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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务员审查公告(公务员审查是什么意思)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田先生等人诉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将于2020年11月4日8:30,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田先生等人诉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将于2020年11月4日8:30,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2013年1月X日,委托人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并经临渭区辛市镇X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合同约定将委托人的宅基地置换成120平米的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委托人),交房时间为2015年X月,期间过渡费每年一万元。委托人已经依约将宅基地交付给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2014年度过渡费后就一直拖欠过渡费至今,并且至今未向委托人交付房屋。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上述合同现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

诉讼认为,委托人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大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观上,委托人作为村民,是通过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临渭区辛市镇X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基于对村委会的信赖,委托人已经尽到了同等条件下理性人的合同审查义务,客观上,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因此,委托人对合同的无效以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不存在主观或客观上的过错;而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专门从事房产开发业务,对于宅基地是否能够置换理应非常清楚,其在签订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委托人宅基地不能置换,且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和支付过渡费的给付义务,又在委托人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后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因合同无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为此,委托人以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涉案宅基地并恢复原状、支付委托人自2015年1月X日至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返还宅基地之日的过渡费损失,以2015年度一万元为基数,每年增长20%计算。经审理,委托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现该案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两名处长涉嫌严重违纪被查】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关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大同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稳定处处长闫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大同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关晓光简历

关晓光,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山西临汾人,大学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3年7月至1998年12月,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处科员;

1998年12月至1999年5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科员;

1999年5月至1999年12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科员;

1999年12月至2002年10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2002年10月至2004年6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2004年6月至2004年8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科员;

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任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

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任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8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处副处长;

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任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人事处调研员;

2012年9月至2016年5月,任省金融办综合处处长(期间: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挂职潞城市市委副书记);

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省金融办互联网金融处处长;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金融处处长;

2019年1月至今,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闫建国简历

闫建国,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山西太原人,大学学历,2003年8月参加工作,200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3年8月至2011年7月,晋能集团(原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工作;

2011年7月至2016年5月,任晋能集团多元局综合处副处长;

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省金融办金融稳定处副处长;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稳定处副处长;

2019年1月至今,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稳定处处长(挂职孝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via:黄河新闻网

谁是80后女厅官背后的隐秘推手?

元芳有看法

原创

2023-2-17 20:14 · 来自山东 · 媒体评论员

在距离被查半年之后,2023年2月17日,段颖迎来落马后的第一份“清单”,她被云南省纪委监委给予“双开”处理,同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段颖违法乱纪的清单中可以发现,凡属落马官员身上能有的行为,她几乎都有染指,她不但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贪污受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工程项目等。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则是“权色交易”,作为一名女性官员,其背后的隐秘故事不免让人浮想联翩。既然是权色交易,那么交易的筹码必然高于段颖的职务。

段颖拾阶而上的时候,交易对象的身份自然水涨船高。

在云南,段颖一直都是光鲜亮丽的明星官员,她身上一直有两个最为显著的标签:一是“云南最年轻的厅级官员”,二是“美女厅官”。坊间对段颖的格外关注,除了年轻居高位的稀奇之外,还有让人看不懂的火箭般升迁速度。

从2004年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到2021年攫升为正厅级,段颖仅仅用了17年,和那些毕其一生都难以突破科级天花板的基层干部相比,何其幸也。

事出反常必有妖。现在回过头来看,段颖一路火花带闪电的光速提拔,很难说不是来自温柔乡里的推力。上面有人,就是所向披靡的大杀器。

2004年,22岁的段颖入职昆明市西山区林业局,并很快担任营科科长,科长的位子还没坐热,她又先后调入福海和永昌两个街道担任办事处主任助理。

段颖用了不到四年的时间,轻松解决科级门槛,为攀升更大舞台打下了基础。

2008年6月,段颖首次凭借公选方式获任昆明市嵩明县委书记助理一职。两年后,段颖转任嵩明县委宣传部长,正式进入县委班子。

六年的时间,从一个入职小白成长为县委领导,段颖坐的火箭恐怕也要比别人多吨燃料。

你敢想吗?

值得注意的是,在担任县委书记助理和宣传部长期间,时任嵩明县县委书记是王春燕。王春燕从2008年开始担任书记到2013年升任昆明市副市长,一共在嵩明县干了5年,此后他又先后担任过云南省安监局副局长和交通厅副厅长等职,官至副厅。2021年12月3日被查落马。

另外,还有一个线索,可能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段颖在昆明工作的9年间,昆明先后换了三任市委书记,后期全部落马。

杨崇勇曾于2003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职,2017年4月被查。

仇和曾于2007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职,2015年3月被查。

张田欣曾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7月任职,2014年7月被查。

虽然目前尚无信息显示,他们和段颖有直接联系。但一个地方若出现三任领导连续落马,那么起码说明一个问题,这个地方的土壤出现了问题。

2013年1月,段颖迎来仕途中的高光时刻。她再次以公选的方式,出任泸西县县长。虽然是以公选之名,但这次的任职,有很多让人玩味的地方。

一是段颖的资历硬伤,从入职到选任县长,她除了在林业局当科长时主过事,其它未有独当一面的机会,甚至连个乡镇副职都没当过。

二是宣传部长直升县长,虽是副处到正处的逐级提升,但明白人都知道,这绝对是跨越式提拔。

三是跨州选用,可见其背后的推力,已经超越地州范围。

2016年2月,担任了三年县长的段颖,调任红河州商务局局长一职,从一县之长到一般局的局长,这其实是一个平调暗降的安排。三年的任职说明,段颖是难堪大用的,她不具备主政一方的能力和水平。

不过,在担任商务局局长一年半之后,段颖工作又有了新变化,转任红河州发改委主任,这算是平职重用,可见背后推力依旧。

2018年8月,段颖离开工作5年的红河州,升任共青团云南省委副书记,进入厅级行列。2021年1月,段颖以39岁的年龄,升任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局长,官拜正厅。

段颖也由此成为云南省最年轻的正厅级领导干部,一时风光无两。

2022年8月9日,距离进入不惑之年还有两个月的段颖,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从22岁参加工作到40岁被查,段颖18年间先后在10个岗位工作过,也完成了从普通科员到正厅级领导干部的仕途跃升。她把握住了机会,却没有把握住底线。

惊艳了整个仕途的段颖,最终灰飞烟灭。

#云南厅官被双开:被指私德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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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段颖案件始末

王春燕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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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骗取补贴、奖励

检察建议助力守护粮食安全

2022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收到了余杭区监察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某公司某粮库保管员赵某贪污、诈骗案。

2013年至2020年,赵某在担任粮库保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为粮库收购、保管粮食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粮食补贴、奖励,赚取粮食差价和盗卖粮食,涉案金额共计27万余元。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还发现,在2019年6月3日至5日,赵某通过他人从余杭区外购入小麦并冒充本地种粮大户的订单粮,以种粮大户陈某、郑某的名义出售给粮库,骗取粮食奖励2万余元。

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2022年4月29日,余杭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21日,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赵某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基层粮食购销领域生态环境,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长鲍键表示。

鲍键告诉记者,该院在办案中发现,某公司在基层粮库管理、监管职责落实、行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管理监督漏洞,有发生违法犯罪的隐患,同时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以行业惩戒。该院初步判定,该案具备制发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

为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余杭区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对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问题发生背景、具体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核实,主动联系监委调查人员、特定涉案人员。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赵某认罪悔罪。

“在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监检双方在补强案件证据、核实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联动,确保制发的检察建议内容精准度高、实效性强。”鲍键说道。

“检察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案件背后的治理问题,主动与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主动登门听取案发单位意见。”鲍键表示,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某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召开赵某案专题座谈会。

2022年5月23日,余杭区检察院向涉案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当面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该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排查梳理,逐项落实整改,半个月后,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堵塞漏洞,守护好“余杭粮仓”,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该公司进一步推动完善数字化平台建设,建成具有余杭特色的智能物流作业系统,从而先行踏上了基层粮食收储企业“数字赋能粮食监管,数智守牢粮食安全”的改革创新之路。

目前该平台已取得实效。数据显示,仅2022年5月至6月,该公司就运用数字平台收购小麦2.1万吨,发放售粮款4800余万元,农户收售粮周期缩短,通过线上预约2354次,与上年同期相比收售时间缩短5天以上,农户满意度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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