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战打卡第五天,今天学习民法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意定):合同,婚姻,遗嘱。事实行为(法定):侵权,无因管理,创作(著作权)
楼上着火,家中无人,楼下小伙救火受伤,这个案例告诉你什么叫无因管理
2020年6月1日16时10分左右,某市某小区某号楼3楼301室的空调外机出现浓烟和明火,住在同号楼2楼201室的王大妈在天井内发现这个现象,从楼道赶到3楼301室并敲门,发现室内没人应答后,王大妈的儿子小勇拨打火警电话119,同时敲门通知其他二楼、三楼的住户进行疏散,并向三楼以上的住户呼喊尽快撤离。
随后,小勇又至小区门卫物业处,告知起火情况但是家中无人,请物业尽快联系业主赶回。当小勇再次赶回楼栋天井时,起火点位于3楼房间和2楼天井连接的上方,3楼的空调外机已全燃状态,空调外机上的防盗窗内还摆放了塑料花盆、塑料挡板等多种易燃物件,此时已经被大火烧融,为减缓火势蔓延,小勇想着在消防队员赶到前先救火。为了减小火势,他和母亲开始在天井里用脸盆接水,从起火点下方往上扑火,由于大量的燃烧物烧融了天井雨棚,并使天井内的衣架、橱柜等多种物件的二次燃烧,而掉落的燃烧塑料和火星掉落在小勇的头上、脸上和手上,形成了烫伤。因小勇的及时救援,未造成严重伤亡和损失,小勇因此被授予“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小勇受伤后至**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诊断因火焰灼伤,灼伤部位左上肢、面部,为此支付医药费2,138.11元。
但301住户对小勇及其家人的义举非但不感激,还对小勇及其家人损失拒不赔偿。小勇认为,301家中空调外机着火,小勇本无施救义务,但为了避免他人利益进一步受损而不顾个人安危,实施救火,致使自己身体烫伤,跟据法律规定,301住户应对小勇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勇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2021年3月7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对小勇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小勇因外伤致右侧额面部、双上肢皮肤灼伤等,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小勇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认为鉴定报告没有照片,对鉴定报告真实性不认可。请法院酌定护理按40元每天、营养按30元每天,在扣除原告过错成分后适当补偿。
为证明误工损失,原告提供XX中心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原告系公司员工,担任设计总监职务。因火灾救火中多处受伤故误工,无法参加某设计项目。根据单位规定,扣发误工期间内项目所得总计人民币壹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被告家中空调外机起火,原告的为此实施的救火及灭火行为,避免了造成更大的伤亡和损失,客观上是为被告承担了相应的管理事务,最终受益人也是被告,原告的施救行为符合法规定的无因管理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支出及损失费用,依法可予支持。被告对鉴定报告真实性不认可,经本院审查核,本次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也有相应资质,对原告伤情的认定在鉴定报告中亦详尽阐述说明,本院对鉴定报告予以确认。对原告的支出及合理损失如下:医药费,可以原告实际支出金额为准;对营养及护理费,可由本院根据鉴定日期各以每天40元标准酌情支付;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实际误工损失的证据,其误工损失证明仅是说明未参与相关项目的损失,是预期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对原告要求误工损失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就医及鉴定的情况,酌情支持500元;衣物损,系合理损失,可予支持200元;鉴定费,凭据支持1000元。
无因管理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尊重和保护利他行为、调整不当财产状态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当无因管理人为他人的权益进行管理时,可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时无因管理人就可以要求具体的受益人来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所以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受益人来进行支付,无因管理不是免费管理。当然,无因管理时所主张的管理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费用,而不能漫天要价,开出天价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必须给
火焱纪实大叔捡到重要图纸,失主答应买两包烟酬谢,来了之后直接反悔报警
04:38莆田城厢法院曝光一起失信被执行人!这些老赖欠款金额都比较高,多数都是几十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几乎每半个月,莆田各县区法院就会曝光一批老赖,金额几千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还有许多是财产悬赏公告,但指望他们还款或者发现他们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真不是简单的事!#莆田头条#
隔代抚养费用请求权不是无因管理而是抚养费请求权。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这是法律规定,这里起码有两个常识:无因就是不知道主人或事急一时找不到主人而管理。从法律理解上来看,无因管理应该是对事物(包括对动物)的管理,而不包括对人的无因管理。假如看见不懂归家的老人、小孩,如果要帮助也是提供一餐饭一住宿,然后及时请求公权力,比如警察叔叔的帮助,一餐一宿的价值算损失的话,那可以算无因管理的话那就算吧,但真的不属于无因管理,可以理解为一种救助行为更贴切,而隔代抚养很明显不符合无因管理的定义和情形:首先你是知道他的监护人在哪里的也可以找到的,不能说为无因,而是有因,是代其父其母而养。第二如果监护人就是不养又不给抚养费,是可以通过代为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形式维权的,但请求的是小孩的抚养费而不是无因管理费用,与无因管理没半毛线关系。
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夫妻离婚,婆婆向儿媳索要“带孙费”?法院判决:应当支付!】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婆婆状告前儿媳,要求其支付“带孙费”的案子,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李芳向前婆婆张敏支付5万元。
很多网友一看到判决结果,义愤填膺,纷纷指责张敏:“离婚了还能多为儿子争取些,老人会算!”“儿媳真是一个大冤种!”“如果不离婚,张敏会起诉吗?”“女人生孩子能起诉补偿吗?”
气愤归气愤,我们还是回到法律规定上来,按照法律规定,张敏有权要求前儿媳支付“带孙费”吗?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仅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隔代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什么情况下,隔代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在李芳及其前夫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作为奶奶的张敏对未成年的孙子是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作为奶奶的张敏抚养了未成年的孙子,向前儿媳索要“带孙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
张敏对孙子的抚养构成无因管理,作为受益人的李芳一方应当偿还张敏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当然孩子的父亲,也就是张敏的亲儿子同样也属于受益人,张敏抚养孙子的费用应由其和李芳各承担一半。当然,张敏的亲儿子后续是否支付抚养费都是后话了。
@南山释法 :
(南)在这个案例中,李芳将孩子交给婆婆抚养,事先未约定抚养费用,而婆婆对孙子又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婆婆对孙子的抚养构成“无因管理”。
(山)张敏最初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儿子张军以及前儿媳李芳支付63万余元的伙食费、住宿费、保姆费、学杂费等等,但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最终判决张军和李芳各支付5万元。
(释)案子虽然判决了,但也引发了社会上更多人的深思,不管是外公外公还是爷爷奶奶都不具有抚养外孙子女、孙子女的义务,如果他们愿意帮助下一代,去分担抚养子女的义务,那么作为子女的应当心存感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补贴也是理所应当的。
(法)对于本案例,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言~#老人向孩子父母索要“带孙费”# #民法典#
(多选)以下哪些属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A.管理他人事务
B.具有管理意思
C.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D.管理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者推知的意思
【答案】AB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 979 条第 2 款的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管理人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D 不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本题答案为 ABC
律师实习第7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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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图为证
#农民加油站捡母猪拉回饲养被判缓刑#这个案子判的蹊跷,如果新闻报道中的信息属实,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涉及两个民法名词“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怎么牵扯到刑事案件?!
何为“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农民在加油站遇到走失的母猪,拉回家饲养并寻找主人的行为,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何为“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如果失主找来,拾得母猪的农民应当返还母猪,同时可以要求猪主人支付管理期间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比如饲料、运费等。
所以这个案件怎么看,也都不应该是一起刑事案件,除非这几个农民真有盗窃或侵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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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法概论:意定之债包括合同,遗赠,捐助,单方允诺。设立公司的协议,合伙协议!
法定之债: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不当得利,拾到遗失物,法定的受益人补偿,无因管理,亲属间的抚养赡养请求权。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
按份债务,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
#捡到十万块钱为等待车主耽误上班,问失主要六十元误工费,合理吗#
捡到钱的人要求六十块钱的误工费合理也合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有赔偿的义务。
失主丢失了10万,而捡到钱的人因等待失主而耽误自己上班的时间,遭受了60元的经济损失,捡到钱的人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失主应当赔偿其因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手机丢出租车上被索要500元好处费#《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并不能取得所有权,仅能形成无因管理。找到失主后,拾得人应当原物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的哥索要500元拒不返还手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同时也侵犯了手机主人对于手机的所有权和占有利益,属于典型的多项法律关系的竞合。
手机主人既可以起诉要求的哥不当得利返还,也可以以的哥侵犯自己手机所有权或占有利益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
如果民法解决不了,建议报警,通过行政法解决。
#价值16万手镯被扔进垃圾桶#根据《民法典》规定,手镯属于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拾得人不能因先占而取得手镯的所有权。
而且,拾得人捡到手镯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承担必要的管理义务,如果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手镯损毁灭失,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手镯,如果不返还,则可以提前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罗永浩给自己发1元年终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您的一元年终奖经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账户监管进行封账处理,如贵司对本次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可在15天内向北京市东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特此公告!
北京市东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2021年1月31日
别转移论题,大家反对的欢点:加梯不是改建重建,未建之物,无权无因表决。对低房权利有妨害,不可表决,管理权是应先有物权才有管理权,电梯不加谈何管理!这样表决会吓饱很多大伽的!大陆跑到外国的大款最多,怕表决哈!
老包有时不在线加装电梯之改建争论(三)
如何让员工欢喜上绩效?͏
员工不喜绩欢效的原无因外乎是
不切实际高的目标、形主式义、有考核
无励激等等。
反其而道行之,让员工欢喜上绩的效措
施下如:
1、激励做加法而减非法,对量增加
薪,
2、明确工作果结和薪酬间之的关系,
明白明白挣钱,
3、让员工自己为自做己。#职场干货#
★★★私信关键字“资料”,获取内部绩效薪酬学习视频,并有机会和薪酬绩效老师一对一交流。
员工喜欢的绩效管理
【低保动态管理的对象范围 】(一)2020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10000元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实地核查其家庭基本生活确实无因病因残因灾因老因学等刚性支出的,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2020年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享受6个月过渡期后停发。
(二)易地搬迁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家中有2名以上 (含)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且已经享受6个月以上(含)低保救助,经实地核查其家庭基本生活确实无因病因残因灾因老因学等刚性支出和没有受疫情明显影响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
(三)低保家庭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特别重点关注低保家庭中子女是否有公职人员、大学毕业就业人员,不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