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事业性质/本性的事业单位:
1、国有控股企业,即国家有资金投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民营控股企业,指个人、家庭、合伙企业等是投资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3、政府机构管理部门,指由国家授权的政府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部门;
4、社会团体,不以从事商业活动,而以有组织有系统地实施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5、报刊出版社、出版社,指主要从事报刊出版、著作出版、文艺创作出版、文娱休闲出版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版机构;
6、文化教育机构,指受社会控制的教育部门和文化部门,以及社会民间文化社团和教育训练机构;
7、医疗卫生单位,指主要以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预防护理服务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8、其他事业性单位,指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单位。

二、具有慈善性质/本性的慈善单位:
1、民间慈善组织,指受社会控制的具有慈善性质的民间社会组织;
2、慈善基金会,指以慈善性质筹集财源,用于慈善事业或实施慈善项目的机构;
3、慈善信托基金会,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作的具有慈善性质的信托基金会;
4、宗教慈善机构,指受宗教界有关规定控制,具有慈善性质的宗教机构。
1. 事业单位包括专业社会团体、全国性行政单位、外国机构和组织、民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国家有关机关设立的事业单位,还包括国家实行财政拨款及补助的事业单位。
2. 专业社会团体是指非政府组织,实行会员化来维持组织机构,主要从事某一领域的研究、开发、实践、教育或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性问题、服务社会等(如历史学会、国际教育组织等)。

3. 全国性行政单位是指拥有垂直管理能力、行使行政权力,在全国性开展政府职能的机构,如司法部、财政部等中央直属机构,也包括各省、自治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授权的事业单位等。
4. 外国机构和组织是指各国派驻中国的外国使馆、领馆及其他驻华机构,和以政府行政能力为主的外国机构和组织(如中外合作开发基金等)。
5. 民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建立、由民政部门通过许可程序设立、并受民政部门直接或间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其组织机构为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如老年人机构、妇女家庭基础建设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等。
6. 国家有关机关设立的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有关机关或国家联合机关(如国家发改委)设立、管理、控制、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如各类科学研究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新闻出版社,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等。
7. 国家实行财政拨款及补助的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实施拨款、补助等政策,建立的事业单位,如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高校,开展技术研究、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及开展教育科技类活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