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法根据宪法,旨在保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人员获得充分的权利和公平的待遇,完善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维护公务员职业道德,促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管理有秩序、高效、公正的建设,保障行政管理公正执法的正常运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2、本法适用于依法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批准将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民,但不适用于军人和国家其他劳动者的职务。
3、国家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强化法治招录、使用、管理、考核等公务员职务的决策、建议和监督,实行省级及以上机关党委职工部门定期评价公务员管理情况的制度。
二、招录
1、招录公务员符合以下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追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循以职务需要为基础、以综合评价为准则、以考核确定合格的原则。

3、 公务员招录工作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招录程序由国家机关定夺。
4、公务员招录应当采取公众参与、公正监督的机制。
三、使用
1、公务员使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基于职务需要,符合职业道德。
2、公务员被任免、职务变更、停职等与职务以及证照有关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等实施。
3、公务员之间的协调协商,应当采取理性和法治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差异。
4、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尊重公民的权利,保障政府的正当权益。
四、考核
1、公务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求积极进取、尽心尽责,以达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
2、公务员有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实行监督考核,经考核及时纠正问题,保障公务员职业道德。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行考核拒聘机制,严格约束公务员行为,促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监督考核,应当加强审查和督查,严禁违法犯错者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
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情节轻微,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以低于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行为,导致公务员职务的拒聘、调整或者与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由招录机关承担责任。
3、公务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警告、通报批评以及有期徒刑的处罚的,或者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的,由国家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并在国家机关内部记录被处分的公务员的职业信息。
序号:1
一、总则\t
(一)为了保证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公务员队伍科学化管理、系统优化,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二)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驻街道办事处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中依法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序号:2
二、公务员资格
(一)公务员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一站式“三证合一”,即本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学历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公务员资格:
(1)拥有相应学历、资格证书;
(2)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3)经考核具备职业能力。
序号:3
三、公务员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政策,执行政府命令,履行政府职责;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政权力,行使法定职责;
(三)依法按章办事,坚持公正执法,对公民和法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参加公务员考试,及时、准确、公平地进行录用手续;
(五)及时、规范地掌握、记录、编制和汇总公务员管理资料;
(六)及时将公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序号:4
四、公务员管理
(一)国家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公务员的任职由国家规定的公共选拔考试录用和从事特定职业的考试录用组成;
(二)公务员任职后,须参加由国家规定的考试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公务员资格;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公务员职务任免、调配、升迁、评价、办公室等方面实行职能自治,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四)国家实行公务员专业培训制度,公务员在职期间参加培训,接受业务技能和专业技能考核;
(五)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务员信用体系,公务员双重考核,给予表扬和惩处;
(六)实行公务员持证上岗制度,公务员必须携带证件上岗,检查公务员任职资格证。
序号:5
五、离职安排
(一)离职公务员须做好遗产继承、社会待遇享受等各项手续,以确保及时保障其离职后的权益;
(二)离职公务员应做好存档处理工作,把任职期间完成的文件、证件等交出;
(三)离职公务员不得私自携带机关的物品、文件等;
(四)离职公务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任何个人、机关泄露机关内部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