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的,回个贴子结果一堆不看人家发言就回话的还有说人家抬杠的。这里干脆统一普法。公务员适用劳动法,但有必要前提,即公务员法没有相关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部分。因为公务员法是专门性法律,劳动法是普遍性法律或者叫综合性法律,公务员优先按专门性法律也就是公务员法执行,但公务员法没规定的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按照劳动法执行。典型例子就是工时制度,这个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有提及“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但公务员法没有单独规定,因为这是劳动法的第四章的条款,公务员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进而参照劳动法第四章执行。至于公务员加班,这个公务员法里有特殊安排,一个是义务--第十四条第四款“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个太灵活了。另一个是补休--第十二章第八十二条“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但现实是经常没法补休或领导就是不给批补休,所以后来修正加上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但公务员法没有具体规定“补助”,所以补助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加班工资的规定计算,但现实很残酷,因为没有一家单位会去统计平时的加班工时,所以除了节假日值班能拿点补助,平时加班只要领导不批基本拿不到所谓的补助。



本身并无违法行为的人,因为政审被就业限制是不是法律问题?当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注意,这不是一个穷尽的列举,不意味着没有列举在这里面的歧视行为就是合法的。 所以,平等就业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对就业权利进行限制就是一个法律问题。 当然,某些行业确实存在准入门槛,比如,不允许有特定传染病的人从事个别职业,但这些都是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实施的,先要通过立法,才能于法有据。 即使是私营单位,也不能完全凭个人好恶来任意设置歧视性的条件,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更应该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还有,如果你认为这样对于打击犯罪有帮助,所以可以牺牲个人对就业权利。那么是不是可以参考统计数据,那个地方的犯罪率高,就限制那个地方的人考公?这应该比一家之内连坐更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