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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务员考试专业目录(2020年青海省公务员专业)

第一、医保省级统筹 国家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包括“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

第一、医保省级统筹国家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包括“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目前,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安徽、贵州、海南、宁夏、青海等省份已经探索实现了医保省级统筹。很多地区已经在上线本地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全国31个省市已经在陆续上线全省统一的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医保参保服务。第二、批量缴费方式参保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农业银行卡或工商银行卡到本市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批扣签约手续,没有农业银行卡或工商银行卡的参保者,需先办理银行卡后,再办理批扣签约手续。第三、职工医保家庭公用

主要是扩大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以前的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参保人本人住院、门诊、药房就医购药后需要自付的医保目录内的项目。改革之后,可以用于直系亲属的就医购药后需要自付的费用,也可以用于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比如说自己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用于缴纳自己小孩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第四、异地就医结算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后,如果医保没有断保或没有换地就医的,备案长期有效;对于临时外出就医的人员,临时备案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也就是说今后不用就医一次备案一次。同时容许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简单来讲,只要异地开通了跨省直接结算,在外地就医或者住院直接会产生系统订单推送到自己所在户籍地或参保地,方便后期直接报销。

社保知识解读

2023年,职工医保缴纳方式新变化,四个重点内容,一起来看看

【海东医保DIP支付方式改革取得新成效】近日,记者在走访我市各大医院时发现,虽然各医院病人不少,但病人住院、报销工作井然有序。家住海东市乐都区的刘大爷告诉记者,他常年需要住院、拿药,这两年医保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住院方便,拿药不需要等很久。

“住院难”“住院贵”问题能得到有效缓解,源于我市两年来不断深入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真正实现了群众得实惠、医院能发展、基金可持续。

自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公布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工作方案,试点覆盖71个城市,海东市成功列为青海省唯一一个国家级试点城市。医保DIP支付方式改革,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改善医疗服务水平,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医保权益,确保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有着重大意义。

去年,我市DIP国家级试点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并两次获得国家医保局调研评估优秀等次。根据全市22家二级医疗机构2019年至2022年3年医保住院患者历史结算数据形成海东市本地DIP病种数量2475个。我市22家二级医疗机构已进入实际付费阶段,并收集了53家一级医疗机构历史住院数据,正逐步形成海东市DIP一级医疗机构病种目录库。

据省、市医保局相关资料显示,我市作为DIP国家试点,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率在所有省辖市中最低,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率在所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最低,统筹基金支付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群众的需求在哪里,医保的服务就延伸到哪里。今年,我市积极推进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下沉,以乐都区、平安区为试点在全市各县区推广,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实现县、乡、村三级医保服务全覆盖。我市还将进一步加快综合医改工作进程,按年度计划完成44家医疗机构DIP付费方式改革,按照病种覆盖率不低于80%,基金覆盖率不低于50%的要求,进一步优化DIP付费机制,积极构建DIP辅助目录库、做好加成(扣减)权重和基本权重的设置,制定与DIP付费相适应的基金智能监控规则,优化监管审核与结算流程,推进DIP付费机制科学性、精准性发展,并积极探索DIP付费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有效衔接的机制。

济川药业:根据江苏省、湖南省、吉林省、天津市、青海省省级单位医保结算体系的相关要求,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将于2022年6月30日起调出省级医保目录;根据江苏省、湖南省省级单位医保结算体系的相关要求,蛋白琥珀酸铁口服溶液将于2022年6月30日起调出省级医保目录。

#铸诚·守信·2021#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解读】

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制订《条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条例》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作了哪些明确规定?违反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4月8日,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做了解读。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多个方面强调了诚信、公信力和信用建设的重要性,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正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的基础性、关键性工程。

当前,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在没有上位法引领的情况下,各地信用立法的阶段性目标选择各有不同。由于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立法难度大、周期长,针对我省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信用体系建设关键制约因素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难、共享难、应用难,同时在应用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很高的情况,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条例》立足实际,从“小切口”入手,以解决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相关问题为着眼点,及时出台,对规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使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条例》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与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相关内容作了有效衔接,在总则和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款中,围绕信息主体权益保障作了详细规定。《条例》第4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17条对于归集、开放和使用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遵守的规定专门予以明确。第4章围绕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也作了相应明确规定。通过以上举措,不但有利于提高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和能力,也有利于有效遏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的泛化和扩大化,更好营造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完善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目录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为依据。

《条例》根据该文件相关规定,在第9条、第10条内容中完善了目录制管理的相关内容,规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并参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对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制定程序、内容等予以规范,增强条例操作性。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由于失信惩戒措施对信息主体的影响比较大,《条例》围绕失信惩戒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定期更新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针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在第26条、第28条有区别地规定了惩戒措施。在第27条中规定,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认定依据、标准和程序”进行。

未经授权使用将被处罚

为了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刚性,明确相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36条将处罚对象规范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息提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处罚主体规范为以上对象的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为解决有些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操作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与其他国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条例》第37条针对利用虚假的信息主体授权文书等材料获取公共信用信息和未经信息主体授权将公共信用信息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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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最新碳行业报告更新2月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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