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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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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主是没有看裁判文书原文或者新闻原文,还是法律基础知识不到位?既然是认定盗窃罪,那么就是刑事案。银行赔偿与否,属于民事纠纷。虽然是同一个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案子。一审判决书里,法官的意思也是这个。我这里是刑事审判,银行赔偿与否,是民事纠纷,我没法判决。建议受害者另案起诉!
储户逾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一审认定为盗窃罪,你怎么看?
00:07#点亮真知计划#工会职工法律宣传常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知识宣传
1、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什么?
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即为违法。拘禁必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逮捕拘留条例》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即为非法拘禁。公民身体只有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搜查才可进行。
2、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随意搜查、随意查封、随意毁坏…
二、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程序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对仲栽栽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可以不经调解,直接要求仲裁。
仲裁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没有经过仲裁,不能提起诉讼。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自身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机关,也可以到当地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与反映,同时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工会职工热线电话求助。
打工需要牢记的求助电话:
人民政府热线:12345
劳动保障热线:12333
工会职工热线:12351
四、拿什么保护“四期”女工?
“四期”保护是指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五、五险一金小常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企业必须给员工缴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缴纳。
1、“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可以取出来。个人缴纳的2%的医疗保险部分可以随时取出来,如果不取就只能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男缴满25年、女缴满20年,在退休之后可继续享受医疗报销。
2、“失业保险”:
首先失业保险要交满一年才能享受,不是立刻可以享受的。其次,一般交1年拿2个月,交2年拿4个月,但一辈子最多拿24个月。指望失业保险金生活不现实。
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费,公司缴纳比例为0.8%,但是无论男女都需要缴,缴满1年即可享受生育待遇、但男女职工享受的福利有所差异。
男职工福利:
1、若配偶没有工作或者工作单位没交生育保险,男员工依法缴纳保险超过一年,可以代替配偶报销生育保险;
2、享受陪产假和相应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福利:
产假;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
一般情况下只有女性可以报销生育保险,报销时必须给4个月的平均工资。
4、“工伤保险”: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出48小时后,不享受工伤保险。
5、“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存在账户上并不划算,因为当年缴纳的部分只能获得活期存款利率,而往年缴纳的则只能获得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应该说取出来用更合算。
【学生代表走进法庭】
为提高学生法治意识,普及法律基础知识,近日,青田县法院联合当地团县委、教育局等部门,利用中国法院直播网,给海内海外、线上线下的青田学子开展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云课堂。
活动当天,学生代表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家事审判庭等,干警还生动地介绍了法槌、法袍、生活中的犯罪行为等知识。
“请肃静,现在开庭”,随着一声稚嫩的童音,法槌敲响,活动现场模拟庭审了一起盗窃案件。法庭上,同学们在干警的指导下,分别扮演了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等角色。从庭前准备、正式开庭到休庭、评议、宣判,学生们完整体验了一把办案日常。
据了解,模拟法庭是加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举措之一。近年来,青田县法院在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方面做了一系列的工作,通过组织学生实地观摩庭审、举办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让学生们在实践中学习、运用法律,培养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
本笔记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民事诉讼法的专题课程进行梳理。在掌握民宿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考点总结!供大家参考,整理完民诉法之后,我将系统分享刘家安教授的民法基础课笔记。#法考# #读书# #法律小讲堂#
事业单位考察内容各地都不一样,但是公共基础知识基本都会涉及,而且考查内容多而杂,分别有马原、毛概、人文、经济、法律、管理、公文等。下面就针对法律科目来展开论述,2021年新生效了很多法,其中《民法典》是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所以在今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可能就会涉及《民法典》相关内容,以新增的“居住权”为例。
首先《民法典》考查方式是以案例和知识点考察相结合,案例考察居多,所以“居住权”的考察方式也不例外,但是要做对题目还需从相关基础理论出发。“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从概念中得出两个考点:第一:“居住权”是他物权;第二:虽然是用益物权,但没有收益的权利,那就意味着“居住权”的住宅原则是不得用作出租去获得收益的,但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表明,对于能否出租,有约定按约定。
其次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人有房住,所以设立方式有两种:分别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举例说明,例一:现有一老人,辛苦大半辈子手里只有一套房产,但没有日常收入来源,此时老人就可以把房产卖给银行,但是跟银行书面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在老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继续居住在此房子中,银行只需每月给付相关的养老费用,直至合同到期,银行收回房产,如此既可以保障老人每月生活支出,又可以让老人安心居住。例二:现有一老人独自一人生活,晚年遇见心仪对象,但是害怕自己命不久矣,之后心仪对象居无定所,所以想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心仪对象,但无奈房产是子女出钱购买,理应有子女继承,如此老人就可以以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确保自己去世后心仪对象可以继续居住在此房屋中,等其死亡后,再由子女继承房产。从以上案例中又可以得出考点,“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有约定也按照约定。
再者,因为“居住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所以“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居住权”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所以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后是“居住权”的消灭,因为设立有两种方式:签订合同和遗嘱形式,所消灭也是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但是“居住权”一旦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剖析,当然考试题目还是多种多样的,所以除了理解最基本的知识点之外还得对其灵活运用,做到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