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的王某,因工伤赔偿等事宜与公司起了冲突,一气之下主动离职。时隔一年多,王某突然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机构裁定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但法院却认为:怎么过时效了?10内支付双倍工资61497元。
老王53岁,2019年3月应聘到一家建材公司工作,月薪6500元。入职后,公司并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5个月后,老王的工资涨到8500元,但是没过多久,他就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因为公司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所以老王的医疗费没有着落,就要求公司解决,但是公司却认为,是老王主动请求不要办理社会保险,将应缴纳的保险费发放给他本人,后果应自行承担。
因为争执无果,老王一气之下就说不干了,自2020年1月起就没再去上过班。
公司对老王的主动离职求之不得,从此对老王不闻不问。
老王越想越气,于2020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9年3月-12月共计9个月,即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机构支持了老王的伤残补助金相关诉求,但不支持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理由是超出了仲裁时效。
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满意,公司还反诉老王突然离职,给公司带来了损失,要求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主要内容):
1、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7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165元,计105728元;
2、公司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1497元;
3、以上合计167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职言新语分析总结一下:
1、本案中关于工伤赔偿方面,基本不应该有争议,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是劳动者请求不缴,就可以不缴。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本案关于仲裁时效的界定,各地有一定差异,需要注意。例如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赔偿,大部分地方是按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每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期满之日起算,因为在发工资的时候,劳动者都“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劳动者需要在此后1年内提出仲裁,否则就超了时限。而江苏、浙江则认为:时效应从满1年之日起计算,相比前者,足足多了1年的时效。
3、本案发生地在安徽,老王2019年4月就“应当知道”权益受损,2020年10月才提出仲裁,已经超出1年的仲裁时效,但是为什么法院会支持呢?这就需要了解“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自工伤认定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老王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工伤决定书》,根据上面的规定,要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所以2021年的1月21日以后才“超期”。
这个案例回顾起来,令人替劳动者捏了一把汗——老王遇到的公司,总的来说“套路不多”,如果耍些手段,想办法取得老王“信任”,再拖上两个月,那么他不仅拿不到双倍赔偿的工资,连工伤待遇都很难拿到!
这个真实的案例警示我们:发生劳动争议,自己的权益不仅要争取,还要及时争取,它们不会因为你“不懂法”而“等等你”。
——案例来自: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7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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