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负责查处和调处犯罪活动:
1.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犯罪的案件以及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侦查、调查和检查;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公正、快速地审理涉及罪行所提起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
3.对犯罪违法行为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4.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起诉,在法定的时限内积极调查,并有权提出抗诉;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保护国家机关内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司法行政职能:
1.监督新增、变更、撤销各类证书和有关法定行为;
2.监督对不当行为及滥用职权者的处理;
3.督促被撤销法定企业起诉权的行政意见的落实;
4.依法审核犯罪案件的行政处罚意见;
5.审核有关社会保障的行政处罚、禁令等;
6.审批关于限制婚姻的法律实施;
7.审核关于限制自由的行政实施意见;
8.督促有关国家企业的准入、行政申诉;
9.审核有关行政监管活动的实施;
10.监督对有损国家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理。
第三,司法资源管理职能:
1.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和调节职能,加强司法资源管理工作;
2.制定关于改革开放司法资源市场的政策、原则和措施;
3.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协调,防止司法资源的流失;
4.在出售司法资源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
5.组织司法资源保护,确保社会稳定;
6.建立司法资源财务报告体系,加强对公财物的管理;
7.引导有关机构改革,减轻其管理负担;
8.组织调查评估司法资源,制定规范使用规则;
9.完善对司法资源的记录、监督和管理;
10.检查有关司法资源的监管及市场营销活动;
11.研究有关司法资源分配的问题,以及促进司法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司法行政服务职能:
1.推行司法行政改革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2.对政府机构业务需要提供司法行政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3.加强对公众投诉的管理,有效改善司法行政服务环境;
4.加强司法行政活动的宣传,使政府改革政策更为公众所知晓;
5.通过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和宣传的有效机制;
6.合理使用资源,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服务的有关流程;
7.完善电子证照管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一、维护国家法制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实施政策、立法及行政执法,设立司法行政机构,维护国家法制;
2、及时准确了解立法政策,识别、研究及分析新法律在日常工作中的意义,以保证各项司法工作按照新法律执行;
3、组织地方法院审理正义案件,著力维护社会正义正义,及时依法审理案件、及时公布判决书,公正司法;
4、组织对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工作、制度的规范,保护守法群众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
二、治安维护和反腐败工作
1、组织地方法院和部门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治安稳定,及时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强化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健全地方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政策,增强诉讼能力,完善司法鉴定体系,促进正义公道;
3、不断强化反腐败工作,建立正义的政治文化,树立典型、严格监管,及时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改进司法执法机制;
三、法律宣传和司法教育
1、组织宣传法律,加强法律意识,健全法律意识起草、审查及执行该等法律的机制;
2、开展司法宣传,增强人民对司法的认识,加强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合理性;
3、开展司法教育,推动司法权力正确发挥,提高司法技能,推动司法改革,丰富新法律制度;
4、研究和推行司法改革与建设,不断改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工作机制;
四、国际司法交流和合作
1、推动司法机构与国际社会交流和合作,增进司法部门职能合作;
2、参与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
3、促进司法与国际司法精神的交流,维护、推广对司法的全球规范,加强全球司法合作;
4、开展国际司法调解,为国际间的纠纷提供司法上的帮助,依法维护国际义务;
五、其他工作
1、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居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当地社会及司法问题,积极支持司法工作;
2、负责对外司法往来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外司法文化交流,为提高我国司法职能提供支持;
3、组织、推行司法执行行政机构的教育培训,建立联系和研究,积极加强司法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促进司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