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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河新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台

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和市房管局日前联合批复了漳河新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其中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漳河新区正在进行整村推进土地和房屋征收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土地附着物征

  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和市房管局日前联合批复了漳河新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其中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漳河新区正在进行整村推进土地和房屋征收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土地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无疑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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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住宅较高1100元/平方米

  按照三部门的联合批复,漳河新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12号文及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规定执行。住宅房屋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和简易四种类型和不同等级,补偿标准每平方米在160元至1100元之间,其中框架每平方米补偿110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60元。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生产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按住宅补偿标准上浮30%执行;经营性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对于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等,批复均有明确规定。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2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按每月每户500元标准,按12个月一次性支付,超出12个月的,按月发放至交付还建房钥匙3个月内止;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约定非住宅房屋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

  未登记的合法建筑有补偿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和改变用途房屋,批复也给予了处理意见: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房屋,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认定的结果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2011年8月1日为界)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改为经营场所的,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两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连续照章纳税不满两年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对房屋附属物如空调、热水器、吊顶、地面、围墙、防盗网、外阳台、炉灶、隔热层等等均明确了补偿标准。

  耕地改鱼塘,未经批准的不补偿

  对于国有土地附着物,如青苗、林木、苗圃、养殖和其他生产设施,均明确了补偿标准。水稻、大棚蔬菜、芝麻、花生、莲藕、西瓜等每亩分别补偿1200元、2200元、550元、800元、1200元、1500元。

  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补偿:耕地及其他土地改鱼塘、藕塘、苗圃、林地、果园等未经新区农业、国土等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没有在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畜禽养殖、临时用地手续的,不予补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确认为违建的、违法占地的不予补偿。(记者 戴永君 通讯员 熊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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