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三稽处〔2022〕15号
安徽慈广福药业有限公司:
事由:现将本次检查的税务处理决定告知你单位,限你单位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以下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你公司201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074539.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217.76元、教育费附加32236.1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1490.79元;2011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400179.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8012.58元、教育费附加42005.3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8003.59元;2012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734367.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405.75元、教育费附加22031.0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687.36元;2013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434761.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0433.32元、教育费附加163042.8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8695.23元;2014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8321642.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14.94元、教育费附加249649.2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6432.84元。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6955490.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584.35元、教育费附加508964.7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39309.81元。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2月16日
联系人员:张磊、李兵
联系电话:0551-65902030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天乐路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2〕90号
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3***1GUXN)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室)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法院判决,杨***、叶***利用你单位2019年3月向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3130,发票号码:04026205-04026211,开具的金额合计63413.79元,税额合计9988.21元,价税合计72400.00元,品名均为汽油。你单位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9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9988.2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你单位2019年3月份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9.17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单位 2019年3月份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99.6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你单位 2019年3月份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99.7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少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46号
纳税人识别号:91XXXQ76
纳税人名称:安徽X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3月2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2020年3月28日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0044016~10044040;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10884079~10884103,金额4991756.53元,税额648928.27元,价税合计5640684.80元。2020年4月1日,你单位在所属期为2020年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栏申报填写648928.27元,同时通过虚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在“进项税额”栏填写648928.27元, 抵扣进项税额,导致 “应纳税款”为零,实际少缴增值税648928.27元。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规定,追缴你单位2020年3月份增值税648928.2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等规定,追缴你单位2020年3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45424.9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追缴你单位2020年3月份教育费附加19467.85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等规定,追缴你单位2020年3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2978.5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位于北城的长丰税务局大楼!
是不是长丰县唯一的不是坐落于县城的,县直属机构!
之前长丰农商银行也差点搬到北城,效果图都设计好了,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落实,后面就再也没有其他类的县机构搬过来了!
#合肥身边事#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57号
合肥市***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W49F01T)
经我局对你单位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9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11723501~11723505、发票代码№3400202130,发票号码№06484359~06484513,金额15373840.46元,税额1998599.14元,价税合计17372439.60元。你单位于所属期2020年9月已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5373840.46元,缴纳增值税22377.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8.88元、教育费附加671.33元、地方教育附加447.55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9224.3元,共计缴纳各项税费33839.59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鉴于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故本次检查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合税稽解保封〔2021〕002号
安徽***医药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40***835665F)
鉴于你(单位)位于合经区方兴大道与轩辕路交口东南角3#仓库2层(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11130308号)等资产已被我局依法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你单位所欠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决定解除 2021年 3 月 10 日《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合税稽强拍〔2021〕001号)查封(扣押)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请于 2021 年 08月 31 日前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1〕266号
合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RF7JW9Y)
我局自2021年1月18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1月 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经我局实地调查核实,无实际经营活动,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判定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另外查明你公司在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采取集中领用发票,集中开具发票、顶格开具发票、不进行申报、无固定资产、进销项不配比、资金交易不真实等手段,对外开具8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1428566.68元,税额6858736.09元,价税合计78287302.77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按照优势证据认定标准,你公司采取上述违法手段,对外开具的8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定为虚开,并向受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你公司若对上述认定有异议,从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张健 叶名田
电话:0551-62605909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8日
#合肥头条# 今天加班审核个税退税,明儿还加。
如题。昨天总局一发文,基层税务局就收到加班审核的通知。
已经汇算的朋友们,都别着急了,已经在加班加点审核了,屁股长凳子上了。午饭都顾不上吃也没休息。
有工作单位的朋友们,按单位通知的时间再汇算吧~别扎堆了,系统中已经有很多人等待机审了~扎堆也只能排队等。毕竟机审每天能过的数量有限,人工审核有四道程序,国库还要复核。
另外,温馨提示回专项附加扣除之赡养老人1.父母或叔叔伯伯阿姨健在,赡养老人不能填写祖父母、外祖父母。2.赡养老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专项附加扣除之大病医疗,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数据为准。专项附加扣除会有大数据比对,别误信网上某些博主的秘籍乱填,审核不会通过的。(网友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合税三稽税通〔2021〕1303号
合肥打豆豆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 未向我局提供相关会计账务及凭证,所涉及2019年度涉税检查无法核实业务成本。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9月9日
联系人员:张磊、李兵
联系电话:0551-65902030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天乐路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一稽处〔2021〕181号
合肥市XXX服装水洗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XXX4253X6)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21年5月10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6月,你单位取得广州乾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 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03200100-03200102,金额合计285042.73元,税额合计48457.27元,价税合计333500.00元。当月,你单位将上述3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增值税48457.27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应转出2015年6月进项税额48457.27元,并补缴2015年6月增值税48457.2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92.01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6月教育费附加1453.72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969.15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不予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5月20日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0551-65690165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蒙城北路111号
安徽政府部门服务很好,这两天我从合肥高铁出站、铜陵高铁出站看到出站都有免费核算,非常方便,相信安徽其他城市应该也是这样的;而北京南站出站核酸却是收费的[翻白眼];我到合肥自然资源厅、铜陵义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义安区税务局办事也亲自感受到了政府部门的服务非常好!我为安徽点赞![赞]
税务局和工商局信息联网了!
办理营业执照信息直接推送去税务,
长时间不报税的
都将面临罚款及滞纳金,甚至吊销‼️
请各位老板及时登记税务,按时申报‼️
#合肥头条#
网友留言:建议合肥纳入第一批房产税试点城市!官方回复来了!
合肥发展日新月异,积极融入长三角城市群,现国家正在开展房产税试点工作,希望合肥争取获得第一批房产税试点城市资格,有利于促进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少房地产对经济的依赖,促进合肥走科技人才发展创新之路,同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扩大财政收入更好的建设美丽合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答复:
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留言,建议合肥纳入第一批房产税试点城市,合肥市委高度重视,认真予以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目前尚未明确。合肥市税务局将密切关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