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教育局长的犯罪事实触目惊心,但可以肯定地说,绝不是个别现象。近年来,国家对公务员群体查的非常严,也有很大的改观。但教育系统一直不太受监察系统的重视,被查的都比较少,其实教育系统在不法分子眼里绝对是肥差,从校服、营养餐,配送餐到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学生补课,教师晋级和提拔,还有择校换班、家委会等等,建议都作为监察部门深挖细查的重点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摘要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
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
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
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
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
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
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
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