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男子李某答应只要已婚女子黄某再与他发生三次关系就分手,可当发生第三次关系时,黄某却不同意了,之后李某强行与黄某发生了关系。
女子黄某已经结婚,为了更好的照顾儿子上学,便在学校旁边租了一间房,孩子上学之后,平时也没有什么事,有了更多空闲时间的黄某,便经常在网上聊天打发时间。
一天, 黄某收到一位陌生男子添加好友,黄某认证通过之后两人便开始了聊天,男子自称李某。聊了一段时间之后,黄某感觉与李某很投缘,便线下见面。
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李某经常来到黄某的出租屋找她,对于黄某,李某很上心,经常嘘寒问暖。
过了一段时间之后,黄某越来越感觉李某不太靠谱,只会花言巧语,之前答应过的一些事也经常敷衍塞责,便提出要与他分手。
此时的李某并不想与黄某分开,后来又多次来到出租屋找黄某,希望能够挽回,但黄某心意已决,决定要分手。
眼见黄某已经无法挽回,当李某再次来到出租屋时,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黄某到派出所报案,得知消息的李某立即来找黄某,告诉她想彻底分手也可以,只要再与自己发生三次关系,以后绝不纠缠。
看到孤身一人的李某也很可怜,黄某便答应了他的要求,王某又回到派出所,表示不想报案了。
之后李某再次来找黄某,并先后发生了两次关系,当发生第三次关系时,李某却提出要继续和她做恋人,对于贪得无厌的李某,黄某选择了拒绝。
期间黄某奋力反抗,表示不想再与他发生关系,可因为李某力气大还是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黄某保留好证据,再次到派出所报案。很快,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鑫哥说法】
李某的贪得无厌,最终自食其果。而已经结婚生子的黄某,在这段所谓的恋情中,也付出了代价。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根据前述定义,想要证明李某构成强奸罪,需要证明如下事实,一是李某与黄某发生了关系;二是发生关系时,李某违背了黄某的主观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黄某与李某为情侣关系,但只要违背了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同样会构成强奸罪。
但因为本案较为复杂,之前黄某曾经到派出所报过案,之后又表示不报案,况且两人之前为情侣关系,如若证明李某确实违背黄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要么有目击证人或监控视频,要么有其他相关证据。
因此当黄某第二次到派出所报案后,警方对其进行了体检,发现她身体多处有轻微伤,同时结合黄某的过程陈述,基本可以确定,李某违背了黄某的意愿。
本案中有一点值得强调,黄某在第一次报案后,又选择了不报案,准备想用发生三次发生关系,换来与李某的彻底脱离。
知识拓展: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简单说,只要被害人报案,将不再以报案人的个人意愿而中断侦查行为。但本案的关键在于,黄某报案之后很快就表示不报案,此时公安机关还没有开展工作,如果黄某不配合调查,则相关证据链不会形成。
2. 李某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在第三次与黄某发生关系时,遭到拒绝,之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结合以往案例,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在李某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同时,李某家属积极赔偿黄某1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最终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知识拓展:缓刑并非缓期执行的意思,而是只要不在法定期限内,再因此而犯罪,之前判决的有期徒刑就可以免掉。本案中,如果五年内李某没有再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不用收监。
最后,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男同志,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尊重女性,哪怕是情侣或夫妻关系。而作为女性朋友,也要自重自爱,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切记务必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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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江西上饶,一男子发现女友意外怀孕后,便按照家乡的习俗,给了女友20多万元的彩礼,万万没想到, 某次去医院体检后,男子发现女友怀孕的日子,与自己认识女友的日子相差甚远,男子多次要求女友退还彩礼,但女友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男子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法院。
2021年12月份,单身的男子孙某,因为工作原因,认识了同样单身的女子荆某,二人互有好感,经常相约一起吃饭、看电影。
2022年1月,经过孙某的追求,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也至此同居在了一起,4个月后,荆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便将情况告诉了孙某。
孙某得知自己快要当爸爸了,显得很开心,便商议在2022年的5月31日举行订婚仪式,为了表示诚意,孙某将20多万元彩礼悉数交给荆某。
原本以为双方会至此步入婚姻的殿堂,不料某次陪着荆某去体检时,竟然意外发现,荆某怀孕时,自己根本不认识荆某,如果是时间相差不多也就罢了,可经过询问医生,根本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误差。
感觉受到欺骗的孙某和荆某大吵了一架,双方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差,不得已之下选择分手,分手后,孙某在多次要求荆某退还彩礼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荆某告上了法院。
【@以案普法 】
1、从事情的前因后果来看,荆某因为自己不检点,亲手葬送了自己幸福,也算是自食恶果!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对于怀孕一事,很可能荆某也不知情,毕竟在认识孙某之前,荆某有恋爱的自由;也有网友反驳称,荆某不可能不知情,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了,所幸孙某发现的及时,否则这个帽子戴的太冤了。
2、孙某是否可以要求荆某全部退还彩礼?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一经生效,便不得随意撤回,但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对方没有履行赠与的条件,则可以要求撤回。
也就是说,按照日常的法律规定,孙某在自愿赠与荆某20多万元后,是不得随意撤回的,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孙某给荆某的20多万元,并非无偿的赠与,而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这也是彩礼的性质。
就本案而言,部分网友认为,现在并非荆某不履行婚约,而是孙某主动放弃,这种情况下,荆某并没有过错,是否还可以撤销赠与呢?
毫无疑问是可以的!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荆某在认识孙某之前,就怀有身孕,可是却未告诉孙某,致使孙某误认为是自己的孩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自愿赠送了20多万元的彩礼,所以纵使是孙某提出分手,荆某也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归还彩礼。
最终,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荆某同意将16.8万元现金彩礼中的13万元、以及金银首饰退还。
3、孙某是否可以要求荆某对自己赔偿呢?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因此有网友认为,荆某不仅应当全额退还彩礼,还应当赔偿孙某,但事实上,孙某是没有理由要求荆某进行赔偿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其一、荆某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其怀孕,是在认识孙某之前,并非在孙某交往以后;
其二、民法典规定的赔偿,必须以双方建立了夫妻关系为关系,本案中,双方虽然已经达成了事实婚姻,但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事实婚姻早已取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一律视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综上,孙某是没有理由要求荆某赔偿自己的。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男子给完彩礼发现女友怀孕日子不对# 头条热榜#科学婚恋指南#
江西上饶,男子和女子两人因工作相识,因为聊的来所以很快就开始恋爱,后来女子怀孕,男子也与女友商定举办定亲仪式。
他将彩礼、见面礼、父母礼等共20余万和金器交付女友。
之后,女友便查出怀孕周数与自己相识日期无法吻合,双方也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多次协商返还彩礼未果。
一气之下男子将女友告上了法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女方同意将16.8万彩礼中的13万和金器退还给男方。
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结婚之前的婚检至关重要,有人可能会说婚检,也不一定能查怀不怀孕啊,确实不能,但是婚检会查妇科超声。
最重要的,婚检会查一些传染病,包括有艾滋,梅毒,淋病,乙肝,丙肝啊等等,这些都可以查到。
当然,还有一些基础体检项目,比如肝肾功能这些,都是平常常规体检就做的东西。
你们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