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怒的骗财骗色案件!今年2月,男子孟某通过某社交软件与女子赵某结识。孟某向赵某谎称自己系某监狱警察,并通过社交软件展示自己身穿警服的视频。
取得赵某的信任后,孟某多次诱骗赵某与自己发生关系。同时,孟某还编造自己有能力将赵某销售的卫生巾卖入某女子监狱,以托人请客为由,让赵某支付自己1000元。
除赵某外,孟某还向梁某编造自己为其弟弟的监狱管教,其弟因遭监狱内打假需要用钱摆平,从梁某处骗取1.2万元。孟某以同样手法还向薄某诈骗1万元。
近日,孟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来源:极目新闻)
本案中,孟某冒充狱警诱骗赵某与其发生关系,还骗取赵某1000元、梁某1.2万元、薄某1万元。其中,诱骗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这里网友可能有疑问,孟某冒充狱警诱骗赵某与自己发生关系,为什么不构成强奸罪,而涉嫌招摇撞骗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受害人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孟某与赵某发生关系没有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那孟某谎称自己是狱警与赵某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前述定义中的“其他手段”呢?
这里的“其他手段”要求与暴力、胁迫手段对受害妇女的强制效果相同,即该其他手段使赵某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本案中,孟某只是谎称自己为狱警,该行为并不能使赵某处于强制状态,赵某完全可以对孟某的要求拒绝。
所以,与赵某发生关系时,孟某没有违背其意志,那孟某就不构成强奸罪。但孟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诱骗赵某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侵害了社会秩序,应该以招摇撞骗罪予以惩治。

我国《刑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孟某除涉嫌招摇撞骗罪外,还涉嫌诈骗罪。孟某虚构事实从赵某、梁某等人诈骗钱财2.3万元,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孟某之所以冒充狱警实施犯罪行为,与其自身经历脱不了关系。孟某之前因抢劫罪、强奸罪获刑11年,去年才被刑满释放。毕竟其在监狱服刑那么多年,对狱警的形象及装扮较为熟知,也比较熟悉服刑人员家属的心理,更容易实施犯罪。
但孟某因前罪服刑多年却不思悔改,仍然继续实施犯罪,可见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极大,应该予以严惩。本案中,孟某不仅要被数罪并罚,还构成累犯,着实够他受到惩处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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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头条##鞍山##辽宁一男子冒充狱警骗财骗色#
2016年,辽宁某个看守的死刑犯最后一餐,照片上这名青衣女犯人,她叫“艾弘”辽宁本溪人,原先因为债务问题与人发生激烈口角,在过程中拔刀杀人,最终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其死刑。
临刑前她的亲人都来探望,在过程中有说有笑,但又有时候抱声痛哭,就连一旁的狱警都不禁潸然泪下,最后吃完一碗面后,狱友帮她穿好新衣服和鞋子后,几名狱警为“艾弘”绑上法绳,上车赶往刑场执行枪决。
所以大家处理事情时,尽量保持头脑冷静,千万不能因为头脑过激而做一些蠢事,不然后果就可能需要付出自己的生命,这很不值的,必要时可以拿去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