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原副市长徐育东一审获刑13年
2021年8月31日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徐育东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徐育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育东利用担任中共平南县委副书记、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平南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贵港市港北区委书记、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党工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贵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实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92.158272万元。
桂林中院认为
被告人徐育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由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徐育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根据被告人徐育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廖汝奋一审
获刑11年
14年间,先后收受多人贿赂财物折合达1380多万元……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廖汝奋受贿案有了最新进展。8月31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近日,该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汝奋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廖汝奋利用担任防城港市港口区区长、防城港市政府秘书长、东兴市委书记、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出让、矿山采矿权证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0.2232万元。
在该案审理期间,廖汝奋通过其家属主动退缴赃款531万余元及孳息12.8万余元。
法院认为
廖汝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80.22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汝奋在归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动员家属代其退出部分涉案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汝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对廖汝奋退缴的赃款及孳息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廖汝奋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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