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简述了诉的要素、诉的分类以及反诉的概念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保护正义。#诉的基本理论#
#居家健康监测怎么做?非必要不外出# 学一点法律基本知识,正确、理智认知疫情下的管控,不盲从,在政府部门合法合理下全力支持并且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护
影响14亿人的《民法典》,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懂法守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习这些基础的法律常识知识,尤其是刚刚入职的小白,这些你才不会在职场吃亏,建议收藏学习[中国赞][中国赞][中国赞]
民法典 大字版
要想运用法律保护好自己,就必须了解什么是法律和“规则”!就必须知道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和知识。
这些到底是什么人,连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等到法律制裁你们的行为时再叫都沒用了。
感谢隋教授给网友讲解法律知识!使大家知道了关于再审的基本知识!期待有更多的有识之士为二八发出正义之声!让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
隋时学法关于再审的基本知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很多小星星以为二审生效后全部程序就结束了,就盖棺定论了,实际上,远没有结束,对二审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对再审不服,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为了保证结果的正确,我们有完善的制度设计,不会有错不改,让少数人只手遮天的。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你既没有法律知识更没有基本人性,太可怕了//@狂侠2018: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做事就不用付责任了吗?
非凡明镜J我为南京被打儿童和老人讲话!!看到网络上,这么多人支持鲁医生,我的三观都要震碎一地。有多少自媒体为了流量,为了提高所谓阅读量,就混淆视听,颠倒是非黑白,真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俗吗,真的很俗!一边倒的指责被打小孩是熊孩子,又是校园霸凌又是惯犯,各种难听词汇,将成年人的善恶价值观加注在一个五岁幼童身上,网暴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丑恶嘴脸,人性之底线被突破让人叹为观止!
#媒体人周刊#
今天看看一个政法大学硕士的视频,才知道,原来在法律上来说,社区没有任何强制权力,也没有行政职能,既不属于行政编制也不是事业编制,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是一个服务单位,只有服务职能。
社区是在民政部门领取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不构成行政执法权力,
社区的服务职能包括普法、宣传、公益活动、调解邻里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意见,协助维护治安、协助公共卫生及教育等等。划重点,是协助!全都是服务职能,没有任何强制权力。
那么问题来了,社区的人凭啥那么牛呢?
而居委会,也就是街道才是政府职能部门赋予的最基层的职能部门,是有行证执法权力的。
物业公司所有的保安和工作人员,也只有配合传达社区工作人员的义务,但是没有强制执行权力,打个比方:路上路人给你说让你站着,你站住然后饿死了,路上有责任,而更多的责任是你本人,你要听话站着,因为路人是不具备强制执行权力的,也没有承担主体权力的责任,你也没有义务听从他的命令。
如果有个有行证执法权力的主体给你说:站着,你听了,然后饿死了,那么哪个给你发布行证执法权力的人是有责任的,因为他是有能力承担行证执法权力后果的。
有时候我们不能光凭一时兴起,多学习点法律知识,用法律武装头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们是一个法制体系国家,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在此基础上延伸出各种相关的详细法律条纹,在里面都能找到行动准则和法律责任依据。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学习中需要掌握到三个层次:第一,判断给定案例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进一步判断该行为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区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今天中公教育就“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一)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由此成立了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对当事人一方产生重大影响。
(二)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情形分为当事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两类。当事人一方欺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实施某种欺骗对方的行为,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与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该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发生的祸害或者实施不法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吓或者直接造成损害,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利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考查方式与解题心得
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查方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考生能够在案例判断时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第二类是判断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考生准确记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情形,可以通过口诀进行记忆,如“吾(重大误解)妻(欺诈)失(显失公平)鞋(胁迫)”。第三类是考查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也就是要掌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什么时间下失去撤销权。接下来,通过一道题目来进行检验:
【例题】(单选题)甲商场明知其购进的电冰箱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却不予说明。不知情的顾客乙购买了该质量有问题的冰箱。甲与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
A.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A。
【中公解析】甲商场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销售质量有问题的冰箱,构成欺诈,A选项正确;顾客乙购买冰箱时并未处于危困状态,故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B选项错误;甲商场属于知道真实情况而不告知,属于故意,而非故意的错误认识,C选项错误;乘人之危已并入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乘人之危不属于单独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一起学习法律知识,法律学习时间到!
打架斗殴的后果你知道多少呢?
最基本的就是,当兵政审不通过,重要岗位政审影响三代,企业招工不通过,民事责任(包含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医药费用、误工费用等)
重一点的话,对方会构成轻微伤,你可能面临5日至15日的拘留、2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而少挣得钱
再重一点,对方构成轻伤,涉及刑事案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赔偿款,因判刑而少挣的工资,老婆可能娶不到,也可能你的孩子老婆离你而去,你的孩子成了别人的孩子。。。。想想多可怕,还能打架吗?
再重一点,对方要是构成重伤的话,你就完了,刑事判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面临赔偿金,亲戚朋友都看不起你这个做过牢的人,你的家人严重受到你的影响。
更重要的是,你直接把对方打成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你面临的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民事赔偿不用多说,一辈子也就完了,你的子代也是一辈子。
量刑呢,不止一个被打的话,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1个月至2个月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1年至2年刑期。
再次提醒,不要打架,打赢坐牢,打输住院。
我也要准备开始我的头条创作了,大学毕业后基本就没写过什么有深度的东西。
让我想想该怎么开始哈
要不从普及法律知识开始[呲牙]
开始——
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第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第三,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第四,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昨天潘律又直播了,没到几分钟,人气便到了一万多。
一开始潘律为大家讲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
接着,潘律又和大家聊起了四月份和许大舅一起提交证据的情形,提及许大舅,潘律很痛心,其实网友们又何尝不是呢。
对于黑子,潘律说,要养着他们,让他们成长,等到长大后,他们就会明白,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了。
还没讲几分钟,潘律便被阿肥组织的群投下了播。
据说阿肥组织了三十多个群专门投正义主播。
不是刚刚庆祝完胜利吗?怎么会这么心虚呢?不是有人因为夜以继日地投篮而挂墙上了吗?
这只能说明阿肥的米的确是来的容易。
著作权和版权有什么关系?有点基本的法律知识好吗!
汪海林编剧 代表作《铁齿铜牙纪晓岚》《一起来看流星雨》篡改歌词是侵犯著作权的,你要觉得不好就别商演,觉得不合适就别唱,特别想用可以跟原作商量,人家授权你改你才能改。不经人许可就改歌词,这不光是霸道,更是法盲。侵犯著作权如杀人父母!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用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律知识普及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此,法润凤城三下乡实践队前往潮州,开展法治建设调研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旨在弘扬潮州法治建设精神并提高潮州人民法律意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不当得利之债要点详解】
民法典当中债的发生原因包含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四种类型。不当得利作为历年事业单位考试重点,侧重以案例的方式考察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那么不当得利究竟如何认定呢?接下来我将帮助大家梳理一下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
1.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的根据,比如甲乙俩人同时在山上放羊,傍晚时分甲回到家中突然发现自己家羊圈里多了两头羊,那么对这多余的两头羊并没有法律规定应当得到,也不是买卖合同中合法购买,甲应当将这两头羊返还给乙。
2.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最常见的是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数额的直接增多。比如超市收银人员因疏忽大意多找了顾客一笔钱,那么顾客的财产直接就增多了。当然获得利益也有消极的财产增加,消极增加是指应减少的财产而没有减少。比如你在商场购物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本该划扣你200元,而实际上没有扣除,这种情形就属于财产的消极增加。
3.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财产受到损失,即自己能感觉到财产明显减少,比如张三给房东转租金的时候不小心转给了同租室友李四,张三的财产就会突然减少。如果说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那就不成立不当得利。比如政府投资兴建了地铁,附近甲的房屋突然价值剧增,甲获得利益但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那么对于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是常见的反射利益。
4.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是建立在他方损失的基础上,这就是损人利己的行为。比如因银行ATM机故障多支出1万元给张三,张三获得利益来自银行的直接损失,因而存在实际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
二、牛刀小试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
B.商场售货员因失误多收价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债务人主动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中公解析】B。解析:赡养费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A错误。售货员多收价款商场得利而顾客损失,有因果关系,属于不当得利,选项B正确。赌博是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赌资,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债务人依据借款合同主动还钱,尽管债务未到期,但也有还的义务,债务人主动放弃时效,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法律知识的储备和平时的积累息息相关,做题的方法技巧和反复的练习密不可分。最后希望大家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取得佳绩。
十年的法律经验
有一些想法:
(一)
每个人都要学习法律
或多或少
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很可怕的
什么时候能结婚
做什么事情可能犯罪
这些都是必须要懂
(二)
如果你想学习法律
有法律问题咨询
那么给我留言吧
遇到事情多问问
给自己多一些保障
(三)
有人说
赚钱都写在刑法里
有的人真的被关到看守所了
才知道自己所做到事情是犯罪
后悔不已
比如酒店的前台帮助别人开发票
在金融公司上班涉嫌非法集资
醉酒被羁押
(四)
在规则的世界里
我们一定要有规则意识
研究规则研究法律
我们才有安全感
有法律的保障的生活
我们更加踏实
更加幸福
更加坚定
———潘覃秋律师·北京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带你了解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理学中的知识点,我们主要应该掌握法律关系的判断以及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此知识点通常会以客观题(单选、多选、判断)形式出现。其中,最常见的考察方式是给一个关系让考生判断是否为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部分通常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给一个关系,问是法律关系?还是社会关系?其实,这两者是大圈套小圈的关系,社会关系是外边的大圈,因为社会关系有很多种,所以范围很大。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内部的小圈,是由一部分社会关系受到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判断标准很简单,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是法律关系,法律不管的是社会关系。例如:恋爱关系、老乡关系、校友同学师生关系等是社会关系;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合同关系等是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此处主要有两种考法:一是问下列属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有哪些?或者法律关系“三要素”包括什么?可能会出现多选题;二是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什么?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哪些?多以单选或者多选形式出现。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权利的享有者以及法律义务的承担着。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自然人是按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例如:学员来中公上课,与中公签订的合同就是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自然人(学员),一方主体是法人(中公)。非法人组织是一种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例如:小明去包子铺买包子,包子的买卖合同是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自然人(小明),一方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包子铺)。国家也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发行债券,小明去买,这个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自然人(小明),一方主体是国家。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例如:小明和包子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小明有获得包子的权利,有支付包子钱的义务;同样包子铺有获得包子钱的权利,有交付包子的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精神财富(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