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尽探望义务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文某履行探望权义务。
2014年9月3日,原告监护人温某与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某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某某由母亲温某抚养,父亲文某享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9月8日,文某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自己父爱严重缺失为由将文某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对三人进行心理干预,在充分了解文某父女探望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文某和温某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女儿探望搭建友好沟通平台。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充分考虑探望权立法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初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同时,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未成年人起诉要求父亲对其进行探望的新类型案件,在法律规定不足以充分适用于新情况时,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家庭的情感认同、家长的言传身教、家风的浸润熏陶,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引导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践行鹭港、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亦体现出司法裁判在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与法律效果有机融合方面的重要作用。#案件播报#(记者:胡思行 | 通讯员:徐佳 王姜锐意)[/cp]
【#离婚后未尽探望义务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文某履行探望权义务。
2014年9月3日,原告监护人温某与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某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某某由母亲温某抚养,父亲文某享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9月8日,文某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自己父爱严重缺失为由将文某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对三人进行心理干预,在充分了解文某父女探望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文某和温某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女儿探望搭建友好沟通平台。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充分考虑探望权立法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初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同时,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未成年人起诉要求父亲对其进行探望的新类型案件,在法律规定不足以充分适用于新情况时,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家庭的情感认同、家长的言传身教、家风的浸润熏陶,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引导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践行鹭港、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亦体现出司法裁判在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与法律效果有机融合方面的重要作用。#案件播报#(记者:胡思行 | 通讯员:徐佳 王姜锐意)
【#离婚后未尽探望义务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文某履行探望权义务。
2014年9月3日,原告监护人温某与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某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某某由母亲温某抚养,父亲文某享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9月8日,文某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自己父爱严重缺失为由将文某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对三人进行心理干预,在充分了解文某父女探望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文某和温某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女儿探望搭建友好沟通平台。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充分考虑探望权立法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初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同时,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未成年人起诉要求父亲对其进行探望的新类型案件,在法律规定不足以充分适用于新情况时,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家庭的情感认同、家长的言传身教、家风的浸润熏陶,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引导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践行鹭港、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亦体现出司法裁判在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与法律效果有机融合方面的重要作用。#案件播报#(记者:胡思行 | 通讯员:徐佳 王姜锐意)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件播报# 【#离婚后未尽探望义务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文某履行探望权义务。
2014年9月3日,原告监护人温某与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某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某某由母亲温某抚养,父亲文某享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9月8日,文某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自己父爱严重缺失为由将文某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对三人进行心理干预,在充分了解文某父女探望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文某和温某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女儿探望搭建友好沟通平台。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充分考虑探望权立法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初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同时,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人民法院报
#案件播报# 【#离婚后未尽探望义务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文某履行探望权义务。
2014年9月3日,原告监护人温某与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某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某某由母亲温某抚养,父亲文某享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9月8日,文某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自己父爱严重缺失为由将文某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对三人进行心理干预,在充分了解文某父女探望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文某和温某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女儿探望搭建友好沟通平台。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充分考虑探望权立法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初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同时,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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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日,原告监护人温某与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某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某某由母亲温某抚养,父亲文某享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9月8日,文某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自己父爱严重缺失为由将文某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对三人进行心理干预,在充分了解文某父女探望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文某和温某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女儿探望搭建友好沟通平台。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充分考虑探望权立法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初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同时,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人民法院报
在四川有这么一个地方,堪称是“中国最大的尼姑庵”,内有2万余名女性修行者,网传禁止成年男人进出。
为什么对于这个“网传”,我目前不敢肯定呢,是因为2016年,我和一行玩摄影的朋友们前去的时候,同行中就有不少男同胞,他们不但自由进出,还拍了许多珍贵的照片。
这个“尼姑庵”就是亚青寺,里面的女性修行者被称为“觉姆”,并非“尼姑”。
亚青寺是白玉县最美的寺庙,由于寺庙所在位置是在一座岛上,因此又被称为“觉姆岛”,被不少去过的游人誉为“现实版的女儿国”。觉姆们的吃住修行都在这里,几乎不与外界接触,有种“封闭”的感觉。
岛上除了有寺院和她们居住的小房子,还有小型菜市场、小商铺等。平日里,像修补房子、砍柴等也由她们自己完成,就连换煤气罐这种重活亦是如此。
从她们的起居环境来看,我们是感到凄苦。但对于岛上修行的觉姆来说,这种“封闭”的环境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让她们免于世俗叨扰,潜心修行。
我第一次听闻这个地方,还是从一个四川摄影师那儿获知,于是就有了一探究竟的念头。当时从成都出发,一路上去了不少古寺,其中就包括有色达。但让我印象深刻、至今难忘的还是亚青寺。
比起色达的“人山人海”,亚青寺的修行环境给我一种强烈的感受:我们的好奇心已经打扰了这里。
那时候,去亚青寺的游人还很少,周边住宿只有一个小酒店,条件十分简单。从而显得亚青寺更僻静。
当时并不知道成年男性是不能进出的,同行的几个男同胞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不仅自由进出,还与觉姆们攀谈起来,整个过程也并没有什么不适。她们当中有的人是来自北上广的白领,因各种原因而选择来到了这里,虽然物质条件艰苦,但看得出来她们很开心。
如今,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一直想故地重游,一直没有机会。直到前几日看到有网友分享了亚青寺的图文,不禁勾起了我的亚青寺之旅。
1947年各省所辖行政区域表:2016个县,57个省辖市
江苏省2个市,分别是连云和徐州
浙江省1个市,省会杭州
安徽省1个市,既不是合肥(当时已是省会)也不是安庆,是蚌埠市
广东省2个市,汕头和湛江,湛江是从法国人收回来的广州湾(“白瓦特城”)
山东省3个市,原因是山东收回了洋人管的烟台和威海卫(“爱德华市”),这两个地方设市
湖北省1个市,省会武昌
湖南省2个市,长沙和衡阳
四川省2个市,成都和自贡
广西省4个市,桂林、柳州、梧州、南宁
陕西、河南没有市
1947年南京、上海、青岛、广州、汉口,西安……是直辖市,不在范围
2016年,四川简阳一农户在迁祖坟时,挖出了一个装有祖先骨骸的青花瓷器将军罐。
杨庆是一名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县的普通村民。因为当时成都修建机场需要经过简阳县,因此很多当地的乡民需要配合国家,把坟墓迁走或者拆迁住宿。
当成都机场的规划路线修到杨庆祖坟边时,相关工作人员便去和杨庆商议,希望杨家能配合迁坟。
杨庆表示,这件事情自己做不了主,要和宗族的人一起商议。
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单位一定会给他们做出经济补偿。
于是杨庆便去和宗族的人商议,最后一致认为应该配合国家工作。
就这样,杨庆带着同族十几口人,挑了一个黄道吉日,带着锄头等工具来到了祖坟这里,进行了简单的祭拜仪式之后,就开始动手挖。
随着大家一锄头一锄头地抡下去,挖了很久也见不到棺材。
后来,随着大家越挖越深,发现了一个罐子状的东西。这可能是先祖的陪葬品,于是他们小心翼翼地避开了这个罐子周围,又向下挖了10公分。
可大家挖了很久,仍然没有挖到棺材,令人惊喜的是,一个完完整整的青花瓷瓶却赫然出现在了大家眼前。
这个青花瓷瓶高约65公分,最大半径可达45公分,看上去样子老旧,却非常精致。
没有挖到棺材,他们只能把这个瓶子先拿回宗族。
杨庆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宗族的长辈们,按照当地的说法,一些富贵人家是会选用青花瓷瓶来装自己的尸骨的,所以这个青花瓷瓶里,可能会藏有祖先的尸骸。
长辈们听完这个消息也感觉到震惊,立刻去祠堂开会。
在祠堂长辈们的授意下,杨庆找了一个小小的木片,把用来密封青花瓷瓶的蜂蜡刮走,再把瓶口的糯米和石灰刮去,小心翼翼的把瓶盖打开。
他们打着手电筒往里面一看,里面真的居然就是杨家先祖杨友祥的尸骨,原来这个青花瓷瓶就是先祖的“棺材”。
自从杨家祠堂开会以后,村里面就有一些人以讹传讹,说杨庆在自家祖坟里发现了稀世珍宝,祖坟里面还有黄金珠宝以及文物等价值连城的东西。
随着这些风声的传开,杨家祖坟也遭了难。一些不速之客往往趁着夜色前来,在这里翻翻找找,最后他们什么也没有找到。
杨庆带着同族的人过来一看,被眼前的场景气坏了。祖坟的周边土都被翻了个遍,甚至其他人的坟墓也遭到了波及。杨庆很生气,这到底是谁干的缺德事儿?
于是,杨庆打算目前的情况告诉祠堂,如果要报警的话,他们也确实没有什么财务损失。可是还没有等杨庆去付诸行动,居然就有人匿名向文物局举报,杨庆私藏国家文物。
杨庆在回家的路上,就接到了文物局的电话,询问相关情况。恼怒的杨庆,便把当时的情形如实报告给了文物局。
文物局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听了事情的经过,认为这个青花瓷瓶八成是国家的文物,于是便向杨庆普及了保护文物的知识。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我国的文物,并且上交国家文物,因为文物是属于国家的财产。
杨庆表示自己明白,不过要回去和宗族的人交代一下。
宗族的长辈们也都是通情达理的人,留着这个青花瓷瓶并不能转卖,放着也是放着,而且因为这个青花瓷瓶的现世,已经给杨家带来了很多困扰。
于是,全家人请来了当地最好的殡葬师,给先祖进行超度,对先祖陈述事情的经过,希望得到先祖的理解。
完成这一切仪式以后,杨庆等人把先祖的遗骸,转移到了另外一个罐子里,密封了起来。然后给国家文物局打去了电话,让他们带着专家来查看。
专家看到这个青花瓷瓶,大概估测了一下,它确实是国家的文物,产于乾隆年间。
杨家的先祖是乾隆五十八年去世的,和专家估测的结果也刚好吻合。
杨庆和当地文物局完成了交接,顺利把文物还给了国家。为了表彰杨庆的行为,当地文物局为杨庆颁发了一张锦旗,并且奖励了500元人民币。
完成这一系列事情以后,杨庆又开始忙着给先祖迁新坟,并且请了当地的工匠重新篆刻墓碑。
而原来的那片土地上,已经开始动工,不久之后,成都机场拔地而起,又赋予了这一片土地新的意义。
寻找1991年出生2014年失踪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西园街道 何浩
姓 名:何浩
身 高:182CM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91-08-20
失踪日期:2014-08
失踪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
失踪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西园街道
特征描述:比较瘦,短发,下巴有痣,额头有疤痕。
失踪时衣着:不详
失踪经过:何浩很小的时候,父母去新疆打工,他和爷爷奶奶生活,2011年,何浩初中毕业后到新疆父母身边,在周边打工,2014年6月,何浩跟父母说要回四川老家,回四川两个月后,何浩因琐事和父母发生争执,不接电话,从此再没有联系家人,2016年父母回四川寻找,据说当年他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西园街道富士康科技集团成都科技园上班。
登记人与被寻人关系:母子
口音:四川旺苍口音
注册时间:2023-01-23
失踪人是否有疾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