是说只要超过这个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即使虚开税额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也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那么,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虚开税额多少才会考虑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检索,并未检索到南宁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书,但检索到了广西地区其他市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八检刑不诉〔2020〕79号)
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让他人为其虚开27份品名为塑料碎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为2689615.26元,虚开税额457234.74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贺州市A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罚款,主动挽回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0〕32号)
简要案情:黄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3542000元,税款488551.73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0〕34号)
简要案情:周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款603409.47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八检刑不诉〔2020〕33号)
简要案情:袁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49000元,税款人民币254128.2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从上述案例来看,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税额标准并未固定,虚开的税额从20几万元至60几万元。而在情节考虑方面,上述案例都具有自首情节、补缴税款或退出违法所得、愿意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对于存在这些情节的,虚开的税额也不大的,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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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桂税二稽强催〔2021〕6号
广西***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20***N2TDBXJ):
广西泰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单位)因逃避缴纳税款应承担缴纳税费及滞纳金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59号),应追缴你单位以下款项:税费合计67,785,393.48 元(其中增值税60,977,345.12元、企业所得税3,199,294.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7,184.25元、教育费附加1,830,941.80元、地方教育附加1,220,627.88元),并自上述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59号)公告送达你单位,公告期限已满30日,视为送达。因你单位未能在前述文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完毕所欠税费及滞纳金,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二稽通〔2021〕17号)进行书面催缴,公告期限已满30日,视为送达,但你单位至今仍未缴纳任何税费及滞纳金。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截止2021年7月15日,你单位尚欠税费67,785,393.48 元(其中增值税60,977,345.12元、企业所得税3,199,294.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7,184.25元、教育费附加1,830,941.80元、地方教育附加1,220,627.88元)及相应税款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你单位尚欠的税费67,785,393.48元(其中增值税60,977,345.12元、企业所得税3,199,294.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7,184.25元、教育费附加1,830,941.80元、地方教育附加1,220,627.88元)及相应税款的滞纳金缴纳入库。
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覃 杰、刘 晖、韦爱华

联系电话:0772-2082922、0772-2082975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沿江路8号
执法人员(税务检查证号):覃 杰(桂税稽4500180018)刘 晖(桂税稽4500180021)韦爱华(桂税稽4500180019)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15日
受邀给自治区税务局做文艺比赛朗诵指导。
广西北海市某投资咨询公司欠税36元后走逃,被税务局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纳税人名称 北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50***23090H
组织机构代码 310***090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性质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
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8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具有偷税行为,经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0.003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0.003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0.903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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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振兴凭祥行
6月2日至4日,应凭祥市委的邀请,广西乡村振兴研究会专家服务团一行12人前往凭祥市开展边疆振兴调研和问计咨询。原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潘琦,原自治区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梁雨祥,广西税务局一级巡视员黎海君,原广西文联一级巡视员赵如锋,原崇左市政协副主席陈中乐,原自治区公安厅处长杜承坚,自治区文旅厅专家委副主任池世庆,广西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敏,理事长梁贤等专家领导,以及凭祥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参加调研和座谈。

潘书记亲临现场调研,并与当地干部、企业员工、农户代表进行深入交流。在座谈会上,潘书记紧紧围绕“边”、“特”主题,着眼于凭祥市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提出了五大建设性意见。
期间,凭祥市乡村振兴局挂牌成立。
广西北海市某石化公司偷税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和罚款1054万元!
纳税人名称 广西***石化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5***L1700XN
组织机构代码 MA***1700X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刘某某 男
132924********4214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
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实际责任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案件性质 偷税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27.04万元,欠缴应纳税款527.0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27.0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27.0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