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相亲脱单,95年平潭女,身高166cm,体重51kg,学历研究生,职业公务员,福州已购车房,性格开朗外向,短婚未育。择:90年及90年后,离异未育,真诚靠谱,身高173+,福州有房(接受有房贷),编内工作。
近日,福州一个个体工商户因为违规制售10份黄瓜,被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000元,小贩不服处罚结果,像福州市人民法院申诉,最终裁定罚款3089元。后来又翻看了很多类似案件,处罚情节轻重不一。忍不住要问一下这样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制定法律法规的初衷就是要规范不合法的行为,同时法律有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法不容情,但也要以人为本。同时也对我们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公务人员公正执法,合理司法,谨慎用权,严谨滥用职权。
小贩因为超范围售卖10份凉拌黄瓜,就被处罚1万元,到底合不合法?是否处罚过重呢?
第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餐饮服务者擅自经营凉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第一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第二次给予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第二、根据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来看,首次处罚就作出1万元的罚单是否合理,有没有造成多么恶劣的影响,作为一个小商贩是否能够承受,是否真的能够起到警示作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是否到位,并做好责令和警告,其他的商户是否还存在类似的情况?
小编真的觉得虽然法不容情,但也要以人为本,谨慎用权,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