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男子张某下班后便去了朋友家喝了会茶,凌晨时分回家时,没想到竟然有人在家门口等待张某一晚上,见面后,这名男子将随身携带的浓硫酸全部泼向了张某,导致了张某毁容。
据悉,泼硫酸的男子是韦某,至于原因竟然是韦某被妻子起诉离婚,韦某怀疑是妻子外边有人了,而为了尽快摆脱韦某,妻子彭某向韦某发了自己和张某的旅游照片,这下子彻底激怒了韦某,随后韦某携带硫酸,泼向了张某。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达到了重伤一级,汕尾法院据此判处了韦某有期徒刑13年,赔偿张某损失近26万元,可是韦某却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提出了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了韦某的上诉请求。
#大兵叔叔说法#
古话说:自古奸情出人命。不知道张某和彭某之间是否有不正当的关系,从而惹怒了韦某,但是韦某冲冠一怒的后果,却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更让张某从此“捂脸见人”。
本案中,韦某采取泼硫酸的方式毁容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由于伤害的位置是面部,而面部在鉴定上也非常严格,一道口子往往就可能构成轻伤,而本案中,韦某致他人损伤为重伤一级,这属于非常严重的伤害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韦某致张某重伤,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应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毕竟韦某采取的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而且面部的恢复也无法恢复到从前,对张某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那么对此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同样,由于这样严重的伤情,法院判决韦某同时承担近26万元的赔偿,这些赔偿也仅仅是直接赔偿,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如果间接损失也支持,那么将会是天文数字。
张某和彭某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彭某说没有,其实这已经不重要了,而由于两人正在闹离婚,这下彭某便能顺利的和韦某解除婚姻关系了,如果两人真的有关系,这下正好成全了两人,气是出了,但是这值得吗?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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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这事,说来都是泪!”广东汕尾,一男子陈某由于经济困难,需要资金周转,于是陈某便向江某借钱,并向江某借款的本息结算后,陈某出具借条、收条、欠条交江某收执。
之后,陈某便写借条,借条载明陈某向江某,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陈某在上述借条、收条、欠条中签名按指印。
可不曾想到的是,江某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向陈某讨要欠款无果。
陈某表示,自己与江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之前,江某找到陈某、李某、黄某、江某,商量一起从事小额借贷业务,由江某提供资金,李某作为财务,陈某负责公司业务,黄某负责帮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江某帮公司拓展业务。
一般客户回款时,大多是直接支付到李某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小部分会通过陈某回收后转回给李某。李某转给陈某的款项,并非江某委托李某给陈某的借款,而是公司从事小额放贷业务时的流水账。
陈某还表示,因为小额放贷出去有部分款项没能回收,江某找到陈某,说他的资金也是通过投资人来的,便拿了本案《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给陈某,其称可以应付投资人说款项借给了“陈某”这个人,回去好交差。陈某认为其与江某之间是同学,应该不会害陈某,江某实际上也没借过钱给陈某,故签了本案的《借款合同》《借条》《欠条》,但该借款文书是不真实。
双方随后各执一词。不久,江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6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那么这件事情,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呢?
1、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案件。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江某有义务要提供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成立。陈某有义务证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否则,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具体到案中,江某提供陈某签名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欠条》以及转账凭证,因此根据江某所举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
如果陈某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江某主张的情况下,那么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则大概率会支持陈某与江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如果真是存在借贷关系,相关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真是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借款人需要返还本金和利息,利息则按全国银行业间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江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陈某提出的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可。随后判决陈某应偿还江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陈某承担了一审、二审败诉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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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汕尾头条#
#这就是中国法官#【接过父亲手中法槌,成为一名禁毒先锋】9月16日下午,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扎根审判执行一线践行司法为民”中外记者见面会。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海钦出席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黄海钦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在法院工作18年,先后审理各类毒品案件2000多件,在担任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期间,依法审理了“11.24”特大海上走私毒品案等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他一次次敲响正义的法槌,严惩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誉为“海陆丰卫士”“禁毒先锋”。
黄海钦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父亲也是一名干了一辈子刑事审判的法官,作为一名“法二代”,耳濡目染,父亲对公正司法的追求和对司法事业的热爱,深深影响了他,为幼小的他立志成为一名为人民群众伸张正义的法官播下了种子。“记得高考那年填报志愿,我义无反顾选择了法律专业,父亲虽然早已经退休,但他一直是我学习的榜样,也是我人生的灯塔,从我成为一名法官开始,我就坚定一个信念,要做一名有责任、有担当、为人民群众伸张正义的好法官。”黄海钦回答。
他表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他将更加牢记初心使命,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当一名红土地上的法治“追光者”,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张孟)
日前,广东省汕尾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郑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3月,广东一名智力受损的男子离奇失踪,年迈老母亲寻找无果后求助警方,后经查实,该男子竟已被人灌醉后替“人”火化了。这么离谱的事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2017年2月底,广东商人黄培坚因肺癌晚期生命即将走到尽头,弥留之际黄培坚将弟弟黄培青叫到病床边,他向弟弟嘱咐道自己临走前有一个心愿,那就是他不想火化,因为在他的心里感觉人死应当入土为安,如果要把自己火化了,他会走的很不安心。
黄培青从小和哥哥感情深厚,面对哥哥唯一的心愿,黄培青一口答应了他,可是当地政府已经明确的禁止了土葬行为,想要帮黄培坚实现土葬愿望一时间让黄培青没有头绪。
于是他找到了做殡葬生意的刘长贵,将自己的情况说明,并且表示只要事情能够办成价钱都好商量,刘长贵听到后表示自己有的是办法,只要找到尸体来代替黄培坚火化,那么黄培坚不就可以如愿的进行土葬了,见刘长贵如此胸有成竹,黄培青立即支付了十万元的辛苦费给了刘长贵,并表示自己回去静候佳音。
黄培青走后刘长贵立刻联系了自己的搭档黄松彬,此人的工作是开车往殡仪馆运送尸体,两人商议在黄松彬运送尸体的时候用钱买一具尸体来替换黄培坚。
接下来的几天黄松彬一直在寻找“尸源”,可事情并不顺利,他一连找了好几家但并没有一家人肯将死者尸体交出。黄松彬感觉到嘴边的鸭子马上就要飞走了,情急之下黄松彬产生了一个恶毒的念头。
他知道在附近的废品站中有一个叫做林少仁的傻子,于是他决定将这个傻子当成“替身”,替黄培坚火化。
2017年3月1日,黄松彬开车来到了废品站,他看到林少仁此时正在废品堆里收拾垃圾,于是他走上前去,告诉林少仁在他的车上有很多好吃的东西,由于林少仁从小智力缺陷,对人并没有防备之心,所以在听到有好吃的后便跟着黄松彬上了车。
在车上黄松彬拿出买好的菜,又将早就准备好的高度白酒拿了出来,他哄骗林少仁喝下去,但林少仁只喝了一口便感觉十分辣口不想再喝,但此时的黄松彬却换了一幅嘴脸,逼着林少仁一口期喝下了五瓶白酒,在这中间他不管林少仁有多么的难受,只管让他吐完再喝,直到不省人事。
看到林少仁成功被自己灌醉后,黄松彬将他放进了早就准备好的棺木中,然后将其杀害。就这样林少仁代替黄培坚进入了焚尸炉。
而另一边林少仁的老母亲还不知道儿子已经出事,她各处各道的寻找儿子的下落,可一直没有结果。无助之下老人报了警,可警方也迟迟没有找到任何线索。
直到2019年10月初,黄培青在一次聚会中无意得知了事情的真相,于是他主动投案自首,自此警方和林少仁的母亲才得以直到事情的真相。
10月10日,刘长贵以及黄松彬被警方缉拿归案,经过一年的证据采集后,2020年9月8日,广东汕尾市中级法院,对林少仁被害案判决黄松彬死刑缓刑两年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参与此事的黄培青和刘长贵二人也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林少仁的母亲无法想象她那样天真的儿子,竟被坏人利用被送进了焚尸炉,她也无法想象儿子在被逼着喝酒时是有多么的痛苦和恐惧。面对特殊群体我们要保护而不是伤害,不管任何情况生命是值得被尊重的,我们要用善良,让“花”盛开。
老照片:2001年2月8日上午,制贩假币罪的罪犯张林棋被拉往刑场执行枪决,在他的生命已进入读秒倒计时,给他抽了一口烟。他面对镜头脸带点微笑,一副蛮不在乎的样子。
2000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伪造人民币、购买、运输假币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汕尾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处卓振沅、卓镰貌、张林棋共七名主犯死刑,另三名主犯无期徒刑、另二名从犯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年。
卓振沅、卓镰貌、张林棋等十二名被告人自一九九五年三月至一九九九年五月,在陆丰、普宁、惠来、汕头、汕尾市区等地伪造人民币九次,印制假人民币六点四一六五亿元。
二十世纪末,广东汕尾头号假钞案,主犯卓振沅狂印6亿假钞,落网后被判死刑。
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7人,自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间,在广东的陆丰、普宁等地,进行印制假人民币的犯罪活动,印制假钞总额达6亿余元,卓振沅以40:1的比例将这些假币售出,从中获利了大约1500万元。
1999年11月4日晚上,卓振沅和司机高锡波出现在了汕尾市城区远东钟表业有限公司,而早已等候多时的公安警察,立即对卓振沅进行了抓捕。
最终,警方人员找到了卓振沅一行人用来制作假币的“远东公司”工厂,在现场发现了大量的假钞,金额高达4663.59万,都是来不及处理的假钞。
卓振沅参与印制假人民币6次,印制假人民币6.15亿余元;卓镰貌参与印制假人民币3次,印制假人民币2.95亿余元;张泽汤参与印制假人民币1次,印制假人民币2.71亿余元;周家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5次,印制假人民币3.38亿余元;张林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2次,印制假人民币2400万余元;文志武参与印制假人民币3次,印制假人民币1.56亿余元;张惜涛参与印制假人民币1次,印制假人民币1.39亿余元。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分别判处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7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还以伪造货币罪、购买假币罪、运输假币罪分别判处其他5名同案犯罪分子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判死刑的卓振沅等7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卓振沅等7人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卓振沅等7人相互或与他人共同伪造人民币,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而且在本案中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他们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均无法定从轻情节,都应依法惩处。
2001年2月8日,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被执行枪决。
广东汕尾特大假钞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伪造假钞案,也是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最重、打击力度最大的案件之一。
“我只是来劝架的,这也要判刑?”广东汕尾,一男子得知同学因妻子出轨问题发生争吵后,遂前往劝阻。夫妻俩在楼梯口发生争执过程中,男子失手导致同学滚下楼梯后身亡,事后男子赔偿80万给同学妻子,仍被判有期徒刑。
(案例: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邓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还在同一宿舍生活了几年,因此二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邓某在得知黄某因妻子与同事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欲离婚后,驱车从另外一个城市来到汕尾,准备安慰并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可不曾想,邓某刚到黄某家门口,还没进屋就听见夫妻二人正在发生争吵的声音,邓某等了好久才见房门打开。可是打开房门的原因,并不是给邓某开门,而是妻子郑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才开门的。
黄某随即追出门外欲阻止手提行李箱的妻子离开时,与妻子发生了厮打,邓某见状则上前拉开双方,可就在邓某在出手推开双方时,黄某因失足踩空了楼梯阶而意外滚到了楼梯平台,并导致黄某头部大量流血。
邓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受伤后的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后,于次日身亡。后经鉴定,黄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的。
案发后,检方认为,邓某虽然没有伤害黄某身体的故意,但其因过失导致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事实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罪的行为上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的。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邓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是一种积极补救的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可从轻情节。而且,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等,并综合本案的案情,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宣判前,邓某赔偿了黄某
妻子8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亦是邓某能够被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由于邓某的原因导致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本应判处其民事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的,只是由于其在事前已经赔偿了,因此家属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认为,对于邓某来说,他是不是有点懵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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