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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9年公务员考试(安徽2019公务员考试时间)

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奋斗之路!可敬! 2020年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一批录用的443名公务员,其中近60人是定向招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奋斗之路!可敬!

2020年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一批录用的443名公务员,其中近60人是定向招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从这60人的毕业后的经历可以看出,幸福是奋斗出来的,“躺平”是不可取的。

他们的公务员之路,主要为:编外人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公务员。

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的录用者,虽然是一流高校毕业生,其毕业后的经历想当曲折。我们来看一下她的经历:

毕业第一年,在上海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职员,其后两年半时间待业,从2015年8月到2019年2月,大学生村官,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工作,后来成为三十铺镇政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了事业编制后,又考上了国税系统公务员。

再来看下另一位毕业于东北大学的录用者,其本科毕业后,通过考试成为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后,转变为事业编制人员,后来又考上了省直事业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最终考上了国家税务系统公务员。

名校毕业生尚不能一蹴而就,通过各种考试,不断为改变命运而努力着。何况一般的毕业生呢?

录用人员中有5名是国家开放大学本科学历,基层三支一扶项目人员,也通过不断的考试,逆袭为国家公务员。

以往,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计划、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很多大学生不愿意报考,切不知服务项目附加得各种好处,国家有专门的招录政策,很多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后来都成为了公务员。

坚持,努力,不放弃,你也会成功!

【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榕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榕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长期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徇私枉法;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涉嫌受贿犯罪。

周榕身为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业操守,官迷心窍、德不配位;利用司法权以案谋私,搞权钱交易。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榕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撤销其安徽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周榕简历

周榕,男,汉族,1960年2月生,安徽淮南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7年3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8年7月起,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刑事审判一庭庭长;

2003年10月,任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

2004年2月,任宿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9年12月起,历任安徽高院执行局局长、审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2018年5月,任安徽高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2020年1月,任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2021年6月被免去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系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纪委监委)

马某,原河津市某村副村长。

1995年10月,因乡宁县公路指挥部修国道时损坏了村里的沟渠,马某与村长薛某等人索要赔偿,共要得1万现金与5万元的转账支票。

随后,马某安排本村的张某拿着支票去取款,张某分三次取回后将现金5万元交给马某。

1997年6月,马某因涉嫌侵占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认为,马某理利用职权侵吞集体财产,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赃款5万元。

马某不服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面对终审判决马某不服,向上不断申诉,三次被驳回申诉;马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9年,最高法指令安徽省高院进行再审。

马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马某构成贪污的事实存在疑点,证据存在矛盾。一、马某案发后从未作过有罪供述,二、认定马某非法占有五万元赔偿款的证据存在疑点,薛某等证人证言前后存在矛盾,三、本案中没有直接认定马某贪污的证据,马某也不是新的《刑法》修改后的贪污罪的主体。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马某非法占有五万元赔偿款的唯一结论,故原审认定马某犯贪污罪,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改判马某无罪。

京都解读: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否属于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村集体一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辅助政府从事七种特定活动以及涉及集体财产安排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涉及到新旧刑法交替以及新旧司法解释交替时间段内的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一般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新的法律规定判处更轻时可以适用新法,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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