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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公务员(合肥2020法院招聘)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一审获刑15年】 12月1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受贿、贪污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许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一审获刑15年】

12月1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受贿、贪污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许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1年2月4日上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涉嫌受贿、贪污一案。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0年,被告人许建利用担任合肥市东市区委副书记、副区长、瑶海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合肥市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征地拆迁、工程承揽、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8万余元(其中105万余元未遂)。2008年至2017年,许建利用担任合肥中院院长兼合肥市法官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骗取公款共计76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许建受贿罪中有部分系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许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总台央视记者 任譞 张慧)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劳荣枝案二审宣判,江西高院:维持死刑判决

开庭三个多月后,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有了二审结果。

11月30日上午,江西高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处劳荣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劳荣枝,1974年生人,原系江西九江石油化工公司子弟学校的小学教师。1999年11月18日,劳荣枝男友法子英因绑架、抢劫和故意杀害7人被安徽省合肥中院判处死刑,并于当年12月28日被公开处决。2019年11月28日,逃亡近20年的劳荣枝在福建厦门落网。

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经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4起,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昌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劳荣枝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8月18日至20日,江西高院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劳荣枝、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围绕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量刑是否过重、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劳荣枝进行了最后陈述,她向受害方道歉,但认为自己“罪不至死”。(澎湃新闻)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所陈述的借款与还款应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承认前者的同时亦必须认可后者,否则不能构成法律所规定的自认。第二,在出借人无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而面临败诉的情况下,借款人主动认可借贷事实,是诚实信用的体现。如出借人仅认可借款人承认的借贷事实,而否定借款人所主张的还款的话,在款项非大额现金给付,无转款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确无举证能力证明还款的事实,由此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则存在使诚实信用之方利益受损、恶意诉讼之人获利的风险。

合肥中院论证的核心在于“不可分割”和“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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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认了某一事实又加以辩解可以构成自认吗?

安徽合肥一员工因为工作上的事情与总经理发生了冲突,过程中有短暂的身体接触。事后竟然被公司认定为打架斗殴,予以开除处理。员工认为公司处理偏颇,便申请劳动仲裁。(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从行为手段、行为后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不足以认定员工与总经理的冲突是打架斗殴,公司对员工作出解聘的决定有失公平,判决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

李某是合肥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研发人员。2021年5月,李某因为不满公司要求其签署的一项评估报告,在公司内与总经理发生了冲突,并有短暂的肢体接触,随后被同事拉开。

不久后,该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公司认为,李某在上班期间越级闯入总经理办公室宣泄不满并主动挑起争端,对总经理进行人身攻击从而使双方厮打起来的行为,完全符合双方签署的聘用人员协议书中“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情形。

李某不服从管理和挑衅的行为,既不利于公司高管的管理威信,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管理和办公经营,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为避免今后再次出现类似恶劣事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决定解聘李某。

而李某认为其遇到公司的不公平对待,被辞退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的赔偿金要求得到了支持。

李某认为,其在工作中打架斗殴是属于公司单方的陈述和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然而,该公司认为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公司起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无需支付赔偿金。

合肥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证据显示双方虽有肢体冲突,但冲突时间极其短暂不能构成打架斗殴之说。

而事件发生后,公司没有以相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双方,而是将主要责任归咎于普通员工李某身上,明显的有失公允,具有利用高管优势地位之嫌。

而在疫情当下,企业应当注重内部团结,公司高管更应当做出表率,带领团队走出困境,而不是利用手里的权利,置普通员工利益于不顾,此举不利于培养良好的企业氛围。

同时,该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规行为。

因此一审判决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近9万元。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在走廊发生短时间的肢体冲突,但是冲突对当事人双方的生理健康影响微乎其微,肢体冲突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同时,当事人双方以及公司也没有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此,从手段和后果以及暴力程度等多方面考虑,尚不足以认定李某和公司经理的冲突是打架斗殴。

公司称对总经理一方做出了扣除奖金的惩罚,但是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公司对李某的解聘决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付诸实施。公司这样的区别对待,明显有失公允。

据此,合肥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社会#

她用情人的钱养小男友,小男友却用她的钱去养情人!98年合肥情杀案狗血剧情……

导读:天生丽质的女子用情人养她的钱,用来养自己的小情人;狗血情剧的是,她的小情人又用她的钱养自己的情人。当她知晓后,心里万般不平衡,竟向小情人……

一幢豪华的花园别墅坐落在安徽合肥,黄昏时分,一个年轻精致的女人在三楼阳台凭栏远眺。她叫秋芬,29岁。

秋芬是被人圈养这栋别墅的情人。

事情还要从前说起,那年19岁的秋芬在上大二,风华正茂,天子绰约,如此优秀的女孩子自然是少不了灯红酒绿。

在一次校外高档舞厅邂逅了这幢房子的男主人。中年男子衣冠楚楚,港台口音。他与秋芬边喝咖啡边聊。善解人意的男子的风雅谈吐打动了秋芬少女的心。

秋芬是农家女,但拥有虚荣心。常买点地摊货装扮自己,怕同学笑她寒酸,今天她到这儿也是奢侈。

中年男子同情秋芬,他的真情话让秋芬有了信任。

秋芬了解了中年男子是一家跨国公司的总裁。分手时,中年男子把一张舞卡送给秋芬。

之后,他们交往发生了关系。

秋芬20岁生日那天,中年男人买了了串万元项链。高情商男人说,项链挂在你脖子上,漂亮、年轻、知性。

灰姑娘的寒酸在秋芬这里已经远去了。

秋芬毕业就去了中年男子的公司。

以后秋芬生日,中年男人都会送她串价值不菲的钻石项链,给秋芬买了别墅。

因为总裁有家室。秋芬做不了他妻子,他们只是地下的情感!

秋芬终于不再上班了。

总裁常常不回家,秋芬寂寞难挨。

1997年春的一天,突然,门铃响了。一个年轻男孩抱一束玫瑰花说:“您先生送你的玫瑰,我祝贺您28岁生日快乐无限。”

秋芬邀请小伙坐下喝茶。青年叫小强,是大学生,业余勤工俭学。小强家里很穷。

小强临走时,秋芬给他一些钱。

两人熟了。

有了小强,秋芬的笑容也有了。她喜欢小她5岁的小强。

一天秋芬拉小强坐下,慢慢说起了往事。秋芬扑向小强怀中泣不成声。小强吻了秋芬。两人抱在一起。

有了小强,秋芬已经厌恶比她大20多岁总裁了。

秋芬配了钥匙交给小强,这样小强就可以经常陪她。

有一天,小强准备钥匙开门。不想门开了,总裁问他找谁,机灵小强撒谎溜了。

秋芬和小强想出一个暗号,以后看阳台上的花。若花不在,就方便。

1998年春节后的“情人节”,秋芬买了电影票和小强去看《泰坦尼克号》。

前两天,小强 告诉秋芬,他父亲急病动手术。秋芬给了小强一笔款。

小强充满感激。

秋芬伏在小强肩上说为了你,什么我都可以舍弃。

第二天,秋芬一个人进了电影厅。结束后秋芬发现一个女大学生紧紧相拥小强!

秋芬顿觉晴天霹雳!

真正是报应啊!她不禁嘲笑自己。

秋芬决心要收拾一下小强!

1998年4月16日晚上,小强和秋芬温存后,小强就痛苦挣扎着死在秋芬的怀里,杯中还残留着毒液。

合肥中院在1998年11月25日,判秋芬无期徒刑。

金钱的价值无法等同于真情和真心,“忠诚”需要“忠诚”交换。

车位后有截水沟 合肥一小区业主告状欲索赔

据安徽商报报道 合肥市民李军(化名)在合肥包河区信达天御枫丹阁购买了一地下车位,然而,在使用时他发现该车位后方是截水沟,他认为截水沟存在安全隐患,开后备厢有踩进截水沟的危险,因此,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其购买车位费用的20%。此案经过包河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近日有了最终结果。

[业主] 车位后有截水沟 请退我部分费用

2019年6月10日,李军与安徽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银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合肥信达天御枫丹阁一地下车位,合同签订后,李军向建银公司交付购车位款117500元。

同年6月29日,建银公司向李军提供办理车位交付手续书,车位交付手续书由建银公司加盖印章及李军签字确认。

拿到车位使用后,李军认为,交付车位栏杆后面存在截水沟,该情况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告知他。他收到的车位价格表上明确写明购买的车位为正常状态。

“交付手续书是先签字后验收车位,签字只能证明接收车位,不能证明车位无任何安全隐患。”他认为,建银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知道交付的车位存在安全隐患。我和家人将车停到该车位后,只要使用后备厢就有踩入截水沟的危险。”

因此,李军起诉至合肥包河区法院,要求建银公司返还购置车位总金额的20%即23500元作为赔偿。

[开发商]

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

建银公司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及标准按期交付涉案车位,履约适当。涉案车位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开发商称,案涉车位属于现车位销售,在销售时已公示了备案的车位价格,李军也按时接收了车位,对车位进行了充分了解。“同等位置后有截水沟的车位价格低于无截水沟的车位价格,在销售时也详细介绍了相关车位截水沟情况;李军在2019年6月29日就已办理了交付手续,接收了车位。在交付手续书中确认案涉车位已验收合格并接收车位。现李军在接收车位一年多后,诉称其未被告知车位情况与事实不符。”

开发商认为,车位后截水沟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本案中截水沟位置在车位后,并非隐蔽,在交付时能轻易观察,但李军仍然确认案涉车位已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手续接收车位,表明案涉车位符合交付约定。

[说法] 交付时业主未提异议 视为认可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建银公司已经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车位交于李军,双方签字确认已经办理交付手续。李军的车位栏杆后留有截水沟,符合规划要求,已经验收合格,且涉案车位与不同部位车位出售价格存在一定差异,车位交付为现场交付,截水沟位置在车位后并非隐蔽,在交付时能轻易看到,但李军仍然确认案涉车位已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手续接收车位。现李军认为质量不合格,影响其使用的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要求减免20%的车位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军的诉讼请求。

李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李军支付了案涉车位价款,建银公司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约交付了车位,并且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李军认为案涉车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依据不足,合肥中院不予采纳。李军在车位办理交接时也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认可,其主张建银公司交付车位与合同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劳荣枝家属:劳当庭表示要申诉#【劳荣枝申诉会成功吗?】

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庭审后,参加旁听的劳荣枝二哥劳声桥表示,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进行申诉。

此前报道,劳荣枝,1974年出生,原系江西九江石油化工公司子弟学校的小学教师。

1999年11月18日,劳荣枝男友法子英因绑架、抢劫和故意杀害7人被安徽省合肥中院判处死刑,并于当年12月28日被公开处决。

2019年11月28日,逃亡近20年的劳荣枝在福建厦门落网。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处劳荣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徐杨文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下来意味着诉讼程序已经走完,接下来是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我国慎杀、少杀观念的执行。

也就是在我国,一般只有罪大恶极的人才会被执行死刑。

当然,在二审判决出来后、执行期间或者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还是可以申诉的。

当事人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方式之一,当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比二审程序要慎重得多,也要难得多。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改判的概率也是不大的,除非原审发生很大的、不能容忍的错误。

就目前的报道来看,在这个案件二审中,劳还是没有表现出悔过之心。

这种案件件真正的辩护人是当事人自己,如果不是真正悔过,再强的律师也无能为力。

【服刑中的职务犯罪人员该不该减刑】

前天我在微头条写了一篇文章,谈及巢湖监狱近日向合肥中院报请减刑意见,建议对吴寿兵等6名服刑职务犯罪人员予以减刑。

可能是出于对腐败的痛恨,一些朋友对服刑中的职务犯罪分子被减刑不太理解,纷纷在文后留言,为此,本文想专门聊一聊职务犯罪人员该不该减刑的话题。

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服刑中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可以被减刑的罪犯主要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法院将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建议进行公示的时候,往往对其中的职务犯罪人员会注明“三类犯”字样。

所谓“三类犯”是指触犯下面三大类罪名的罪犯:

1、职务犯罪

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

3、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根据现行法律,对“三类犯”的减刑要“从严掌握”。

在没有对“三类犯”减刑“从严掌握”的规定的时候,一些地方的监狱的确存在部分上述人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但现在不同了。

根据现行规定,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半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关于“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当然不是一两名狱警说了算,而是有一整套计分、考核和评审制度做支撑,有很具体的法律法规做依据。

比如对职务犯罪人员而言,法律规定:“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不过有一种贪官不可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昨天上午阜阳中院开完庭,下午来到合肥。昨天晚上,一位举足轻重、地位尊崇的老大哥,也是老乡,叫上同样都是大佬级别的一大帮老乡一起聚餐,隆重而盛情,让人感动。感恩![合十][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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