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自杀的,而且距离我强奸她都过去两个多月了,跟我无关。”天津宝坻,一男子以招工为由,诱骗被害女子到某旅店,采用暴力手段两次强奸该女子,导致女子精神异常,两个月后女子服毒自杀身亡。(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男子曹某宝偶然机会认识了前来找工作的农村女青年赵某某,曹某宝便以自己的饲料厂招工为由,答应雇佣赵某某。事发当天,曹某宝以带赵某某熟悉饲料厂工作流程为由,将赵某某带至某旅馆内,在房间内,曹某宝使用暴力两次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第二日,赵某某报警,曹某宝被抓获。
赵某某遭受曹某宝强奸后,精神一度异常,经医院诊断为神经反应症,并于事发后两个月服毒自杀身亡。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赵某某的自杀是否应归咎于曹某宝的强奸行为?曹某宝的强奸行为是否构成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包括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或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者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后果。办案中,虽然赵某某是在发生强奸案两个月以后服毒自杀,但经医院诊断及其后续生活状态表明,其被强奸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情绪十分反常,在家一直深居简出,故可以认定曹某宝的强奸行为是引起赵某某自杀身亡的内在原因,二者虽然时间间隔上有两个月之久,但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曹某宝的强奸行为构成加重情节。#法律#
最终,法院判处曹某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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