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疫情# 普通人疫情三:汉阳★硚口★东西湖三个区政务中心已封
提醒各位纳税人注意:存款账户报告,请继续完成,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楚税通〝备案、 在备案的账号账户中,应至少有一个账户的“首选缴税账户”标志为“是”,否则仍会被监控为未备案。
〝楚税通”、进入界面、点“更多功能”、点“存款账户报告”
武汉5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武汉#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5家企业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企业虚开的税额最高的为40多万元,例如:武汉任某某油脂厂,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1.58万元,税额7.34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327.52万元,税额42.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41万元的行政处理,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上述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东湖检刑不诉〔2021〕11号)
1.3.简要案情:吕某某作为武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他人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5329678.00元,抵扣税额774397.7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即使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12刑初2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款555733.90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自愿缴纳罚金;补缴全部税款;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在疫情期间个人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107刑初53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40769.40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补缴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3.1.案例三: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12刑初26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20604.17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武汉头条#
#国考面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资格复审时间:2022年2月28日18:00前
面试时间:2022年3月8日-3月11日
公告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湖北上岸鸭#
【重要通知 | 武汉职工医保全面恢复办理!】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8号)精神,武汉市2022年度(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795元。详情请点击→网页链接
尊敬的纳税人:湖北省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于12月8日正式启动,如果您收到96702、(027)967021、(0710)96702等号段的电话,为湖北省税务局满意度调查电话,请积极放心接听全程做好回答,不要挂断,给予南漳县税务局进行积极客观、公正的评价,祝您生活工作愉快!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
武汉8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武汉#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84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4家公司涉及商贸、建材、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等行业,虚开的金额4万多元(税额0.12万元)至70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天优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21年03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48.21万元,税额97.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84家公司都被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对于虚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需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虚开税额超过了10万元,是否就会被判处刑罚呢?并不一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武汉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岸检岸诉刑不诉〔2018〕95号)
1.3.简要案情:A公司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340.55万元,其中税款23.25万元。经夏某某同意,由邓某某安排他人负责抵扣税款,并掩盖虚开行为。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邓某某作为A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案发后A公司已补缴所有税款、罚款、滞纳金累计3214346.31元;2.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悔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东湖检刑不诉〔2021〕11号)
2.3.简要案情:吕某某作为武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因公司缺少进项票抵扣税款,联系他人,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29678.00元,后A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额人民币774397.7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青检刑不诉〔2019〕21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经他人介绍,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783538.82元,税款259146.6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缴纳了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税务机关对其开具的罚款;案发后能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武汉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楚税通”手机APP线上缴纳养老保险费功能已升级,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楚税通”手机APP线上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银行APP暂停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线上缴费业务,邮储银行柜面和批扣缴费方式仍可使用。
省直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缴费时间及邮储银行现场缴费办理方式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湖北税务订阅号”、“湖北12333”、“邮储银行武汉市分行”,搜索“关于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养老保险申报缴费通告”(2021年7月1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楚税通”手机APP具体操作详见《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楚税通”申报缴费服务指南》。
武汉29家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武汉#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武汉市共计有29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而被公布,其中,非法取得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17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有12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的税额40多万元至20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某某八达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2月07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39.34万元,税额125.69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2.9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4.4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的金额从60万元至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佳某某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25份,票面额累计1207.7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金额分别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税额、金额较小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武汉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57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经营武汉A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62460元,总金额908085.48元,总税额154374.5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岸检岸诉刑不诉〔2018〕94号)
2.3.简要案情:夏某某系湖北A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挂靠业务员利用其经营B公司的名义经销药品。挂靠业务员钟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59.99万元,其中税款23.25万元。挂靠业务员王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180.56万元,其中税款26.96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景某某作为A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案发后**甲公司已补缴所有税款、罚款、滞纳金累计3214346.31元;2.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悔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虚开发票罪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受公司领导指使,联系他人为公司开具了五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9.6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武汉头条#
#援企稳岗促就业 湖北再出实招#降低社保费率、缓缴社保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促就业,湖北再出实招。近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从“降、缓、返、扩、补、保”六方面提出10条措施,更大力度稳企业保就业。
#宜昌头条#带你了解宜昌下辖区县级税务局机构设置
近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看到,仅国家税务总局宜昌税务局就下辖三峡坝区局等15个区(县)级税务局,他们分别是:
1.三峡坝区局
2.西陵区局
3.伍家岗区局
4.点军区局
5.猇亭区局
6.高新区局
7.夷陵区局
8.宜都市局
9.枝江市局
10.当阳市局
11.远安县局
12.兴山县局
13.秭归县局
14.长阳县局
15.五峰县局
单从国家税务总局宜昌税务局这个地市级下辖区县级税务局机构数量看,稳座全省二把交椅,仅比武汉市少一个(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下辖16个区(县)级税务局;比同属湖北省二附中心城市的襄阳还多三个(国家税务总局襄阳税务局下辖12个区县级税务局)。
十堰7家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十堰#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十堰市共计有7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2家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最低的为13.67万元(税额2.32万元),最高的为37432.64万元(税额4866.24万元)。例如:金某某禄(十堰)物资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4份,金额37432.64万元,税额4866.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十堰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1.3.简要案情:魏某某通过他人,让十堰2家公司为陕西省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金额1863299.14元,税额316760.81元,价税合计218006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2.3.简要案情:吴某某涉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其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84000元,涉及增值税税额317333.3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赃款;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7号)
3.3.简要案情: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股东邱某某通过罗某某联系,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价税合计金额1300590.00元,税额188974.6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25号)
4.3.简要案情: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甲与他人联系开票事宜,后通过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725088元,税额105354.6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十堰头条#
随州14家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随州#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随州市共计有14家公司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所辖税务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涉案公司都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50多万元(税额20万多元)至2900多万元(税额380多万元)不等,例如:随州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09月24日至2021年04月01日期间,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32份,金额2932.88万元,税额 381.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因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刑罚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黄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826刑初10号
1.3.简要案情:黄某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10份,发票金额累计206.99万元,给国家造成67799元的税款损失。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伙同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补交税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1.案例二:褚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1312刑初611号
2.3.简要案情:褚某某在经营临沂A农机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临沭B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9份,虚开金额共计66.748万元。
2.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3.1.案例三:龚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4刑初164号
3.3.简要案情:罗某某从江某某处共虚开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张,发票金额共计1197128.2元,税额共计203511.8元,价税金额合计1400640元。
3.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变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4.1.案例四:梁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783刑初100号
4.3.简要案情:以30家汽车销售公司名义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815份,票面价税共计人民币58155.31万元。
4.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梁某某雇佣他人到各地注册汽车销售空壳公司,并将申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给詹某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17余万元,根据其所起的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从犯。辩护人彭某某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随州头条#
襄阳11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税务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襄阳#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襄阳市有1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被予以公告。
12家公司当中,4家公司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立案侦查;7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6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30万元左右,有1家公司虚开的税额1300多万元,是:南漳鸿某某泽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51份,金额7699.30万元,税额1308.88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对于虚开税额1300多万元的,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在30万元左右的,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可以争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仅搜索到以下一则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襄城检刑不诉〔2021〕Z49号)
简要案情: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购买了广西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票,发票金额共计593487.18元,税额共计100892.82元,价税合计694380.0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及时补交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襄阳头条#
宜昌28家公司因虚开被公告,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宜昌#
#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宜昌市共计有28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被公告,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2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相对来说,并不是很大,从二十多万元至六十几万元不等,而且虚开税额在三十万元左右的居多。例如:兴山县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年04月至2020年0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9.05万元,税额32.37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28家公司虚开税款的数额都已超过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着刑事责任。
但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超过立案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宜昌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五检刑不诉〔2021〕5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让他人为五峰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张,发票金额336.0564万元,申报抵扣税款合计57.1296万元。根据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胡某某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五峰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某之间的煤炭交易可抵扣税款为9.6万元。五峰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7.5296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宜昌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2.案号: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远检刑不诉〔2019〕1号)
2.3.简要案情:宜昌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份,价税金额3895530元,税额448158.3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宜昌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A公司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前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张,价税合计3009840元,税额87665.2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4.3.简要案情:吴某某通过他人先后两次让他人为其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五张,票面金额合计582800元,税款合计84680.34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宜昌头条#
十堰5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移送立案侦查
#十堰#
#虚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栏目,公布了十堰市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61家公司上榜,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55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5家;逃避缴纳税款的公司1家。
在55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的税额从1万多元至600多万元不等,例如:
1.湖北平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份,金额5.98万元,税额1.01万元。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十堰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2份,金额3808.15万元,税额646.23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份,金额28.46万元,税额4.8万元。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从原来的一万元以上调整至五万元以上,上面湖北平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税额为1.01万元,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应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即使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十堰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共计虚开3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60129.51元,税额合计488223.9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系黄某甲个人行为,该案应当认定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个人犯罪。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80109.51元,税款113349.26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80020元,税款374874.7元,以上税款合计488223.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1.案例二: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67号)
2.3.简要案情:仲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176655.87元,税额170967.0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赃款;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从中联系介绍、提供开票信息,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金额118856635.74元,税额2015628.2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十堰头条#
赞下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这季度网上申报有所改进
做为财务人,每月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
说实话,这几年税务局为减轻纳税人申报工作负担,包括减少纳税人涉税报送资料、减少审批环节等,已经做了不少改进。特别是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能随主税种自动生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保税等财产行为税十税合并申报,这些都让纳税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然而对于纳税人每季度必须报送的财务报表年初数一直无法自动提取,这是此前存在的不足。这季度本人申报时,看到资产负债表年初数能自动提取,顿感意外;只需输入期末数轻松搞定,甚是欢喜。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损益表在输入本月数后,不能自动生成本年累计数,如果能够再改进下就更好了。
#武汉# #武汉爆料# #武汉身边事# #武汉生活# #武汉头条# 7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税务局就拆迁户购房减免契税政策有关情况的反映进行了回复!
您好!
我是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居民,2018年由于政府规划建设地铁11号线,该小区三期被纳入城市改造项目,我们服从大局大力支持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了拆迁协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由于拆迁原因重新购置住房的可以享受契税减免政策,全国多地税务局明确了拆迁原因“配偶以及子女直系亲属购置房屋也可以享受这一政策”。但武汉市契税减免仅限于房屋所有权人。我一家5口人,原本长期住在已经拆迁的同一住房,虽然我是房屋所有权人,2019年购置新房时,因我已年满64岁,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就以儿子名字购买了一套新房,用完全部拆迁款,另加贷款几十万元,按购新房的协议,我也成为共同还款主要责任人之一,我和老伴都已经退休,上有老人下有孙儿,压力很大,马上面临交房,却不能享受契税减免待遇。因此,期望针对拆迁户产权人是老年人,因购置新房屋受限,只能以子女名字购置房屋的,武汉市政府最好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使国家的政策真正能落实到老百姓头上,不能因政策的缺陷让拆迁户丧失了购房减免契税的权利,让我们拆迁后有获得感、幸福感,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切实解决好后顾之忧。万望您在百忙中挤时间处理为盼,感激不尽!
湖北省武汉市税务局回复: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关于拆迁户购房减免契税政策有关情况”的问题,经市税务局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儿子购买的新房暂未交房,目前您想就您本人名下房屋被征收(拆迁)后,将取得的货币补偿赠与子女用于购房,是否能享受拆迁减免政策问题进行咨询。
根据财税〔2012〕82号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拆迁)原房屋的产权人才能享受此项契税减免政策。
根据您所述,原房屋产权人是您本人,征收(拆迁)协议是与您本人签署,新购房屋产权人是您的儿子,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儿子购房不能享受契税征收(拆迁)减免政策。
税务人员多次与您电话沟通,反复地耐心解释。5月25日下午,市税务局再次邀请您面对面沟通,向您解释市税务局是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您希望由您的儿子享受您的房屋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诉求,在现行法律法规未制定的情况下,市税务局无法执行。针对您提出关于拆迁房契税减免政策的建议和诉求,市税务局将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感谢您的留言!!
今起,暂停服务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发布公告:
因调整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系统参数,
宜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业务将于2022年3月26日
0:00至4月1日0:00期间
暂停对外服务。
湖北省省人社厅、省医保局通知,省社保、省医保于12月13日上午8时起将全平台将集中切换,故从12月15日零时起省局将关闭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楚税通、鄂汇办、代征银行等所有缴费通道。
12月21日税务系统将作废所有未缴社保医保银行端凭证,故请各位需要缴纳2022年居民医保的居民,抓紧时间缴费。#武汉头条# #武汉爆料# #武汉身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