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培训分类及内容
第十三条 检察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轮训;
(二)初任检察官的统一职前培训;
(三)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培训;
(四)晋升高级检察官的晋高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其他培训。
第十四条 检察官政治轮训实行分级分层组织,突出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实现全员覆盖,重点提升检察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五条 初任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分集中教学、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重点加强理论武装、提升法律素养、强化职业道德、掌握实务技能。培训时间为一年,集中教学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 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完成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与形势任务、司法办案理念、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检察领导与管理能力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七条 晋升高级检察官的晋高培训,应当在晋高1年内完成培训,重点加强司法办案理念、最新法律政策、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处理技能、案件管理和高级检察官实务学习等。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或者230学时。
第十八条 检察官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重点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九条 政治培训应当紧密结合检察业务,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修课,重点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章党规党纪、党史和人民检察史、理想信念、群众路线、意识形态、形势政策、保密等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业务培训应当坚持做到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其中,重点培训司法办案理念、法律政策理解适用、事实认定及证据判断、新类型案件办理、法律文书说理、流程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等法律监督业务。
根据检察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加强金融、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环境资源保护、大数据运用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伦理、检察职业道德和廉洁司法等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培训重点开展政策运用、群众工作、风险防控、媒介素养、心理健康、人文科技等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