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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税招录公务员(贵州省税务局国考进面分数线)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0份,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为何不起诉 #贵阳# 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62号)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0份,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为何不起诉

#贵阳#

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62号)

1.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路口处,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两本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给蒲某某时被事前布控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出售的发票两本(系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00份、100元面值定额),后经贵州省国税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非法制造的发票。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侵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200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周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量不大,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犯罪情节轻微且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3.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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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头条#

国家要求人们遵纪守法,然而在貴州省毕节市,却有一家叫(貴州威盾集团) 的公司,拖欠了员工工资,(本人到区,市劳动监察都备过案的)。

这是一家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的公司,这公司行为很恶劣,首先签了用工合同,然后他们把签的合同全部拿走,(也不懂他们把合同全收走的用意)。然后就是发工资的时间了,说是一个月的试用期,但按照这公司老板的算法你要工作满三个月才开始给你发工资(这是说什么时候发,并不是做满三个月就真的给你发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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