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笔者之前发的常见行政执法十大高频风险点中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有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使而不能由受委托的大队等事业单位行使“问题,有不少朋友提出了异议:认为很多部门”三定方案”都会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打包“后一并委托给执法大队等事业单位行使!
法治社会下,“权力法定”是必然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由此可知: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或者五大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不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更不能委托执法大队等事业单位,非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事业编人员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然,目前执法实践中很多大队事业编制执法人员查封扣押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而“三定方案”内容也应该符合法定要求而不能违法授权。
所以,如果长远来看,想要绝大多数查封扣押措施合法化,要么修改《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要么解决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市场、应急管理等大队及其执法人员的编制问题。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