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金低廉,并对困难租户宽减租金,根据收入指数每两年调整一次,该指数利用2.4万个公屋家庭收入数据编制而成。若数据上升,则公务租金涨幅取指数涨幅与10%的较小者,若指数下降,则按照跌幅减少租金。目前,公屋平均月租金1880港元,仅为私人房屋的1/7~1/3.对于经济困难的公屋租户,房委会还设有租金援助计划,两年内可获减1/4或一半租金。公屋的申请排队时间长,平均需要轮候5.3年,公屋按照配额和计分制进行轮候排队,优先照顾长者,残疾人士,申请人一般不可要求指定入住地区,楼龄,面积层数,或者单位类别。截止到2018年6月底,约有15.06宗一般公屋申请,以及11.79万宗配额及计分制下的非长者一人申请。
公屋虽然人均居住面积中位数仅为13.2平方米,但里面的设施布局还是很温馨的,对很多老百姓来说能够申请到居住也是非常幸福的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建成区禁止摩托车上路,一经发现1分100元处罚或者不扣分200元处罚,希望领导针对2007年,2009年发布的管理条例进行完善修正,调整原本“一刀切”的管理体制。建议如下:一、一般民用摩托车排量在100cc250cc区间,此类摩托车不具备危险驾驶和违法炸街的行为(非法改装除外),可否放宽出行条件。二、并非所有区域,都有违法改装炸街行为扰民的摩托车,目前在龙子湖,杨金路,东站三个区域生活六年,一年也难遇到炸街扰民的行为,可否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监测。三、半年来持续关注摩托车安全问题,发现摩托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多数为摩托车/改装车,在“闲鱼”“摩托范”等平台可以搜索到郑州北三环以外区域有专门销售水车/违法改装车的地方,可否严查,维护郑州交通秩序。四、摩托车上高架行为,可否通过卡点检查或者增加监控电子设备的方法监测,一经发现加大处罚力度。
回复: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查收,并及时转市公安局处理落实,现已办结回复,特将回复结果告知如下:近年来,支队围绕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大局,积极改善营商环境,创建平安畅通交通环境,针对郑州市交通特点,不断加大对各类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为的纠正处罚力度。郑州市市区摩托车禁行的法律依据是2009年1月1日我市实施《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摩托车、拖拉机(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5月30日,交管局在北龙湖、如意湖、郑州奥体中心、市区高架桥等摩托车集中出没地点开展《清净行动专项治理摩托车突出违法行为统一行动》出动警力查处摩托车各类交通违法六百多起。交警部门严格路面管控、严格规范执法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入手。以日常巡逻以铁骑中队为主,形成主要打击力量,在快速路、主干道及各个高架匝道上口部署警力,组织开展摩托车飙车炸街违法行为集中统一整治行动,对经常出现的重点路段、区域实施有效的拦截,严查摩托车无证驾驶、无牌驾驶、炸街、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2022年1-6月共查处摩托车非法改装、闯禁行等各类扰民交通违法行为8千余起。下一步,我们将持续飙车炸街和摩托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努力降低违法率,为郑州市民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感谢您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郑州头条#
佩服这位大哥的勇气,敢喝敢跳,但是脑子不好使。酒驾就罚钱、扣分,但是妨碍执行公务就是犯罪啦!也有可能有其他事,做贼心虚!
此时此刻,我想作诗一首:
弃车逃跑湖边绕,
三次跳河玩心跳。
试问为啥没命跑,
宿酒早消魂在飘。
知道路怒症,但没见过如此路怒症!
不可思议的狂暴之怒!
简直就是发狂!
近日,海南三亚,G98高速三亚藤桥互通路段。一男一女开着无牌车辆,因觉得他人阻碍其走应急车道超车,于是气急败坏别停对方,在马路中央辱骂对方并打砸车辆,整个过程持续长达2分钟。视频显示一名灰色上衣女子多次踢踹对方车辆车身,还手脚并用将两个后视镜都弄得变形。其间该女子多次拉对方车门但没能拉开。
据警方通报,1月18日上午已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李某(男,40岁)和李某媛(女,42岁)抓获,目前该两人均被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同时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临)、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在高速公路行车道违法停车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结局舒适了,但似乎广大网友都不“买账”,纷纷表示处罚太轻,更有甚者建言“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讯滋事罪”等等。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他们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李某媛等人高速将车别停后,手脚并用对车辆进行“攻击”,那为何最后警方通报该二人涉嫌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呢?
二者主观都是故意,客观上都有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也存在区别。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往往是目标明确和特定,主观就是故意损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的贬损。而寻衅滋事则不同,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财物,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主观上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损坏财物。特点是无事生非、发泄不满、炫耀实力、肆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等。
本案中,李某媛等人与被害人并不相识,占用应急车道超车未果后为发泄不满无事生非,高速公路将后车别停并肆意辱骂,对车辆进行破坏,其行为应该被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
二,李某媛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可能面临何种处罚呢?
目前从警方通报来看,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很明显三亚警方对该二人进行了顶格处罚,二人如愿以偿在班房里迎接兔年!
三,李某媛等人有没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中,李某媛等人对车身脚踢猛踹,用手扳坏车辆后视镜,如果经过价格定损达到2000元以上,那么等待他们的可能就是牢狱之灾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如果经侦查李某媛等涉嫌寻衅滋事罪,后经法院判决需要羁押服刑,如果判决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判决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无论刑事还是治安处罚,李某媛等人的民事赔偿也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包括被侵权人因被侵权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具体到本案,李某媛等人对车辆施暴,应该承担车辆维修的全部费用。
五,李某媛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何评价?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2,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82条,机动车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
3,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82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9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很明显,以上三个交通违法行为并罚共记24分。那么驾驶员李某出来班房后也肯定无法开车了,只能喊代驾或者朋友将车开离公安机关。如果想重新取得驾照,除参加科目一培训考试外,还必须重新参加科目三考试培训,全部通过后才能重新取得驾照。
正如网友所说,都说冲动是魔鬼,李某媛二人本身就是魔鬼!幸好这次后车遇到的是好人,没有下车纠缠,否则他们俩可能就是昆山龙哥的下场,多行不义必自毙!
人家就有晚上跳水夜游的爱好,是你们非要追,人家看这么多警察追当然害怕,他顶多是违法停车占道,该罚款罚款该扣分扣分,咋还能扯上妨碍执行公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