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男子小周为了举办一个风光的婚礼,花3万多元购买了一些好酒和中华香烟。不曾想,办酒席时却被客人指出是假货。颜面大失的小周很生气,一怒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14万余元。
(来源:烈山区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小周年纪轻轻事业有成,又找了一个让自己无比满意的好媳妇,就想着婚礼就一次,必须给媳妇弄得风风光光、高高兴兴的。
于是,在订婚前,小周先是让母亲到一家经常购物的文体店,购买了5280元的8箱六年口子窖、2400元的6条中华烟,拿着去老丈人家搞了个不错的订婚宴。
婚礼快到时,小周又算了一下,好像客人有点多,烟酒也消耗了一些,办婚宴时可能不够,就又向该店订购了价值14640元迎驾贡酒八年和中华烟。
可不曾想,有来参加婚礼的亲友对烟酒比较有研究,感觉烟和酒的味道均怪怪的,告诉小周可能买到假货了。

小周一听,脸都绿了,花了那么多钱,居然还买到一堆假货,钱出出去事小,可这脸都丢大发了。本来想办一场有面儿的婚礼,结果还把自己给整成了笑话。
随后,小周就联系文体店的老板,一番劈头盖脸的质问。让他没想到的是,文体店老板居然还承认了香烟确实是假烟,不过其声称酒是真酒。
这知道是假货还卖给我?小周一听就炸了。于是就怒气冲冲地一定要卖家按照10倍赔偿。文体店可不吃这一套,双方商谈一番后很不愉快。
退货?这不是玩呢嘛,买来的烟酒大部分都让参加亲朋的好友消耗了。于是,小周就直接把文体店举报到了市监局。
市监局封存了小周用剩下的18瓶六年口子窖、69瓶迎驾贡酒八年及1条中华烟进行。且经鉴定,这些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中华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但因为证据不足,没有对文体店进行立案调查。

市监局不立案,卖家又态度强硬,小周无奈,只能去法院起诉了文体店,要求其向自己支付18瓶六年口子窖、69瓶迎驾贡酒八年及15条中华烟对应价款的10倍,即146400元。
毕竟是涉及到十几万的赔偿,文体店也不敢怠慢,向法院提出了抗辩。
文体店认为,第一,购买烟酒的是小周的母亲,虽然是母子关系,但是都是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混为一谈,小周不是适格的原告。
第二,留存鉴定烟酒只剩下了一部分,不能说明已经消耗了烟酒也存在问题,小周也没有证据证明婚礼用掉的烟酒是假的。
第三,拿去鉴定的烟酒,也可能是被掉包的,小周同样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批鉴定为假冒商标的产品出自烟酒店。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烟酒店的抗辩理由有道理吗?小周的赔偿诉求又能否得到支持呢?
首先,对于店家提出的第一点理由,民事行为可以实行代理制度,《民法典》第126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小周是通过母亲与文体店取得联系,小周母亲购物时已经向店家表明是在替小周购买烟酒,且后续接收货物,支付价款等均为小周自己实施。
因此,可以认定小周母亲是在实施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效力归于被代理人小周,小周与文体店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是适格的原告。
其次,文体店提出的第二、三点理由,即鉴定烟酒是否出自文体店,以及已经消耗的烟酒是否是假货的问题,在诉讼中,涉及的都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小周出示了购物票据、付款记录后,已经足以证明小周在文体店内买过这些相应品牌的烟酒,那么对于是否存在掉包这种情况的证明责任就转移到了店家。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店家就需要提供诸如进货查验记录、出售商品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销售的是真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同理,对于已经消耗的烟酒是否假货的问题,店家同样要提供上述证据证明。
本案中,文体店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且,在酒的包装上一些事关食品安全的关键信息也存在被破坏的情况,据此,法院推定这批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白酒按照10倍赔偿,香烟按照3倍赔偿,由文体店赔偿小周99900元。
最后,销售假冒伪劣的烟酒,不仅仅会涉及到民事责任,从行政法上说也是违法行为,也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文体店销售的香烟经过法院审理,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法院认定的违法经营额为1万余元,那么,按照上述规定,一旦查实,文体店将面临10余万元的罚款。
虽然本案中的文体店因为关键证据缺失,侥幸逃过一劫,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违法的事情干多了,终有受到严厉惩罚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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