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即便是执行任务也不能骂人!应该得到处罚,而如此嚣张背后其领导也有关系。
骂人也要坐牢了?被人骂了,是忍了还是骂回去呢?教你一个办法,既能解气还不让自己受到牵连!
大家都知道打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在骂人也是一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公众场合公开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侮辱罪。
程度轻微的骂人,就有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会受到拘留、罚款、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
恃强凌弱、倚老卖老辱骂他人的情节恶劣,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是敢公然的辱骂英雄烈士,那可就更严重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知法、懂法,方可守法、用法!
2021年新版《民法典》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套法律常识,从你出生到到工作到结婚,到买房买车到生儿育女,都离不开这部法典,它涵盖了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收养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而《法律常识》这本书更是每个家庭都需要必备,就像字典一样,放在家里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查一查,书中有几百个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所以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和家里的长辈遇到法律问题,可以不用再求人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民法典➕法律常识,都放在下方了,拿去看看吧,建议必备。
江苏苏州,女子因路边没车位,将车停在镇政府院子里遭保安驱赶辱骂!女子很生气,认为镇政府是对外开放的,有空位老百姓就可以停!但保安用手指着女子说:“你是中央干部啊?你屁都不是,凭什么把车停这里?”女子被骂后不服,投诉了保安!
女子在镇政府对面的一家工厂上班,她的车一直都是停在路边。但是当天早上7点左右,女子到了工厂看到路边没有车位了。
如果再往前面开停公共车位的话,那就要再开七八百米,再步行到工厂的话就比较远!
于是,女子想到对面的镇政府院子有停车位,就想着把车停里面方便一点。
可是她车子停好没多久,保安就过来驱赶了!
原来,女子停好车以后没有进去办事大厅,而是转身就走,保安就喊住她,问她是不是来办事的。
女子如实交代,说自己是对面的员工,路边没车位,就把车停这里。
保安一听说不行,你这一停就是一天,这边南侧的车位是给来办事的人停 ,你要停就停北侧远一点。
可女子觉得太远,不听。保安怒了,和女子发生了争吵。冲动之下, 保安说女子看起来人也不像人,连句人话都听不懂!
女子一听,这不是拐着弯骂自己吗?于是她拿出手机对着保安,让保安把“人也不像人”那句话再说一遍?
保安看女子不听话还来劲了,觉得女子一个小人物还真把自己当回事了,于是他指着女子说:“机关里的车位,你凭什么把车停这里?你是中央干部啊?你屁都不是!”
女子反驳说:“机关里的人是人,我们老百姓不是人吗?我不是中央干部就不能停了吗?这里的车位是闲置的,为什么不能给市民停车?”
保安语塞,转身不理睬女子,女子对着他大喊:“今天这视频我要不发给你领导,我就是孬种!”
保安听到后,回头用手指着女子说:“你就是孬种!”
于是女子打了12345热线,工作人员回应:镇政府院子的车位是对外开放的,市民是可以停的。
既然可以停,自己还被骂人驱赶辱骂,女子更加不服气,把这事情发到了网上!
而记者也介入询问政府的工作人员,既然是对外开放,当天保安为什么不让女子停呢?
工作人员再次解释:车位肯定是对外开放的,那边不存在说什么领导不领导停,老百姓都是可以停的,那边车位主要用于临时来办业务的市民停车,保安考虑到她是对面厂里的员工,一停就是一天,建议她往北面停一点,因为这边来办事的市民车位都不够停车!
但女子不听,所以引发言语冲突。不过,保安的言语确实不对,主要是年纪比较大了,各方面说话不是特别礼貌,后续会对保安加强管理教育!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支持保安!女子不在此上班,临时办事可以停,长期停车肯定不行!保安好好说话女子不听,后面他冲动起来说话被女子拍下,谁生气不会说气话?
也有网友说,女的一停就是一天,来办事的人没有停车的地方,是不是又要骂了?那是公共的地方,可不是为了方便她一个人的!如果不管理,她会告诉她的同事都去那里免费停,你信不信?保安大叔虽然言语过火,但小女子素质不见得比保安高!
还有网友说,这肯定是上面领导不给停的,不然那个保安闲着没事干,停不停对他有什么影响?
不过,就算保安在执行上面的指令,但是那态度和语气可真是一言难尽……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保安不是简单地教育了之。因为辱骂他人是违法行为,严格来说,女子保安,保安是需要接受行政拘留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事出有因,视频又掐头去尾,只对女子有利的话,那事情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我认为,社会车辆前来机关办事理应提供便利,但蹭车位肯定不行!规矩和秩序大家都要遵守,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任何一方坏了规矩,只能是乱了秩序!
但再怎么样,也不能冲动骂人,否则有理就会变成无理!
县政府认为王某骂村主任李某为“人渣”不构成侮辱;县公安坚持拘留10天。王某和李某的诉讼变成了县政府对县公安局的诉讼。
某地,某村委会召开村干部考评会时,村民小组长王某发言时,骂村主任李某是“人渣”,李某也骂他是“村霸”。
李某时就报警了,县公安局立案调查。4天后,公安机关以侮辱他人为由,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两个多月后,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一个“人渣”不构成侮辱,撤销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
这次轮到李某不服了。他想,让王某进去住几天,教训一下这个倔老头,是应该的。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中,在这场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李某,被告是县政府,王某和县公安局成为第三人,而政府和公安机关意见不一,成为法庭上的对立面。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中院的诉讼中,法院认为对王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县政府认为,在公共场合叫别人“人渣”不是侮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李某打赢了对县政府的官司,意味着王某要坐10天,执行行政拘留。但王某也没想到,县政府不服中院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再来看县政府的观点。
首先,县政府认为,县公安局作为政府部门,应当履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使有异议,也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法院一审允许县政府通过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质疑,违背了上下级政令统一的基本原则。法院将县公安局作为第三人进行诉讼,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事实上,王某与李某因工作分歧发生争吵,情绪激动时骂了一句“人渣”,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不构成《治安处罚法》所说的侮辱。
县政府认为,法院撤销复议决定,继续羁押王某,不利于矛盾的解决,甚至会激化矛盾。县政府称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请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县公安局不同意县政府的说法,做出了答复。
县局承认,作为县政府的组织部门,应当履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暂缓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已经进入行政诉讼,因此,县政府的理由不成立。
而且公安机关认为对王某的处罚不利于化解矛盾。事实上,自公安局调查处罚以来,王某本人从未要求对方谅解,李某本人也不同意谅解,公安机关只能依法处罚。
而且王某侮辱李某的事实是清楚的。当日,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的录音录像。而且王某前几年因为骂人被治安处罚过。根据法律规定,他公然侮辱他人,受到治安处罚,构成情节严重。
在省高院,因为一个行政案件,县政府和县公安机关持完全不一致的意见是比较少见的。好在双方都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像王某和李某争个脸红脖子粗。
高院认为,李某是行政处罚案的被害人,有权参加本案诉讼。县公安是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关于王某骂李某“人渣”,是否属于《治安处罚法》规定的侮辱,要根据侮辱发生的地点、环境、人员等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主观感受来判断。
高院认为,王某在村干部考评会期间,在村干部、村领导、党员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公然侮辱村主任李某,已构成《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侮辱。
对于王某主张自己有权监督村务,高院指出,监督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而不是滥用而不是监督,王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高院驳回了县政府的诉讼请求。
一个“人渣”,官司居然打到高院,你说,王某这张嘴,闯了多大祸。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骂人已经超出了经营范围 当然要处罚
潇湘晨报潇湘晨报官方账号行拘!聊城警方通报20岁女子直播时多次传播淫秽信息等违法行为
骂人情节严重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骂人可以报警吗】#
对于行为人在网络上骂人的行为,一般是可以报警的,依法应当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普法##刑法#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它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也是美好生活的保障书。
你知道吗,骂人甚至也有可能坐牢。
一般的骂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是不道德的。
公然辱骂他人是可以予以治安处罚的。
摘抄一段民法典辱骂他人规定条款:
如果有人在公开场合骂你,
或者多次发信息侮辱恐吓
你记得留存相关证据,马上报警,
迎接他的将是十日以下拘留,
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你,
或捏造事实诽谤你,
情节严重的将认为涉嫌犯罪,
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民法典1260条,基本把每个人的社会生活都囊括进去了,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我们都应该好好学习民法典,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生活。
避重就轻?湖南街道主任打人处理结果:领导降一级,不开除;临时工被辞退,丢工作。
廖勇廖大官人,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管理岗九级),跑到居民家里爆粗口、动拳脚。视频在网络广泛流传,廖勇被网友各种唾骂。
处理结果来了,怎么看怎么别扭。12月3日,浏阳市纪委监委通报了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廖勇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旁观但没有动手,且轻手轻脚把冲上前来试图保护父亲的幼儿抱走的三名劳务派遣人员被无情辞退。
两相对比,很多网友暴怒:这算不算是避重就轻?临时工就可以辞退了事,廖大领导才降了一级?
且慢,咱们先来分析分析这个处理结果,你再暴怒不迟。
第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总共分五类:从轻到重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也就是说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处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总共分六类,从轻到重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也就是说撤职是次顶格的处分。
那么,次顶格的撤职和顶格的开除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我来揭秘:开除了那就“万劫不复”,而撤职是有“处分期间”的,“处分期间”是24个月。
第三,事业单位管理岗总共只有十级,九级降到十级,看起来只降了一级,实际上是降到了管理岗的最低级。
再来说说小陈、小张、小伍这三位劳务派遣人员。所谓的劳务派遣人员,就是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人员。简单来说,他们跟劳务公司签合同,不是街道办事处的人,没有所谓的“身份”,如同水面浮萍中最小的“无根萍”,真的是没有“生根”。
简单说,对廖大官人的处理也许不是“一杆子杵到底”,但也绝不是轻描淡写。对三位“临时工”的处理倒确实是“短、平、快”。
你发现胳膊上有个黑点,非常碍眼,如果它是长在你身上的痣,你可能会用遮盖霜对付它,如果它是风吹来的脏灰,你肯定甩手让它“说再见”。
值得注意的是,廖大官人曾经被人举报收受好处,调查结果是“未发现相关行为”。廖大官人曾经在KTV给妻子庆祝生日,却在走廊上搂抱妻子的闺蜜。廖大官人曾经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霸占车位,拒不改正。
由此可见,廖勇本人不可救疗,有今时今日不出意料。
很多人的愤愤不平,出自于廖勇和小陈、小张、小伍身份不同,遭遇的处分也不同。但别忘了,他们的所作所为性质也不同。廖勇是骂人、打人的,视频中小陈、小张、小伍没动手,还把前来“保护”父亲的幼儿抱走。
总有人说,基层的某些“小吏”,一朝权在手,便无法无天。通过这次事件的处理结果,你认为那些“小吏”会不会收敛一点?
总有人说,领导指挥咱就冲,出了事领导负责。通过这次事件的处理结果,你认为“盲目冲锋”是个明智的选择吗?来评论区畅所欲言吧。
有一位媒体的朋友,一个小时之前在朋友圈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的题目是《浏阳打人事件的处理不能避重就轻》。结果是,待我点开时,文章内容已经不出意外地“消散于风中”。我这一篇会不会遭遇相同的命运?让我们拭目以待。
更多教育观点,请关注@缪老师妙笔生花
#湖南街道主任打人被开除党籍#
网上骂人会坐牢吗?
有3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如果情节轻微的,构成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第二种:对于情节严重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5天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种: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是要被判刑坐牢的。
知法、懂法,方可守法、用法!
2021年新版《民法典》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套法律常识,从你出生到到工作到结婚,到买房买车到生儿育女,都离不开这部法典,它涵盖了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收养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而《法律常识》这本书更是每个家庭都需要必备,就像字典一样,放在家里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查一查,书中有几百个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所以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和家里的长辈遇到法律问题,可以不用再求人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民法典➕法律常识,都放在下方了,拿去看看吧,建议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