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黑龙江国税(黑龙江国税局一个月多少工资)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7月1日发售啦,额度为3.9亿元,为新增一般债券,期限为3年期。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7月1日发售啦,额度为3.9亿元,为新增一般债券,期限为3年期。

债券由省政府发行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安全程度就不用担心了。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在6月30日公开招标时确定,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铁科高速黑龙江省凤阳至方正段项目。认购期为7月1日、4日、5日,每年7月6日(节假日顺延)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

想要购买债券的可以通过省内各承办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认购,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

#翻开我的生活日记#

大庆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或可争取不起诉

#大庆#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2月7日电(记者 解培华)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自冬季整训开展以来,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以涉众、涉税、金融案件为重点,持续加大对经济类案件打击力度。

近日,龙南分局获得市涉税案件线索,龙南分局立即与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银行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调取涉案公司工商档案,经发票核查、分析研判等大量工作,确定大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大作案嫌疑,并于12月2日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欣抓获。

经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欣对以低价购买不含税产品,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经营流水,抵扣进项税,涉案金额5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中新网】

根据报道,王某欣涉嫌虚开的金额是50余万元(为计算方便以50万元计算),那么,以13%的税率进行计算,涉嫌虚开的税额:税额=50万元*13%=6.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而王某欣涉嫌虚开的税额为6.5万元,仅超过立案追诉标准1.5万元,如积极补缴税款、坦白、认罪认罚,可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大庆市各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庆萨检刑不诉〔2021〕Z24号)

1.3.简要案情:梁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起,虚开货款金额合计835287.69元,税款金额合计141998.91元,价税合计金额977286.6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抵扣的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庆让检刑不诉〔2021〕26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分两次向高某甲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货物金额为人民币1213675.18元,税额为206324.82元,价税合计142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高某甲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庆高新检刑不诉〔2021〕Z27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从王某某处,为其大庆A经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大庆市B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01863.00元,其中货款人民币150053.85元,税金人民币261809.15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系初犯,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全部补缴偷逃的税款,避免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大庆头条#

哈尔滨市税务局: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稽查二局公告】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02-09 14:34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7号

哈尔滨兴琦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4MA1BDP18X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16号

哈尔滨兴琦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4MA1BDP18XL)

我局(所)于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哈尔滨哈车钢材市场综合办公楼壹号楼127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0640310-10640324;发票代码:2300191130,发票号码:01586001-01586022;发票代码:2300191130,发票号码:03516639-03516645,03516637-03516638,03516655-03516658(共计50份专用发票)的涉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并结合我局的检查结果,你(单位)已取得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0640310-10640324;发票代码:2300191130,发票号码:01586001-01586022;发票代码:2300191130,发票号码:03516639-03516645,03516637-03516638,03516655-03516658的50份增值税专家用发票,并曾认证抵扣增值税款632,979.99元。且开具上述发票的3家企业均不存在真实业务。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虚开发票案,于2021年11月24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是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董某甲在成立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在成立时建设厂房、购置设备等投资约100余万元,但该公司在购买设备时为节省税款并没有开具发票,该公司建成后一直生产经营至今。

2019年下半年,**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某甲听说**县正在开展对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企业进行建厂补贴项目,经咨询,**有限公司符合补贴条件,董某甲等人遂开始项目申报。

根据项目申报方案要求,申请建厂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购买设备发票,因当初购买设备时没有开具发票,董某甲等人遂联系原购买设备的企业,准备补开发票,经沟通后原企业告知其可以补开发票,但需补缴税款,董某甲认为税款过高,没有在原购买设备的企业开具发票。

2020年5月,董某甲为了让**有限公司申报建厂补贴项目顺利开展,通过网络联系一名能够开具发票的人员,经二人协商,董某甲支付其一万元,让其为**有限公司补开购买设备发票7张共计64万元。

后董某甲使用该7张发票使**有限公司申报建厂补贴项目顺利通过。

董某甲虚开发票的金额已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虚开发票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7.21”特大虚开发票案相关数据说明、厦门捷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失联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电子数据、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转账记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黑龙江佰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有限公司拟评估固定资产入账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佰德评报字【2020】第B006号)、黑龙江富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黑富审字【2020】027号)、费用报销单、收据、费用报销单、收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黑龙江富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有限公司注册档案、**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9080229092********)交易流水、厦门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设备销售合同、设备发货清单;邹平鲁伟机械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发货清单、高压供电合同、授权委托书、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6423********)交易明细清单、陈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01900********)交易明细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饶司矫调意【2021】68号)、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董某乙、董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卷,勘查编号:饶公(刑技)勘【2021】K2305240503002021091002号、“2020.8.27”**县**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及设备图片。

检察院认为:董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

其法定刑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

**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且一直经营至今,董某甲在案发时为企业管理人员,董某甲虚开发票的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可对董某甲予以从轻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由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杨恩雄,专职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擅长处理经济类案件。

#虚开发票#

涉嫌在所控制的公司内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不起诉?

#哈尔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号: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一、基本案情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原系黑龙江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系黑龙江B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C有限公司、黑龙江D有限公司、大庆E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扎兰屯F有限公司、鄂伦春G有限公司、大庆H开发有限公司、I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2月至10月,赵某甲为实现增加其所控制的公司的业绩及向银行贷款等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上述各公司之间循环虚开销售马铃薯淀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7755150.23元,经审计未造成税款损失。

2.挪用资金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担任黑龙江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其公司副总经理、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挪用公司资金4000万元,用于偿还其实际控制的B集团旗下子公司银行贷款及利息,涉嫌挪用资金4000万元。在被不起诉人到案后,提供了当年与黑龙江省K公司的民事判决,该判决显示赵某甲在借款期间用大庆H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做了抵押,该情况为其到案后才提供,之前省某某社并未提供该情况。

3.骗取贷款

黑龙江B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向中国K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人民币,于2014年9月19日获得审批。后由于I食品公司未能办理完毕抵押手续,该笔贷款未发放。

二、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指使各企业财务人员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其控制的各企业之间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赵某甲无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赵某甲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际控制的黑龙江B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虽获得审批,但未实际取得贷款,因此,赵某甲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认定赵某甲挪用资金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认定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挪用资金的目的和被挪用资金的具体去向、用途等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1月14日22时起,黑龙江绥化市肇东市如下地区调整为高风险区:

1、六道街路南安阳楼3单元

2、巴黎花园2号楼1单元

3、昌五镇二街2委

4、昌五镇房产小区办公楼1单元

5、昌五镇商贸城1号楼4单元

6、大修厂对面平房

7、德昌乡红岩村五家铺屯

8、德昌乡六合村两门杨屯

9、德昌乡六合村亮鱼岗屯

10、德昌乡德昌村绿家沟屯

11、德昌乡六合村张凤屯

12、东湖花园3号楼3单元

13、东兴颐养院

14、东跃新邨12号楼3单元

15、东跃新邨15号楼1单元

16、福和御园22号楼2单元

17、福和御园多层6号楼1单元

18、工商小区2号楼12单元

19、国税A区2号楼1单元

20、国税家属楼5单元

21、翰林苑3号楼1单元

22、翰林苑7号楼4单元

23、宏盛园B区2号楼2单元

24、宏盛园11号楼2单元

25、汇雄国际1号楼1单元

26、佳和欣城16号楼1单元

27、建委4号楼1单元

28、姜家镇双安村西曲家屯

29、金玉公司家属楼5号楼4单元

30、九道街东威楼4号楼6单元

31、龙宇世纪城7号楼1单元

32、民政家属楼2号楼2单元

33、南校厂家属楼5单元

34、商业A街4号楼3单元

35、清华名苑A区8号楼6单元

36、清华名苑D3栋1单元

37、仁和小区2号楼2单元

38、仁和小区5号楼3单元

39、荣耀名邸21号楼2单元

40、荣耀名邸8号楼3单元

41、小食品楼4号楼4单元

42、尚家镇前进村前程屯

43、尚家镇尚家村四队

44、盛世鑫城C区3号楼2单元

45、盛世鑫城名苑1号楼3单元

46、水岸帝景1号楼5单元

47、水岸帝景5号楼2单元

48、太平路水厂路口平房

49、铁东殡仪馆天成扎花店

50、铁路旧楼1单元

51、外滩首府6号楼3单元

52、万福国际A13栋2单元

53、万福国际A6栋4单元

54、万福国际D栋1号楼2单元

55、文博西畔B区1号楼1单元

56、文博西畔B区4号楼3单元

57、文博西畔C区3号楼1单元

58、五里明镇双胜村赵才屯

59、五里明镇榛柴村前三马屯路

60、五站镇宝山村孙撮屯

61、西园高层1号楼2单元

62、肇东镇万友村于大房屯

63、香格里拉13号楼2单元

64、翔龙城1号楼3单元

65、翔龙城30号楼1单元

66、翔龙城35号楼1单元

67、翔龙城8号楼1单元

68、向阳乡富兴村拉拉屯

69、馨和家园15号楼4单元

70、馨和家园3号楼2单元

71、馨和家园4号楼2单元

72、馨和家园B区9号楼2单元

73、学府家园1号楼10单元

74、怡华园小区A栋3单元

75、怡华园小区B栋1单元

76、跃进乡卫东村杨生屯

77、展望新村B栋1号楼1单元

78、长海新天地3号楼10单元

79、肇东镇石坚村五间房屯

80、政府家属楼10号楼1单元

81、庄园时代北区1号楼3单元

82、自来水家属楼3单元。

真实承担建设工程,并如实缴纳税款,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发票和逃税的目的,让他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明水#

#虚开发票#

案号: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黑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挂靠方式承包明水县双某粮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2018年结算工程款时,双某粮库有限公司要求王某某提供发票,王某某因系个人承包无开具发票资质,找到明水县**财务工作室程某某代开发票,并告知程某某提供真实发票并如实缴纳税款,程某某找到孟某某(不在案)开具发票,2018年3月,程某某向王某某交付开票方为哈尔滨昊某商贸有限公司,受票方为明水县双某粮库有限公司,票面交易额为901233元的10张发票,王某某给付程某某“税点”4万多元。后王某某将该十枚发票交给双某粮库。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某实施了让他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但客观上王某某真实承包建设工程,并如实缴纳税款,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发票和逃税的目的,根据2015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复函》,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王某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

#绥化#

只有行为人的供述,没有证据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用户,亦没有具体受票方的证言,资金回流及所虚开发票等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

#五大连池#

#虚开#

案号: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黑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1.基本案情

2017-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五大连池市A砂场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000.00元,所购砂石卖给工地,支付给吴某某税点60000.00余元。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认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内只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没有证据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用户,亦没有具体受票方的证言,资金回流及所虚开发票等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黑河#

今天一个国税上班的同学来找我办事,她和我同岁,都是91年的,她儿子今年快两岁了。我们不知道从哪句话说起,就说了很多。也许都是宝妈,也许都是在体制内挣扎着寻找出路的人。

我们这个小城市,是黑龙江一个很偏的地方,到哈尔滨坐火车要13个小时。在这种小地方,最体面的工作无非是公务员,老师,医生这种体制内工作。

像她在国税,工资能高一些,有4K,她与我说她连续五年在准备考注会和司法,也打算考公务员遴选,考到省外去。我还赶不上她,我在事业单位,曾经以为图个稳定就行了,工作了7年,工资才3k出头,从工作到现在,总共才涨了不到1k。结婚以后,一来需求增多,经济压力变大。二来,人到中年,上不去下不来,升值空间小不说,责任压身,与自己付出不成正比。感觉走到了瓶颈。

今天的聊天,我发现其实身处体制内的同龄人,尤其结了婚的,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当初,她的条件是很好的,她老公在公安,两个人工资加起来也过万了。但是听她说,她老公常年出差,用钱多,不和她要钱就不错了。而结了婚以后,男人在家里的角色更是越来越淡,成了一个大孩子,反而都是女人在在操劳。

同样的,我们面临不知如何诉苦,和朋友说了,会把负能量传递,又觉得说了无用。

通过聊天,我越来越发觉婚后女人走出困境的唯一渠道就是自立,唯有依靠自己。

#微头条日签# #情感#

涉案57亿!哈尔滨警方打掉5个特大暴力虚开发票犯罪团伙

#哈尔滨#

#虚开增值税发票#

新华社哈尔滨7月21日电(记者 梁书斌)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大量注册“空壳公司”,#暴力虚开#“暴力虚开”发票,大肆获取非法利益。近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一举打掉5个特大“暴力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涉案金额57亿元。

近期,哈尔滨市公安局接到税务部门移送线索:松北高新技术开发区存在多家公司涉嫌“暴力虚开”发票犯罪,案值巨大。接到线索后,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和松北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

所谓“暴力虚开”,是相比较传统“虚开”模式而言,指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不再编造任何“经营行为”,而是简单粗暴对外虚开发票。

据税务部门反映,哈尔滨市共发现近200家此类“空壳公司”。警方发现,这些“空壳公司”的法人代表多受雇于他人,收取报酬后,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供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使用。经过大量工作,一个叫白某的女子进入警方的视线。随后,以何某远、郑某程、张某海、白某、李某为首的5个“暴力虚开”发票犯罪团伙逐一浮出水面。

专案组逐步摸清了5个犯罪团伙的人员构成、组织架构、运转模式,并掌握了其信息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等关键证据。今年6月初,在黑龙江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下,哈尔滨警方展开抓捕行动,5个团伙的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经审,13名犯罪嫌疑人对利用他人信息注册“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5个犯罪团伙在全国各地共注册公司343家,对外“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5.6万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7.3亿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新华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具体虚开税额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全国各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案例如下:

1.1.案例一:朱某某、张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辽刑终37号

1.3.基本案情:朱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先后在大连注册30家公司,接受广州等地数百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46149803.62元,税额286715638.88元,其中已认证价税合计1454172144.52元,税额186198700.80元;认证后失控价税合计597588770.70元,税额86802313.62元;无抵扣信息价税合计94388888.40元,税额13714624.46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67367528.51元,税额300386738.72元,其中已认证价税合计524407161.14元,税额76,195,912.63元;无认证反馈信息价税合计1493112457.37元,税额216947967.20元;进项税额转出价税合计8833002.00元,税额1283427.56元。

1.4.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5.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1.案例二: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1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人民币20亿余元,虚开税额人民币3.4亿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项某某的非法获利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金额根据其供述与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就低认定为人民币695万元。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人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项某某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哈尔滨头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50多万元,为何不起诉?

#扶余#

#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号: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扶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1.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龙某某以B防腐木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扶余市A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木制品、防腐油木杆的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97份,货物金额9484827.16元,税额1517572.84元,价税合计11002400元,上述开具发票所对应的675万元货款由龙某某出资后,通过个人账户和公司对公司账户回流到龙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中,扶余市A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扶余市A木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吉林省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通知:吉高法[2020]1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检察机关一般予以不起诉,本案中民营企业经营者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已经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松原#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一处〔2021〕58号

黑龙江省***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02JN11)

我局(所)于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8月16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长春市诚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200163130,发票号码:01200823,金额:85470.09元,税额:14529.91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因制作家具需要购买原材料木工板,取得长春市诚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通过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仲***个人账户。该笔业务由实际经营人林***负责,林***于2019年3月28日因病去世,该笔业务具体情况现无人能说清,仲***的情况也无人知晓。

你单位在2017年6月取得发票后,在当期认证抵扣进项税并进行账务处理,记入原材料,生产领用后结转当年成本。你单位在2018年7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将上述发票进项税14,529.91元进行转出处理。2018年8月10日补缴了增值税14,529.91元。2019年5月14日补缴了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09元、教育费附加435.90元、地方教育附加290.60元。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你单位具有主观故意取得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无法证明你单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待有进一步证据再另行处理。

二、 处理决定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你单位在2017年所列支的成本85,470.09元,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85,470.09元,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8,547.01元。

2.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补缴2018年8月10日少缴的增值税滞纳金,共计2,826.07元;应补缴2019年5月14日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共计338.69元;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林检转播# #林检普法# 【为留抵退税政策落稳落实提供司法保障】税务总局与最高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于5月11日召开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志杰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推进诉源治理,以实际行动推进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为留抵退税政策落稳落实提供司法保障

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非暴力不配合罚款1倍!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牡税三稽罚告〔2022〕2号

牡丹江市***饭店餐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1***749XC):

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调查取证,该企业采取申报不实的营业收入,不实的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10,100.00元、增值税20,211.99元,房产税67,747.10元、企业所得税7,525.57元、印花税6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21.84元,共少缴税款108,396.50元,同时该企业以法定代表人在国外为由,始终不提供账簿、凭证,存在采取非暴力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节。

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十三款,拟对你单位应缴未缴税款处一倍罚款,即108,396.5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26号

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9C9GGX0)

我局(所)于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3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税款申报缴纳、发票领购及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无法联系上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

2、注册地址并未发现你单位生产经营,根据对物业的调查,物业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进行过生产经营,存在虚假注册地址嫌疑。

3、开具发票金额与调取的银行流水进出账情况严重不符,开具发票金额5,688,422.30元,购进发票金额345,000元,在所调取的银行流水上均无任何信息。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嫌疑。

4、进销项不符。你单位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为三级螺纹、盘纹,购进发票信息为办公用品,进销项严重不符,存在虚开发票嫌疑。

5、短期内集中领购、集中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并与调取的银行资金往来不相匹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不依法履行法定申报义务,自行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7、你单位填报的增值税申报表,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填列为同一数字,且将进项税额填列到其他抵扣凭证里的其他行,涉嫌虚假申报。

综上,哈尔滨海谦商贸有限公司符合暴力虚开情形,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开票金额4,861,899.47元,税额826,522.83元,价税合计5,688,422.30元,涉嫌构成犯罪。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哈尔滨楼市变相降价开始啦~~道外区买房财政补贴一平米200元,也就是说一套房子大概能优惠2万元!

这促销手段用的是真好![赞][赞]

迷迷糊糊,蒙蒙登登!

12月5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房人在道外区7个房地产项目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且缴纳首付购房款(持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签订联机备案合同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可享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道外区财政购房补贴。

国考报名数据动态播报,截止到今天下午五点,仅招录1人的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阿里地区邮政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目前已经有11991个人报名,3565个人已通过审核,竞争之激烈简直了![赞]此外,还有232个职位无人报考,其中不乏国税大户黑龙江和浙江等地。

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收入未缴税,被税务机关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罚告〔2021〕37号

李某(纳税人识别号: 3211***2820):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以个人名义在哈尔滨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及哈尔滨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的展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期间,存在取得的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

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你在哈尔滨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号摊位“慕思凯奇”及***号摊位“歌蒂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期间取得的销售收入1,741,510元未申报纳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你在哈尔滨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的***展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期间取得的销售收入1,064,503.02元未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增值税,其中2016年7-9月追缴 15,758.97元、2016年10-12月追缴27,764.62元;2018年4-6月追缴11,432.21元、2018年7-9月追缴10,901.42元、2018年10-12月追缴8,671.31元,合计74,528.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2016年7-9月追缴 1,355.13元、2016年10-12月追缴2,195.52元;2018年4-6月追缴800.25元、2018年7-9月追缴763.10元、2018年10-12月追缴606.99元,合计5,720.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50号)第七条第一款、《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的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6年追缴138,509.15元,2018年追缴25,068.68元,合计163,577.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拟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2016年7-9月 7,879.49元、2016年10-12月13,882.31元;2018年4-6月5,716.11元、2018年7-9月5,450.71元、2018年10-12月4,335.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016年7-9月 677.57元、2016年10-12月1,097.76元;2018年4-6月400.13元、2018年7-9月381.55元、2018年10-12月303.5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2016年69,254.58元,2018年12,534.3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321261/
1
上一篇中公公务员(中公教育公务员)
下一篇 中层员工懒散应该如何管理(员工比较懒散)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