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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暂行条例解读)

关于呼和浩特这个女副局长,她带着3万块钱耳环,系着几千块钱名牌丝巾的事,我想了一整天!

关于呼和浩特这个女副局长,她带着3万块钱耳环,系着几千块钱名牌丝巾的事,我想了一整天!

看了好多评论,觉得说的都对,但是后来我觉得我还是应该再补充补充!

当然,我说的也许不对!

首先我看了新闻的后续,很多朋友都说了,包括媒体,说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了!我们既然是媒体,我们在说这句话的时候就一定要严谨,你就得把它说全,他不是纪委介入调查了,是纪监委!

纪委监委,监委因为人身份是民主党派!第二,大家现在说她那3万块钱耳环,新闻发布会上你来这身打扮你不合适,说的都对,但是我们缺少了一个依据,我们说批评一个人,什么叫批评?那您说批评跟谩骂,跟攻击,跟发泄情绪,这几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就是因为批评除了要指出来你错哪儿了,还得告诉你我依据什么,说你错哪儿了,以及你后续应该怎么做不再犯了,这叫批评,否则的话,你就未免有煽动人民群众仇富仇官的嫌疑了!

所以我们要批评他依据什么?公务员管理条例!毕竟你是公职人员嘛,你就得遵守公务员管理条例,有两点,首先是作风问题,一说作风,有人就想男女关系,作风分分成两方面,一方面是生活作风,生活作风里包含了男女关系,除此之外呢,还有公职人员在生活当中,即便是你的私人场合是吧,即便是你的私生活,但是因为你是公职人员,你身边的人都知道你的职业,这个职业的属性就是他有一个带头模范的作用,别人都看着你呢,以你为标杆呢,所以你就得做到对自我的约束!

生活当中你的作风也应该是不铺张浪费,不拜金奢靡,不高调炫富,这个基本要求吧,工作当中,你不能专横无礼,这些就叫做作风问题,那她的作风问题出在哪儿了呢?就是有人说他这3万块钱怎么样,因为之前确实有比如说抽这个九五至尊的官员呢,带这个丹顿的官员,一查果然顺藤摸。

但是各位,重点并不在于这3万块钱,那你说她这3万块钱是买耳环了,他3万块钱要买台车开,你还得夸她,好干部,副局长开3万块钱的车,所以她不是3万块钱的事,而是收入是否合法!你想,她大小也叫一个省会级城市的一个厅局级干部吧,咱就说就是正处级干部,一年的合法收入20万以上也是正常的,只要符合这个级别就OK。

第二,你得进行财产申报。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很严格的,除了你本人以及你的配偶、直系亲属,什么单位工作,名下有没有企业,股票,有多少投资理财的东西,你都必须报!

你说不申报,我瞒着没用,就这申报就是给你一个诚实的机会,只要一切按规合法的进行申报,都在阳光监管下运行,没问题。

这有人就开始说,你看怎么样,我就说吧,只要收入合法的人,爱买什么买什么,爱带什么带什么,爱穿什么穿什么,你们管不着,也不对。

要提到公务员管理条例的第二点,你不能违反你的职业道德,你的职业是什么?

你是公务人员,最起码的东西就是着装得符合你这职业吧,那么你在新闻发布会上,你作为一个负责人,那么你应该本着什么原则着装呢?简朴,首先不能太复杂,又是耳环又是项链!

第三,款式你不能弄得太复杂,这是原则,可是你显然违反这个原则了。所以我说他一是违反了作风问题,太高调了,炫出来了,第二她没有尊重职业道德的这一条约束。有人说那不对,那也许人家用的是假的,你不冤枉她了吗?假的更不行了,公务人员能用假货吗?那不变相支持假冒伪劣吗?说到这儿就完了吗?我觉得还没有!

我们必须要保持对物质的热情,我要付出辛苦,我要付出努力,我要目标,要让家里人过上好日子,好日子第一个标准是吃好的,穿好。那用好的,住好的没问题,鼓励!

但是不能就这一个标准,得有第二个标准,就是懂得如何合理的、优雅的来使用、分配我的财富,从而真正的增加自我价值,而且给下一代做出一个很好的表率!

这才是真的!

#未找家属签字致66岁老人死亡#手术中出现医疗事故责任该怎么判?

近日,一则上海医生未找家属签字,对66岁的病患洪女士做全脾切除手术,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目前,这名医生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被暂停执业6个月;医院赔偿了孙女士91万;但患者女儿孙女士认为,应该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当地卫健委委托某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显示,医院术前评估不当,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进行高风险手术,方式及止血措施不当,其医疗过错与死者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患者与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

那么,对于医疗事故,医院及医护人员要承担什么样责任呢?

首先,行政责任。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主要有:

1、财产罚。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2、行为罚。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或个人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

4、行政处分。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其次,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承担责任主体,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赔偿金的范围,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责任承担##责任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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