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周秉义回家乡“党政一肩挑”,违反任职回避的“地域回避”规定吗[恐惧][恐惧]
1、《公务员法》“公务员担任乡、县、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吉春市按剧中设定,属于设区市。
2、“1”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公务员回避规定》——如果吉春市是县级市,那周秉义还真就违反了。但是,吉春市是设区市,规定细化为“一般不得”在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综上[玫瑰][玫瑰]“一般不得”其实就是“可以”。所以,周秉义担任吉春市党政一把手,并不违反地域回避的规定[笑]
有夫妻关系的可以报考2021上海下半年公务员考试吗?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
回避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近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发布了公务员考核、奖励、转任、回避、辞去公职、辞退等6个规定,全文链接如下。
1、公务员考核规定国家公务员局
2、公务员奖励规定国家公务员局
3、公务员转任规定国家公务员局
4、公务员回避规定国家公务员局
5、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国家公务员局
6、公务员辞退规定国家公务员局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网站
父母都是公务员,子女能靠关系直接进父母的单位吗?[what]
2021年重庆、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今日发布,截止目前已有15个省、市、区发布省考公告,总计招录75604人,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再次点燃了公考热,越来越多的应届生和在职人员加入考公队伍。
但对于公务员这个职业的了解,很多人包括我在内,在刚开始接触的时候,固有的印象总是“铁饭碗”“待遇好”“工作体面”等积极的印象,也有“竞争大”“公务员都是萝卜坑”“没有关系的公务员不好晋升”的负面印象,父母或者亲戚是公务员的考生,是不是有机会“走动”一下就能进到公务员队伍,或者说直接考到父母所在的单位能更快的晋升呢?
首先,公务员是逢进必考,有明确的招录流程,任何人不可能跳过这个流程直接被录用。
其次,根据2021新版《公务员回避规定》,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回避行为: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简单地说,跟你关系密切的亲属如果是公务员,他们所在的单位你都不能报考;已经结婚了,你的配偶以及他们亲属所在的单位,你也不能报考。另外,如果你已经是某单位的公务员了,你也不能调到你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所经营的企业或所在单位当领导。
《规定》中对任职、地域和公务回避都有详细的解释,违反回避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以很多所谓的“黑幕”只是基于不了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政府办事透明度的提高,人们对公务员这个职业的“刻板印象”也会逐渐被改变。#公务员考试#
一图理清须回避的亲属关系,适用于公务员和事业干部职工。
【问题】您好 我是一名人民警察 我的女朋友可以开没有娱乐活动的酒吧吗 就是只能喝酒吃饭 没有别的活动的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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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法律并不禁止警察女友开店。但是作为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执法中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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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这16类人禁考!
#公务员##公务员考试##国考##省考#
2022年国考已经悄悄拉开序幕,很多小可爱疑惑,为什么现在就开始说2022年国考了?
2022国考要现在开始准备 ,努力考上自己最心仪的岗位,然而以下这15类人不能报考: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与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或参加罢工的
3.泄露国家或工作机密的
4.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又结论的
5.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6.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参与或支持黄赌毒、迷信等活动的
9.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学籍的
10.在国家法定考试中严重舞弊的
例如:英语四六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考研等国家法定考试
11.曾受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 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处分解除了的则可以参加)
12.有配偶、直系亲属(指父母、养父母、配偶、岳父母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要影响的旁系亲属(指抚养人、长期一起生活的叔、伯、姑、舅、姨等)被判处死 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
13.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正被立案 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政府机关及公检法等政法机构不能报考,普通岗位一般无影响,刑满释放一般无影响,若担心请咨询招录部门)
14.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 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15.构成回避关系的 根据公务员有关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 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6.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光明时评#【#如何防止选人用人近亲繁殖#?】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刚刚放榜,面试名单也同时公布。与以往相比,此次招考公告中对“亲属回避”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对规定的讨论伴随此次国考始终,防止选人用人“近亲繁殖”也再次成为话题。
解决“近亲繁殖”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要标本兼治,坚持“不敢、不能、不想”一体推进。
从“不敢 ”的角度看,要加大对“近亲繁殖”现象的治理力度,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惩处,特别是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进行彻底整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点名通报13家巡视对象在选人用人时“近亲繁殖”,有效地发挥了震慑作用。
从“不能”的角度看,党中央出台多部选人用人规范,选人用人的制度“笼子”越织越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而且,越往后越会重视“源头治理”。
从“不想”的角度看,同时要筑牢不想在选人用人上搞腐败的思想堤坝,根除特权思想,形成“守规矩为荣,不守规矩为耻”的良好氛围,这个工作还要深入去做。网页链接
地方上的公务员系统还好一点,因为现在都要国考才能招录,这算是个硬杠杠。现在重灾区是那些地方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很多家族都快形成门阀了。
这已经是一个引起公愤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同系统内设置亲属回避制,三代以内有直系亲属的,不得同系统任职。如果要避免地方上相互提携,还可以考虑本地回避制,至少地级市内有亲属的要回避。有本事去外地,去非亲属任职的系统里去竞争。
现在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烟草,电力等国家或者地方上的垄断性企业,干部子女和亲属任职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人是不是全是蛀虫,不好一棍子打死,但有很多人学历能力都很一般,但就是可以进好单位,确实让很多人愤慨。
说白了这些人成了既得利益者,败坏了大众对国家的信任,又堵塞了普通人的上升通道,成为内部的一个隐患。像江西的这个傻儿子,家族在公路系统里树大根深,这种情况在各地可以说司空见惯,不是个例,才会引起这么大的共鸣。这些家族在地方上相互帮衬,最后就是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地方豪强和门阀,是国家治理的巨大隐患。
古代治理门阀,发明了科举制度,其实现在也有公务员考试制度。现在主要的问题就是集中在各种国企央企和企事业单位的招录上。一个萝卜一个坑式的招聘,早就为人所诟病,而且已经想各种办法治理了好多年了,还是很难杜绝。
所以建议国企央企,各种企事业单位,招聘也要搞本系统亲属回避,非本系统的则本地方回避。在最大程度上把这种隐患去根,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长久有效方式。
公务员录用办法2
根据实际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考察工作可以适当前置。
第十一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招考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考察组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形成的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成员与考察人选之间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和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并回避。
考察前,应当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提供考察人选的有关情况,明确考察内容、考察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
第十二条考察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沟通,确定考察的时间安排、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二)根据考察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公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家访、见习考察、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人选情况。
(四)听取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五)同考察人选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印证相关评价意见,了解个人有关事项,核实有关情况。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一贯表现,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察人选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考察工作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成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90日;情况复杂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再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尚未核准的;
(五)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其他需要延长考察期限的情形。
到规定的完成期限(含延长期限)时,有关审查调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当终止录用程序。
第十四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
拟录用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考察人选。考察人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复核相关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五条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要求时,是否递补考察人选、具体递补原则和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因失察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和考察人选以及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相关人员等在考察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考察工作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对有关招录机关录用考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千万要注意回避关系,否则可能会追悔莫及!今年,有个考生就是因为这个问题被取消资格!
该考生经过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在即将参加体检的时候,资格审核的人员意外中发现其妻子也在所报考职位的单位上班,也就是说存在回避问题,公务员局通知其被取消考录资格。
该考生认为所报考职位是属于局机关,不是其妻子所在的事业单位,虽然都同属于一个党组,但不是同一个法人,不算需要回避的关系,后来又提出资格审核人员在报名阶段没有指出这个问题而同意其参加考试,这是失职问题!于是前往上级组织部门上访,上级判定确属回避关系,资格审核人员也不存在失职。
最可怕的是滋生了 读书无用 关系有用 的恶劣风气,国企体系内不能近亲繁殖,互相安排,规避回避,必须公示近亲属情况,包括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中担任公务员的情况。
为保证公务员机关公正和严格执法,公务员应注意“三回避”其中不包括( )。
A.亲属回避
B.任职回避
C.公务回避
D.地域回避
[cp]—事业单位报考条件—
报名条件
1.报考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4)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7)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政策法规明确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信人员。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能报考事业单位的情形。[/cp]
#地主家庭能考公务员吗#
地主家庭是能考公务员的
地主家庭是旧社会的称呼,中国土地革命后,进行土地改革,分田到户,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人民群众所有。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当家做主,地主家庭也逐步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公务员实行以来,经历了包分配制,应届招考录用,公推直选等方式。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以下这13种人一律不能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截止时间规定,录用后服务不满二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五)截止时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服满规定、约定最低服务期或者违约的;
(六)在乡镇(街道)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选调生;
(七)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
(八)在读的非规定时间前毕业的普通高校学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规定时间前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九)现役军人;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一)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十二)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回避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十三)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解释说明:
1.犯罪受过刑罚的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个人虽然犯罪了,但是,并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他仍然能够报考公务员。二是如果一个人受到了刑事处罚,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处管制、拘役,一律不能考公务员。
2.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说明他们的失信行为经过了法律认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3.开除党籍的人:党员如果被开除党籍,今后也是不能报考公务员的。如果你失去了党籍,就不能再获得国家公职。
4.开除公职的人:被开除后,也终身失去了考公务员的资格。一个人被开除公职,按照国家规定,不管你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开除公职,今后都不能再成为公务员。
#中秋传统习俗知多少#
中秋为何会成为寄思故乡、祈盼亲情,遥祝丰收,今天科普下下:
宋代中秋,皇老板会大肆举办恢宏晚宴,六品以上京官都得出席,君臣同乐把酒言欢相互吐槽赋诗歌舞品吃宫饼,百姓叫小饼或月团,东坡大叔有诗记载:小饼如嚼月,中有酥和饴。默品其滋味,相思泪沾巾……
古代公务员每逢佳节是不能与亲人团聚的,这个在秦汉时期就有相应规章制度:回避制度,到了宋代做得更细化,分: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科举回避,籍贯回避落实的最普遍,苦逼的公务员必须离开原籍任职(当然都是没后台或者一心为民的)且不得携带家眷!
最后,顺祝世界和平!疫情消散!
谁能告诉我第1张表怎么填?
表弟是2005年来我单位开车的,距今15年了。他当时是作为临时工进来的,后来签订了长期合同工。公车改革后,车子上交财政,他就安排在办公室打杂,这几年又派到乡下做扶贫队员。
这次是为了落实巡视发现整改问题,上级发了一套表格让我们自查,我就不知道这张表,我要不要把表弟和我的关系填上去?
我在单位上是副职,而我表弟在这里是合同制工人(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在百度上面查了一下,如果我表弟是公务员,那我们根据公务员法回避制度两人应该分开。
我还百度了下,说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没有编制的都算临时工,有些岗位,为了激励也为了稳定队伍,跟当事人签订了合同。表弟每个月交了养老保险金等后,到手的工资才1900元,他的工资待遇远远的低于同级的正式职工。再者因为他才小学文化,他也只能从事打杂之类的工作,钱权都轮不到他掌管。
所以我搞不清楚,像我表弟这种临时工性质的打杂人员和我的关系,到底需不需要回避?
回避的结果最大的可能是把我调离,虽然我是现在知道公务员待遇到处差不多,作为一个女同志 ,我工作熟悉了,离家又近,却不想调离。
这张表如果不填的话,我怕有人说我是对党不忠诚,对人民不老实;填吧,我又怕别人说你自己都承认应该回避,那就把你调离呗。
也许别人认为小事,但处理不当就会打乱我的生活习惯,让我重新在一个新环境去适应。唉! 干脆过几天去纪检委,问一下那里的领导再说。
如何理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问
如何理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答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务员职务、职级和职位的设置。
职位分类是科学精准管理公务员的基础,也是现代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对公务员职位类别进行合理划分,建立公务员领导职务和符合不同职位类别特点的职级序列,科学设置机关的职位、明确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为分类分级考录、分类分级考核、分类分级培训和确定工资待遇等各项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为建立机关工作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创造条件,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促进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比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等职位。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都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主要集中在公安、检察、审计、海关等部门。设置这类职位,有利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吸引和稳定不可或缺的专业技术人オ,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执行性主要体现在履行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检查等。行政执法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下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主要面向基层、面对人民群众的执法队伍,是服务型政府的窗口,直接体现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设置这类职位,有利于拓展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立足基层和岗位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除上述三类职位外,目前还有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位,有着各自的特殊性,在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级等方面与其他职位类别的公务员有所区别。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已有原则规定,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单独列出。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空间。今后根据实践的需要,可能有新的职位类别。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