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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法院公务员(广西玉林公务员2021年招聘岗位表)

【涉嫌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副局长卢显泰今日受审】

【涉嫌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副局长卢显泰今日受审】

4月26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副局长卢显泰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一案。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显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卢显泰利用担任来宾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万兴分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等人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测绘资质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65万元。

二、单位行贿罪。2016年,被告人卢显泰与李某某、韦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广西翔卓投资有限公司,以承揽象州县象州镇等8 个土地开垦项目,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卢显泰以特定关系人卢某某名义占股25%并主要负责项目运作。2016年底,卢显泰请托时任来宾市政府副市长余某某(另案处理)为翔卓公司中标象州县象州镇等8 个土地开垦项目提供帮助,余某某通过时任象州县长罗某某、副县长龙某(均另案处理)为翔卓公司中标该项目提供帮助。2017年年底至2018年,经卢显泰、李某某、韦某等人商量,翔卓公司给予余某某人民币1400万元、龙某700万元、罗某某1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卢显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翔卓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揽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220万元,被告人卢显泰作为翔卓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构成单位行贿罪。卢显泰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卢显泰受贿、单位行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卢显泰对指控的受贿、单位行贿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目前,该案庭审审理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当天,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该案组织党员干警开展“树新风、扬正气、促发展”主题警示教育庭审观摩活动,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提升党员干警遵纪守法的意识。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博白县原县委书记罗宗光(正处级)被公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原县委书记罗宗光(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宗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宗光先后利用担任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博白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玉林头条#

获刑十年六个月!北海市银海区原区委书记游君宇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2年3月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原区委书记游君宇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游君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其退出受贿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查封在案的以游某名义购买的一套房产依法拍卖所得款充抵尚未退出的赃款及罚金,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游君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7日10时至2022年3月28日10时,拍卖的玉林市民主中路137号房产,以150.18万元成交!

标的物详情:

玉林市民主中路137号房产确权建筑面积为832.76平方米。已建但未确权建筑面积为72.32平方米),标的总楼层为6层(实际为7层)一栋自建房,一层分为三个门面。

起拍价:1501800元,

保证金:300000元,增价幅度:8000元。

本次拍卖吸引了一个人参加,出价共一次,最终以起拍价150.18万元成交!

梁伟新与梁启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902民初460号

原告:梁伟新,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梁启超,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

原告梁伟新与被告梁启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伟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启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伟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处被告归还办理小孩入学费用25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熟人关系,2019年8月上旬,被告对原告说能帮原告将原告的小孩进入玉林高中附属中学就读,并说要交25000元入学费用,还说办不了你的小孩入玉林高中附属中学,25000元到2019年9月2日如数归还。原告听后相信了被告,原告便通过微信转账将25000元交给被告。被告收到钱后写了收条给原告收执,被告许诺如办不通,到9月2日如数归还。(详见微信转账凭据和被告2019年8月27日写的收条)。2019年9月1日,学生们都到学校上课了,原告便找到被告了解情况,被告说无法办理原告的小孩入玉林高中附属中学读书,原告听后便要求被告退还25000元入学费用,但被告却不予归还。后来又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该款,但被告都拒绝归还。现特向人院起诉,希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

被告梁启超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熟人关系。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帮助原告将原告的小孩办理进入玉林高中附属中学读书,被告向收取费用25000元,如不能办理则在2019年9月2日退还该款。之后,原告于2019年8月9日、22日、26日分通过微信三次共转了25000元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梁伟新为小孩入学费用贰万伍仟元整。如办不通,到九月二日如数还回。”的《收条》给原告收执。至2019年9月2日,被告没有办好给原告。原告多次追索要回该笔款项,被告均不予退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并出具《收条》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给原告,但没有兑现其承诺,故属于违约,应按双方的约定退还款项给原告。原告所诉有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启超退还25000元给原告梁伟新。

上述判决之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被告梁启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东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禤 干

老公被刑拘,玉林女子花4万元“捞人”,没想到……

 “拿6万元来,两个月内你老公一定能出来!”正当为老公因犯罪被刑拘而焦头烂额的阿蓉(化名),听到“认识检察院、法院的人”的刘某春拍着胸膛说出这番豪言壮语后,救夫心切的她先后3次给了对方4万元,结果是老公没出来、钱也没了。玉东派出所接警后成功将刘某春抓获,目前,因涉嫌诈骗罪,刘某春已被刑事拘留。

    

01

为“捞”老公,女子被骗4万

“我被骗了4万元!”4月13日,一名神情沮丧的中年女子来到玉东派出所报案。

女子叫阿蓉,玉州区人,和丈夫经营建筑材料。2020年8月,丈夫因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后,她独自一人经营着建筑材料生意。

民警抓获刘某春

 同年10月间,一名经常帮衬生意的涂姓客户询问阿蓉:“好久不见你老公了,是不是犯事了?”正为老公被抓一事焦头烂额的阿蓉于是一股脑把老公犯事被抓的事说给对方听。“我认识一个朋友,他和检察院、法院的人很熟,能让你老公提前出来,不过需要6万元‘办事费’。”救夫心切的阿蓉于是听信了涂某的话。

10月19日,在江岸社区一家贸易公司里,阿蓉见到了刘某春。“6万元帮你搞掂,2个月内一定能把你老公弄出来,如果到时候办不成钱如数返还!”刘某春拍着胸膛对阿蓉承诺。信以为真的阿蓉于是在两天内分3次给了刘某春4万元钱。

钱给了刘某春后,阿蓉每隔几天便询问刘某春“事情办得如何了”,刘某春则以“事情正在运作、等领导审批就能放人了”来搪塞。同年12月26日,刘某春承诺的两个月到期了,阿蓉于是到江岸找刘某春,没想却发现贸易公司关门了。当她质问刘某春时,刘某春仍以“春节前肯定能出来”搪塞。然而春节过后,老公未能出来,阿蓉表示“退钱,不需要办了”,向刘某春追回“办事费”时,刘某春依然以种种借口搪塞。

随后,刘某春更是手机停机、微信不回、公司不开门。意识到上当受骗的阿蓉于是来到派出所报案。 

02

嫌疑人已被刑拘

被骗钱款也追回来了

接到报案后,派出所立刻介入调查。

经调查,阿蓉受骗的事实确实存在。民警同时调查得知,嫌疑人刘某春,男,62岁,福绵区人,位于江岸社区的贸易公司是他和朋友一起开办的,但此时贸易公司处在关门歇业状态,其行踪飘忽不定,一时未能将其抓获。

因涉嫌诈骗罪,刘某春已被刑事拘留

 4月21日中午,民警罗竣获悉刘某春出现在江岸社区后,立刻带队赶往现场将其抓获。

到案后,刘某春对诈骗阿蓉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做其和其家人工作,4月22日,其家人交出了全部诈骗所得。

目前,因涉嫌诈骗罪,刘某春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警提醒

公民应遵纪守法,如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控制,公安机关会依法办理。切勿相信所谓“拿钱便可捞人”的“能人”,以免上当受骗。

来源: 玉林晚报

受贿1647万余元!获刑11年6个月

2021年5月3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浦北县原县委书记韦业葵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韦业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退出受贿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尚未退出的受贿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韦业葵利用担任钦州市委办公室主任、浦北县人民政府县长、浦北县委书记职务便利,为陆某、覃某禧等14人以及企业在工程项目承揽、房地产项目配套费减免、工程款拨付、国有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84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1 647.9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业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第二起受贿事实中,被告人韦业葵与黄某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业葵积极参与犯罪,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韦业葵到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出大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韦业葵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我终究还是被银行起诉了,才半年而已。

这不是信用卡,是银行纯线上的极速贷,欠了5.7万,是本地分行放的款,利率8%,现在法官说要还6万多,包括几千块钱的律师费。

下午,AI帮我接了个电话,我看文字记录是玉林玉州区法院立案庭的,不敢怠慢,就回拨了过去!

听声音是一个老法官,估计50几岁了,也很好说。法官讲:他们法院11月4号收到银行的诉状,事由是不良贷款,现在是诉前调解,有三个选择:1:有钱的话就到法院联系立案庭,把欠款和利息全还了。

2:有稳定收入,有持续还款能力的,可以到法院协商分期还款。

3:实在是没能力的,也可以等判下来后再做打算。

法官问我是怎么选择,我说3,法官也很客气地说,叫我不要想太多,现在才立案,到开庭,判决,执行还有几个月,这段时间好好找工作赚钱,到时候也还是有协商的机会的。

哎,好难啊,好无助,地球80亿人,却无一人能帮我[流泪]

“一个人名下怎么会有这么多房子?”广西玉林,涉案超43亿元传销组织头目名下的29套房子首拍,结果只卖出两套,其他都流拍。看似便宜,不懂行真的不要进入。

2020年8月4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斑美拉”特大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判决19名被告人,涉及会员3万多人,涉案金额43亿多元。

余某容等19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2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7亿多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

8月9号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对斑美拉传销案主犯余某容名下的29套房子进行拍卖,其中最为关注的是号称“亚洲十大豪宅”之一的南宁市凯旋1号两套豪宅令人关注,起拍价分别为1152万元、632万元。

余某容名下的法拍房共有122套,当天拍的只是房产的冰山一角,房产总价值已超过1.27亿元。

卖出去的这两套豪宅,不管从装修还是各方面都非常的被看好,里面都是精致豪华的装修,还有一些名贵的家用电器等。

有人会问不是限购房产吗?他怎么会有这么多房子?

一人名下可以买几套房子这个需要根据不同城市、不同政策而定。按照购房城市是否实行限购,一般在限购城市内,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可购买两套住房。若是外地户籍的人群名下无房产的,在满足当地购房条件的情况下可购买一套住房,若名下有房产的,将暂停向其售房。如果不是限购城市,想买几套都可以。

那么法拍房到底能不能买?

首先如果我们对房产有足够的了解,知道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我们就可以从中选择在自己接受范围内的房产。针对法拍房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考察中可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情况。

1.是否存在租约以及面临被追债的情况

有的法拍房可能存在租赁在前、抵押在后的情况,如果租赁时间很长,那我们就是有房也难住。而且我们最好了解清楚原房主身份情况,是否因债务问题跑路,否则我们还在以后居住中可能面临被追债的情况,碰到不讲理的人就十分麻烦,严重影响我们的居住感受。

2.是否存在产权、质量和隐性费用等问题

核实房屋的产权信息,例如出让性质,产权年限、是否办理过不动产证等,在整个流程中是极为重要的一环,尤其是要注意产权剩余的年限。

由于我们在购买法拍房之前,不可能随时实地考察房屋,所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不仅影响我们的居住,还可能还需要支付大量的维修费用。

其次值得关注的是法拍房的拍卖价通常只是裸价,税费、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这些隐性费用都是需要竞拍者一并承担的。

最后,如果说我们对于买房落户和有孩子上学的需求,那么对法拍房的户口和学籍也要注意查看,因为若是法拍房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出去,竞拍者在购买法拍房之后,可能就会存在不能落户的风险,还可能对入学产生影响。至于法拍房是否需要购房资格,这一般会在拍卖公告中进行公示,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

法拍房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什么?

1、无法过户的问题:产权性质,有些房屋是商品房产权可正常过户,有些产权不明,则有可能造成无法过户的风险。

其次,涉刑房屋,也会有无法过户的风险,涉刑房屋在法院公示上一般不会标明,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核查,以避免因风险问题导致金钱损失。

2、补缴差价的风险:一般法拍房都要求买家承担相关税费和欠费。而在查询税费方面确需要买家自行解决,通常需要专业机构通过相关渠道进行了解。那么就意味着房屋若自行拍下后,有时甚至面临天价税费。

3、入住清场风险:部分房屋会存在二次抵押或者租赁,房主居住等情况,这些遗留问题会导致房屋拍卖后无法居住,甚至长期无法腾房。

4、无法贷款风险:买法拍房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资金。很多人默认以为自己可以贷款,结果拍中后银行无法在规定时间放款,导致错过向法院付清全款的时间,最终损失保证金。因此,贷款问题事关重大。

5、房屋隐形瑕疵:法院在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拍几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对房子潜在的瑕疵并没有信息统计,因此,如果房屋存在违建,不合规改造,或者凶宅、涉刑等问题,则会有风险。

所以法拍房子等物品虽然便宜,但是你也要懂,不懂进去出来很狼狈的。还有不要相信利息高,一年带你挣成百上千万的东西都是骗子,我爸爸曾经就被骗过去,最后趁别人不注意逃了回来。

法拍虽然便宜,但是也要谨慎下手。

#玉林头条# #广西#

真正有钱不还并且选择逃避现实责任的人必须要严惩当事人。如果是家庭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正常还款并且已经是最困难的时候了。还被限制并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话。更是雪上加霜了。

因为现在在个别地方已经把本身已经很困难了并且家庭原因差点吃不了饭了,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话。不是把当事人逼死吗?

现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院的人违规违纪办理案件导致当事人生不如死地步差点死掉一家人。这样的法官是不是要严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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