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错误!”公务员彭某醉酒驾车,后停车在驾驶座昏睡,睡梦中被交警带去抽血。法院判决:酒后自动中止驾驶,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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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真实案例,隐去发生地点,切勿对号入座。
彭某是当地教育局的一名干部,公开资料显示,彭某大专文化,曾担任多年的教师和乡中学的校长,后先后到教育局和人大任职,本案案发时,彭某担任县教育局的领导职务,分管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等工作。
本案案发是周六的下午5点多钟,彭某酒后驾车,在行驶了不到两公里之后,他感觉无法再操控车辆,便将车辆停在路边,在主驾位上昏睡,直到被巡逻民警发现。到医院采集血样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267毫克/100毫升。
彭某血检的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中的从重情节,但法院审理认为,彭某酒后自动停止驾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加上彭某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彭某醉驾一案宣判后,彭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按照刑法的规定,确认有犯罪行为,但因为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况,可以对于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不会有犯罪记录,根据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规,“判刑即开除”,而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务员,一般不会受到开除的处分。
按照此规定,彭某没有受到政纪处分,而是转任到另一县机关,担任了负责人。
彭某一案宣判三年后,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彭某对于指控无异议,并多次表示真诚悔过,希望法院继续免于刑事处罚。
彭某聘请的律师指出,“醉驾”的构成有两个决定性的标准,一是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二是车辆在行驶当中。彭某被发现时,是在主驾位上昏睡,酒精测试也是在他昏睡中进行的,彭某是否开车,何时离开餐厅,何时停驶车辆都没有相应证据,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证据不充分,应当宣判彭某无罪。
律师还提出,彭某停驶车辆,属于犯罪中止,而且,抽取血样是在彭某昏睡之中进行的,彭某并不知情,执法程序违规,血检结果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对于彭某醉驾一案,法院非常重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进一步查明。证明显示,彭某驾驶白色越野车行驶了近两公里,在驾驶过程中,多次行驶到路沿石和树林地带,还出现了险些与其他车辆相撞的危险情形。后来,因为车辆熄火,停在道路中间,彭某随即在驾驶位置上昏睡。在医院抽血期间,民警将彭某唤醒。
律师所说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关键是“主动性”,因为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视作“犯罪中止”。
根据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彭某并不是主动停下车辆,而是车辆熄火停在道路中间,不构成犯罪中止。在医院抽血期间,民警已经将彭某叫醒,而且叫来了彭某的亲属,其亲属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了字,执法程序没有违法之处。法院决定,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处彭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再审判决前的一个多月,彭某还作为县某部门负责人,到当地群众家中看望慰问。
(附图来自网络,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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