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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家税务局(天津国家税务局天津志融奇国际货运)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税一稽强催〔202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税一稽强催〔2022〕54号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99925T):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津税一稽处〔2022〕30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1月增值税30512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5128.2*7%=21358.9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1月教育费附加305128.2*3%=9153.85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305128.2*2%=6102.56元。

     根据《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四、五条以及《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年应补缴2016年11月防洪费305128.2*1%=3015.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对你单位补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不应超过对应的当期税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注:联系信息小编略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2022年度全国“最美退役军人”唐洪祥:不同的使命 一样的情怀】 “一心一意服务发展,一户一策精心帮扶,一点一滴精细周到,一枝一叶关怀民情”,走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办税大厅,你会领到一张印有唐洪祥劳模工作室电话号码的暖心小卡片,卡片分量很轻,沉淀的却是一位退役老兵退役不褪色、退位不退休的执着坚守。网页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155号

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JPGXL)

       我局(所)于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2月28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39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64份,发票代码012002000104,发票号码07843471 - 07843520 、12231839 - 12231880、15265122 - 15265129、15317546 - 15317575、16625863 - 16625942、24125704 - 24125783、 34882502 - 34882564、34882575 – 34882581、43880320-43880323认定为虚开,涉及金额30,990,092.03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0,990,092.03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企业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向下游39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64份,发票代码012002000104,发票号码07843471 - 07843520 、12231839 - 12231880、15265122 - 15265129、15317546 - 15317575、16625863 - 16625942、24125704 - 24125783、 34882502 - 34882564、34882575 – 34882581、43880320-43880323认定为虚开,涉及金额30,990,092.03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0,990,092.0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云观津城#【政策惠及面百分百!12.47万户小微企业享受年度汇算清缴优惠65.23亿元】记者从天津市税务局获悉,新鲜出炉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我市有12.47万户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优惠65.23亿元,政策惠及面达100%。津云

#云观津城#【骗取留抵退税42.47万元 天津税务部门对一公司依法查处】近期,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网页链接

【纳税缴费更方便,税务延期申报这些方式都行】我市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吃下“定心丸”了。为保证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内顺利申报缴税,日前,天津市税务局在把申报期限的1月19日延长到25日后,又明确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津云

今天上百个城市的招标采购信息已发布

本文后半部分有查看该项目招标详细信息的方法

天津今天发布的部分最新招标公告如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物业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TGPC-2022-D-0240)公开招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基础运维服务项目之机房驻场运维子项目中标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部分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编号:BJFHGJ-2022-017)更正公告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PET-CT系统维保项目 (项目编号:TJYL-ZFCG-20220012)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科技大学法务外包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天津市河北区第二实验小学室外污水管道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气象局滨海新区超级站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基础设施维保项目之视频会议维保子项目中标公告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第一小学院内地面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家嘴村村民委员会杨家嘴村殡葬服务中心项目竞争性磋商

天津市气象信息中心气象信息化系统工程-信息安全保障分系统(终端及主机安全软件)-天津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办公大楼入口雨棚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天津市康宁监狱电动搬运车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南开大学八里台校区学生18宿维修工程更正公告第1号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透射电镜原位样品杆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标探长每天发布全国近10万条招标信息,查看“标探长”头条介绍,即可查看招标详细,了解更多招投标动态。

天津招标项目

【#天津新东方因税务问题被罚18万#元,今年因多种问题被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12月1日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公示显示,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该单位未能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予以补扣,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罚款182475元。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税务问题外,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还曾因其他问题被罚。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今年该公司因“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多次遭到天津南开区消防救援支队罚款。此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今年6月,该公司还因价格违法被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天津147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

#天津#

2022年第3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147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机关进行处理。

147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最小的为3.42万元(税额0.21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10几亿元(税额2亿多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共计有99家,以下是虚开金额排在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

1.天津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07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8份,金额136250.22万元,税额22762.8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天津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金额127332.50万元,税额21646.52万元;

3.鑫某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88份,金额85912.05万元,税额14605.05万元;

4.富某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05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06份,金额78938.27万元,税额13419.51万元;

5.天津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4月01日至2017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9份,金额72668.41万元,税额12353.63万元。

税务机关将1478家公司都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部分公司虚开的税额还没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仅需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天津市A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12号)

1.3.简要案情:天津市A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从天津市B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价税合计1505700元,税额为218776.9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天津市A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自首,补缴税款的情节,且被不起诉单位为民营企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天津市A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9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265046.6 元,税额474487.8 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3.3.简要案情:乔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3份,价税合计643.9万元,税额共计40.7万余元已申报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税款已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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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头条#

国税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录用公务员名单,天财录用14人

2018年6月15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天津税务局共录用100人。

100人中,男生38人女生62人,男女比例0.61:1,男生找对象容易。研究生44人本科56人,还是给本科留了更多机会。从毕业学校看,录用质量很不错:天津财经大学14人,天津师范大学5人,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南财法大学各有3人。津门另一名校天津大学1人。

【天津税务部门推出“减税红包” 为冬奥增添“税力量”】随着北京冬奥会开幕临近,记者近日从天津市税务局获悉,本市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相关企业及时领到“减税红包”,为冬奥增添“税力量”。网页链接

虚开发票6千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1〕534号

天津市***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3 ***AMHF8P)

        我局(所)于2019年6月5日至2021年9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资金快进快出无资金沉淀,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真实经营行为。结合已获得的优势证据,对你单位开具的5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具体如下:

        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10736791-10736815、10762319-10762343、10997170-10997289、10953240-10953264;

        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02553727-02554016、02458649-02458698。

        发票金额为52813060.5元,税额为8450091.08元,价税合计为61263151.58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外开具的上述535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虚开 ,发票金额为52813060.5元,税额为8450091.08元,价税合计为61263151.5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纳税人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2 17: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避免增加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经济负担,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现发布我市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纳税人信息(包含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和自4月1日起适用两部分,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我市服务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对名单所列纳税人区分具体情形落实上述免收服务费政策,对属于免费范围但已收取服务费的要及时予以退还。

       上述服务费,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收取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

 附件:

        1.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纳税人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

        2.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纳税人信息(自2021年4月1日起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 8月12日

天津市税务局官方下载附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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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169号

天津启航通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MA079LRP6E)

        我局(所)于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115(天津永丰鹏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255号))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62份,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277666-02277715、02812670-02812719、03324233-03324282、05091664-05091713、05394115-05394164、06463688-06463737、07590339-07590388、08376505-08376516,金额30,713,612.12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0,713,612.1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36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277666-02277715、02812670-02812719、03324233-03324282、05091664-05091713、05394115-05394164、06463688-06463737、07590339-07590388、08376505-08376516,金额30,713,612.12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0,713,612.1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2-05-09 10: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对于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但对于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规定:“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天津25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天津#

2022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事项通知书,天津金某某业商贸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5家公司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11家,虚开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金额最高的为3亿多元(税额5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山某能源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22份,金额32110.87万元,税额5167.66万元;

2.山某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48份,金额18466.30万元,税额2954.61万元。

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司有14家,都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开金额最低的为500多万元(税额70多万元),金额最高的为2亿多元(税额2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天津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54份,金额20098.19万元,税额2612.76万元;

2.天津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00份,金额10395.63万元,税额1351.43万元。

上述公司都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也可能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至于应如何定性,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15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的甲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5张,涉及虚开税款合计218122.49元,所涉及的税款已经补缴完毕。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天津市A工贸有限公司、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24号)

2.3.简要案情:程某某让他人为天津市A工贸有限公司虚开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3161812.4元,税额313332.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为其单位天津市A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A工贸有限公司和程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0〕8号)

3.3.简要案情:孙某某以其任财务人员的北京A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发票为由,与公司人员协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税额275862元已申报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税款已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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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8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

#天津#

2021年第4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栏”上共计公布了102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8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9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从4万多元(税额0.69万元)至2000多万元(税额70多万元)不等。例如:天津市夜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01日至2019年01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8份,金额2537.74万元,税额76.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对于上述89公司当中虚开税额超过5万元的,将面临着刑事处罚,而未达到5万元的,则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天津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西青检三部刑不诉〔2021〕22号)

1.3.基本案情:王某某以虚增公司进项、抵扣税款为目的,指示公司财务人员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涉及税款数额199001.94元,价税合计6832400元。其中27份用于抵扣税款,涉及税款数额175875.74元;另外10份用于列支成本。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标准,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且无前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参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款已经补缴,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1〕10号)

2.3.简要案情:孙某某因结算工程款,通过他人购买以天津两家公司的名义向税务部门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603950元,税额:250600.4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税票未抵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1〕15号)

3.3.简要案情:虞某某为天津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购买以天津四家公司的名义向税务部门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505080元,税额:189468.37元,抵扣金额:158772.83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00号)

4.3.基本案情:王某某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进项,天津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 份,价税金额合计共3029289.7元,金额合计2589136 .49 元,税额合计440153.21 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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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9·5”开放日 了解近代税务史 市档案馆开放5万余件历史档案】#云观津城# 在“9·5”档案开放日来临之际,市档案馆依法选取5万余件馆藏历史档案向社会开放。据悉,此次开放馆藏历史档案涉及天津货物税局、天津直接税局、天津特别市公署财政局捐务征收所、天津特别市财政局沿河沿海船捐征收处等全宗历史档案共计50993件。这批历史档案,记载了新中国成立前天津工商业发展行情,税务机构设置,船捐、货物税、直接税等税收情况及稽征条例办法等税务领域历史进程,对研究天津近代税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市档案馆充分利用“三个平台”,民生档案“一站式”服务平台、民生档案异地跨馆利用服务平台、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为市民提供婚姻、知青、学籍等民生相关档案查询服务。通过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定期开放公布档案,使档案利用更好地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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