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出了我们老百姓和普通公务员的心声!
武凌疯关于你们问的创城问题,疯哥回答如下#广西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01:562004年,广西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唐运南,为了搞钱突发奇想,让没考上这所重点中学的学生家长,拿钱来买分,三年间竟卖了1600万!
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原校长唐运南、原党委书记许剑因贪污、受贿罪被起诉。而此前该校4名原副校长周怀生、黄日梅、郭林华、方福海等也分别因罪获刑。
从2004年到2007年间,唐运南伙同以上人员对招收初一学生暗箱操作,分数不够用钱买,形成一个1600万元的小金库。随后,他们通过多种手段侵吞巨额公款。
招生收取“捐资助学款”广西大学附中是一所声誉很高的重点中学,颇受学生和家长的推崇。唐运南于2002年12月至2007年11月间,在该校任校长。
从2004年起,该中学推出招生新招:凡分数不够的,除广西大学职工子女和友好单位的学生外,其他由学校组织重新参加考试。
对考试成绩列前300名的学生分成三个分数段,按照“招生名额”,除一部分学生收取“借读费”外,其他分别收取6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捐资助学款”。
这个“招生名额”一般由学校内部划定,分数线也每年在变。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案发时止,广西大学附中先后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助学款”1600多万元。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广西大学附中的账目由广西大学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捐资助学款”必须统一缴纳到公共专用账户上。
但实际上广西大学附中绝大部分“捐资助学款”并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是经唐运南同意,存入几名副校长的私人账户和学校食堂账户,成为“账外资金”。
为了相互牵制,掩人耳目,唐运南等人“商量”:以一个校领导的名字开户,存折由第二个人保管,密码由第三个人掌管。2005年至2007年间,广西大学附中以个人名义开办存储账户多达11个。
于是,这些“捐资助学款”账外资金成了“唐僧肉”。在唐运南的“牵头”下,学校领导班子动辄以开会为名分发劳务费、以寒暑假加班为名发放“红包”。
唐运南更是常常拿一大堆发票回来,动辄一两万元在“小金库”里“报销”。发票显示有时一个晚上同时在四五个地方消费。
2005年至2007年间,唐运南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共计67万余元,个人实得36万余元。
广西大学附中其他四名涉贪的原副校长供述,看着唐运南把“小金库”当成“提款机”,他们心理不平衡。于是,也都想方设法找发票“报销”。
有一次,在唐运南再一次以“业务费”的名义报销发票后,许剑等人直接将原副校长郭林华卡中的13万元公款私分。这一次“报销”,有的甚至一张票据也没有。
为了防止意外,不留下后患,2006年4月,周怀生等人扛着重达七八公斤的原始票据,来到广西大学东校园西头的一间杂货房,有人负责焚烧,有人负责把风,把这些票据烧毁。
2007年7月,广西大学纪委对附中的账目进行审查,要求学校提供近几年来的捐资助学款支出情况。为应付检查,在唐运南和许剑的指使下,相关人员紧急删除了总务处的电脑记录,并在一家宾馆包下房间连夜赶制假账。
负责调查这起案件的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杨怀民说,广西大学附中属于二级单位,在人事、财务上归西大学管理,在业务上受南宁市教育局的领导,而“捐资助学款”按规定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广西大学附中监督管理上出现了缺位,巨额“捐资助学款”长期在体制外运行,资金不入账,开支随意,“捐资助学”成乱收费“挡箭牌”。
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各省区市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
实践证明,捐资助学已成为弥补我国教育经费不足、改善办学亲件的措施之一。
按照相关规定,捐资助学属于自愿行为,学校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做法。
但现实生活中,捐资助学却“走了样”,甚至成为乱收费的“挡箭牌”。
除了参照分数收取“捐资助学款”作为学校的“小金库”外,唐运南自己收取“捐资助学款”的方式还有两种:一种是利用职权挤占招生指标,直接收取学生家长所谓“捐资助学款”后占为己有。
另一种是以上级领导打招呼为由,两头欺骗,骗取家长和学校财务人员,自己从中截留。
近年来,国家重拳出击整治教育乱收费,以往借招生之机盛行的“择校费”、“赞助费”、“校中校”、“试验班”等乱收费行为有所收敛。
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问题,像广西大学附中这样打“擦边球”,以慈善为名、行乱收费之实的,也并非孤立的案例。最终,唐运南被判有期徒刑18年!
关机响铃后到底算不算作弊?
罗某在2019年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试时,其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起闹铃,考试主管部门认定其作弊,成绩作废,禁考三年。3月2日,在法院审理后仍然认为其属于考试作弊。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关机的手机是否具有信息接收功能?携带关机的电子设备是否违纪?
作为一名参加过公务员考试和参与考务工作的人,我想说几点:
这件事情,首先是罗某未遵守考场规则,将手机关机后携带在身上。参加过公务员考试或者类似的事业单位考试的都知道,在进门时会通过金属探测仪探测,进入考场后要求将手机关机并上交至讲台,由考官统一保管。在开考前其他考生肯定会上交设备,监考老师肯定会提醒,因此将关机的收集携带在身上具有明显的故意。
其次,信息的发送与手机是否关机并没有必然联系。比如,手机的定位系统在手机关机后仍然能够作出定位;此案中闹铃时间再关机后仍然能够响铃。
在《公务员考试录取考场规则》中明确规定,“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考场规则》中也明确规定“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作为一名成年人,未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后果当然只能由其本人负责,而不是要看其是否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这个事情,这个考生一点都不冤。#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职场我来说##考生带关机手机进考场被禁考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