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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迁公务员公示

?女子竟将自己的孩子随了姐夫姓?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一下   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法院通报的这起案件

?女子竟将自己的孩子随了姐夫姓?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一下

 

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法院通报的这起案件

2014年11月

张某、贺某两人举办结婚仪式,但是并未进行结婚登记

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

同居期间未给女儿办理户口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

贺某擅自选取起姐夫姓氏赵姓为女儿姓氏

取名赵某,并办理户籍登记

经了解,贺某将自己的女儿送养给自己不能生育的姐姐、姐夫抚养,才将女儿的姓氏改为了姐夫姓(网友评论,真实性不知,暂且认为是真的)

2021年,贺某的同居前男友(or前夫)起诉了贺某,要求其女儿要改成自己的姓氏

法院审理后认为给女儿冠姐夫姓有违《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本案的女儿最终还是姓贺。

那么如果女儿真的被养给姐姐、姐夫抚养,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本案中的送养行为系贺某一人所为,且其女儿的生父母都可以找到,不符合法定单方送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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