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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光柱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宜宾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光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宜宾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光柱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宜宾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光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光柱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妄图欺瞒组织,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工录用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光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光柱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四川宜宾,27岁男教师邵某被发现死在自家车上。疑因挪用学校20万元公款炒期货失败,又网贷20万元填补窟窿,担心拖累未婚妻,加上还款压力大,选择轻生。邵某所在学校回应称,经过对账务和资金进行盘点,未发现有资金缺失。案件具体情况仍由警方进一步调查中。(来自:澎湃新闻)#四川27岁男教师陈尸私家车#

俗话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这真的不是鸡汤,我想,人只要还活着,就会有希望,轻生的话,自己固然是解脱了,留给亲人的却是无尽的痛苦。(不要拿“未经他人苦”来怼我,不接受)

当然,这里有个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拿出来说一说。学校出纳挪用款项用于炒期货,应该如何定性?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报道称,邵某在学校不仅担任数学和化学的教学工作,还兼任财务出纳。学校出纳挪用资金炒期货的行为,究竟属于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最关键的在于其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目前的学校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办学校,一类是私立学校,在公办学校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行政事务管理者、财物管理者),都可以算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私立学校中的工作人员,通常来说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除非是国有单位委派到私立学校从事公务的人员。

邵某所在的学校为公办学校,其在学校又担任出纳工作,因此,邵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涉及的罪名应当是挪用公款罪而不是挪用资金罪。

而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的行为并不是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要认定挪公款罪,还得看挪用的数额、款项的用途、挪用的期限等等。

如果一个人挪用较大数额的公款应急,但在三个月内及时归还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比如说,家人生病,挪用公款用于给家人看病,但在三个月内及时归还,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不论其挪用的数额多少,是否归还,都应当按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即使在三个月内归还,同样也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

从邵某发给未婚妻的聊天记录来看,其挪用公款用于炒期货,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利,因此是一种营利活动。虽然其挪用了多久我们不得而知,但20万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是用于营利活动,即便已经归还,仍然构成挪用公款罪。因邵某已经身亡,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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