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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公务员公务回避的情形)

#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 每年两会都会因为家属犯罪家庭成员不能考公的问题讨论很久。今年这个问题又随着两会的召开如期而至。

#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

每年两会都会因为家属犯罪家庭成员不能考公的问题讨论很久。今年这个问题又随着两会的召开如期而至。

今年普法大佬罗翔老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图一)他字里行间的意思大概是不受家庭成员犯罪影响是基本的权利。在纯法律角度来讲,我是同意这个讲法的。

人人生而平等,这个是确定的。但是出于某些岗位的特殊性考虑,不招收某些情况特殊的人群也能理解。比如要招收进国安局,而招收对象的家庭某位成员因为犯罪潜逃至海外。这种的极有可能泄露一些本不必泄露的信息。这种时候,对家庭人员的延伸考察就显的很有必要。毕竟,家庭成员是会相互影响的。

再比如,一个普通的年轻人,很优秀。只不过想考一个基层公务员,而他的父亲因为投机倒把这种类型的犯罪被打击处理过。那么,至少个人认为在政审上应该给予通过。

毕竟,这个年轻人的职务行为不会危害社会。我们如果不是为了国家安全,公众安全这种预设。就不能用他/她将来可能出现的行为给他/她今天设置限制。话说回来,就算他将来因为家人的影响犯了罪。我们还有法律来制裁他嘛。

所以说,这个真的不能一下子全部通过,也不能一棒子全部打死。不同的情况要不同的对待。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要对家庭成员做延伸考察。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家庭成员曾经因为因故意杀人等八宗罪被打击处理过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因为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犯罪、邪教犯罪等罪名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我们希望被公平对待的同时,想要犯罪的也要想想自己的家人和后代,不要因为你的一时冲动将家人陷入争议当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六条 政治考察严格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对考察对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延伸考察。

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委员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

对罪犯子女限制考公是非常必要与合理的做法,这并不是说罪犯的子女就不是好人,但按照回避原则,若让子女再去做公务员,是不是会出现儿子对老子执法问题。

连高考中考的监考,都要考虑近亲回避制度,难道老子犯法,还要让儿子考公才能合适的?现在这些委员是不是别没事干,尽出这些无厘头的提案!#宿迁头条# #每日一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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