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年轻时因为讲义气替亲戚打架被判三年刑。儿子长大成人后,考公成绩很突出,但因为他曾受过刑事处罚,儿子没能如愿当上公务员,整天生闷气。儿子考公的那些日子里,两口子为了儿子的前途,没少争吵,妻子更对丈夫说出了“你怎么不去死”的话解恨,而我那位早已改过自新的朋友呢,对妻子的怒骂,不但不发火,还十分懊恼地回答妻子:“我万分后悔当年的犯罪,如果我现在死能换来儿子的愿望实现,那我即刻就死一点也不遗憾”。由此故事,我们可看出,父母犯罪有限度地影响子女考公务员这一规定,对父母是多么有震慑力了。又有多么必要了。
一般都是这样处理的:领导登门道歉,事主接受道歉,相关人员警告处分,打人者罚酒三杯!
湖北仙桃,一男子因在自家理发店内养了两条狗,竟被城管员要求在店内也要栓狗绳。男子生气地反驳了城管员两句,谁知竟被当众甩了
上门打人的街道办主任的处理结果来了:其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并且向被打者赔礼道歉!
经过舆论的发酵终于终于让这匹害群之马收到了一定的处罚,但是,说实话这处分真是很一般,人家居然还是公职人员,只是降了一级。这不得不说一句还是公职人员好,怪不得现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都要消尖了脑袋去考公啊。不但能对百姓颐指气使,即使出问题了也不担心失业。
现在普通老百姓不但要承受所谓人民公仆的拿捏,而且很多人生活都举步维艰,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减少注意下这些问题,一方面约束下队伍,另一方面把增加老百姓的就业当做政绩来考核。
校长啥也不是,就告诉家长老师处理的没毛病,在学校打架先处分学生,要是不服可以转学
云起666是谁逼死了一位正直的教师?在尊严地死和苟且地生之间如何抉择?
近日,湖北仙桃,理发店店主胡先生上传的一段视频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监控视频显示,3月1日上午,十多名城管执法队员(疑似还有警察)进入胡先生理发店,双方因如何处理胡先生的狗产生了争议。开始双方仅进行言语沟通,不一会儿,一位未穿城管制服的高个男子打了胡先生一耳光,其他工作人员没有阻拦,随后该男子继续掌掴胡先生,而当胡先生想反击时,其他城管人员这才将二人“拉开“。
胡先生表示,当天上午自己家狗曾溜出店外,但是很快被自己带回,然而,城管队已经看到了狗。随后城管进入理发店内,因此和胡先生产生了争论。当胡先生问道:“有那条法律规定狗在店里里面需要栓绳子?”这句话直接将高个男子激怒,连续给了胡先生两个耳光。
据悉,这次城管队员上街抓狗,主要是和当地正在创建文明城市、要求街上不能出现流浪狗有关,而胡先生的狗刚好没有拴绳跑到马路上,这才发生冲突。但是胡先生表示,他的狗都有证件,包括疫苗证件等。
胡先生现已报警,希望城管局能给个说法!
胡先生的狗没有栓绳就跑出去固然有错,但这并不是城管队员可以掌掴殴打胡先生的理由。那么,此次事件中,城管队员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1、城管队员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
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撤职或开除。
具体到本案,这位动手打人的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首先并未穿着制服,没有做到规范着装;其次没有拿出相关的执法工作证件,不符合城管执法的基本要求;最后执法态度粗暴,殴打胡先生,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城管队员属于公职人员,其言行代表了国家机关执法部门的形象。如果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城管部门的公信力,必须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
2、城管队员违反《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14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本案中,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胡先生发生口角,竟然飞扬跋扈的动手打人,这已经超出执法不文明的范畴了,这属于故意殴打他人,已经涉嫌治安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司法实践中,一般扇人耳光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如果经公安机关调解,胡先生原谅了城管队员的行为,双方达成和解,那么,警方便不会对城管队员进行处罚。否则,城管队员极可能面临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城管队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胡先生如果因为城管队员的殴打受了伤,进行了相应检查的话,可以向城管队员所在的单位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等损失。
最后,创建文明城市,先从做个文明人开始吧!先从文明执法开始吧!#头条热榜# #头条创作挑战赛# #城管执法时掌掴当事人?湖北仙桃回应#
“打人了,公职人员打人了。” 近日,江苏昆山一政务大厅内发生了一起影响很恶劣的事件。一位市民来政务大厅办事,不知为何窗口工作人员和市民争吵了起来,突然该工作人员怒扇了市民一巴掌。引起了其他来办事的市民谴责。
根据视频显示,这一天这位市民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来办理业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该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市民:“你怎么这个态度啊?你们这里没有行为准则吗?”
该工作人员说:“你要不办业务,抓紧让开,后面有的是办的。”
接着两人便发生了口角纠纷,哪知市民突然被怒扇了一个耳光。
据悉,事发后该工作人员和被打的市民已经进行了调解,双方均已谅解,据说是临时工,已让其停职反省。
此事被挂到了网上,网友纷纷热议:
网友说,一出事涉事员工就是临时外聘的,这样涉事单位就没有责任了吗?往临时外聘人员上一推就没事了。
还有网友说,这种窗口允许临时工,借口吧,甩锅吧。
也有网友说,不管是正式的还是临时的,打人家一巴掌,太嚣张了吧,必须严肃处理呀。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怎么规定的呢?故意殴打他人根据造成的伤害程度不同,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果造成伤害程度在轻伤以下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职人员打人,性质更为恶劣,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公职人员代表着政府部门的形象,如果一有类似的事,就往临时工身上推责任,那么这种处理方式对待工作对百姓,都是懈怠的。
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应时刻高标准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克己奉公,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这样才能得到广大百姓的拥护!#头条创作挑战赛#
你怎么看这件事?
#央视评浏阳打人#
最新处罚来了,打人者已经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注意并不是被开除公职!最多影响升职无与薪水问题。
按照管理法治安条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随意伤害他人的需要被行政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
但是我们发现体制内打人者并没有被依法拘留,说明体制内就是铁饭碗啊,这也是为啥每年这么多人考编的原因。
最后我不得不说法制建设,公平建设真的是任重而道远!
党员,党内处分。公职人员,行政处分。
廖勇入室打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吗??如果违法,党内处分,行政处分能不能代替法律追责??
作为一个党员,带着三名民警入室殴打户主,并当着幼儿的面。
这个处罚真的是太轻了,真正的轻描淡写,这完全要负刑事责任。而且必须撤职双规。这样的人还留在党员和政府管理基层中,是对老百姓最大的威胁。
刘洋干部入室打人事件,不能这么轻描淡写的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