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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西公务员分数(2020江西公务员分数线)

梅某平伙同他人在江西吉安通过售卖作弊设备,如考生通过考试则收取每人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考试通过费,共牟利六十九万七千元!2019年初,梅某平通过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培训群认识售卖考试作弊设备的人,为了牟利,梅某

梅某平伙同他人在江西吉安通过售卖作弊设备,如考生通过考试则收取每人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考试通过费,共牟利六十九万七千元!2019年初,梅某平通过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培训群认识售卖考试作弊设备的人,为了牟利,梅某平以300元/套的单价购买30套作弊设备及一套2500元的发射器,梅某平将发射器安装在井冈山大学旁边小区的一栋房顶上,梅某平通过微信群、张贴广告等方式,以1000元/套的价格向有意向报考2019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宣传、推销作弊设备,在出售作弊设备时,梅某平会要求购买作弊设备的考生将报考地点选择在吉安,并教会考生如何使用作弊设备,如考生通过则收取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考试通过费,同时梅某平发现胡某军、郭某江、李某军为下线。

梅某平直接向考生汪某、唐某等16名考生以1000元/套的价格出售作弊设备16套,获取作弊设备器材费共计16000元,胡某军从梅某平处拿了10套作弊设备(未给钱),其中一套卖给了微信好友,剩余9套交由郭某江推销,郭某将以1000元/套的价格向江某、于某等7名考生推销作弊设备,收取作弊设备器材费共计5000元,剩余2套交给李某军推销,李某均以1000元/套的价格向叶某、史某2名考生推销,收取2000元的费用,后郭某江将7000元作弊设备器材费交给胡某军。

2019年4月20日,江西省公务员(吉安考区)笔试开考,当日上午10时许,梅某平在接收他人(未查实)发送的答案后,用手机将答案编辑好,发送到事先安装在吉安的发射器上,再通过该发射器转换,购买作弊设备的考生均收到答案,笔试即将结束时,在吉安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监考老师发现汪某、李某1利用作弊设备实施作弊,并把他们带出考场。

考试结束后,梅某平发现向其购买作弊设备的考生中有9名通过了考试,遂向通过笔试的5名考生索取考试通过费共计17万元(其中2人各支付2万元、1人支付3万元,2人各支付5万元),向通过面试的4名考生索取考试通过费共计28万元(其中2人各支付6万元,1人支付7万元,1人支付9万元)。胡某军向其自行出售作弊设备的考生索取考试通过费6万元,郭某江向2名在其处购买作弊设备通过面试的考生索取考试通过费共计18万元,其中付给胡某军9.8万元,剩余8.2万元归已。

2019年9月16日,郭某江、李某军经依法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胡某军、梅某平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30日到吉安市公安局自首。

归案后,梅某平上缴非法所得45万元,胡某军上缴非法所得16.5万元,郭某江上缴非法所得8.2万元。

案件来源: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舒向驿站

被告人梅某平、郭某江、胡某军、李某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情节严重,梅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军、郭某江、李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四被告人积极退賍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平(1986年出生,本科文化,华东交通大学招生人员)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胡某军(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郭某江(1992年出生,本科文化,务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军(1993年,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梅某平、胡某军、郭某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九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普法行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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