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上如何增加办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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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财税#
日照2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日照#
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日照市共有21家公司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1家公司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司机关处理。
公布的内容仅说明涉案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未提及涉案公司虚开税额的多少,因此,无法确定涉案公司将面临怎么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面临的刑期。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积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日照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与他人共谋,由他人联系通过东明县某某公司向日照某某销售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涉案金额价税合计1500130元,其中税额172581.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公安立案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河北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2.3.简要案情:廖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临清市B纺织厂为其经营的被不起诉单位河北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额共计583498元,税额84781.77元。
2.4.不起诉理由: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上交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莒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通过他人虚构从鄢陵县两家公司购进棉纱等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并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185169.2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回违法所得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日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4.3.简要案情:鲁某某为达到日照A有限公司抵扣税款的目的,让他人为其虚开共计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264314.2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鲁某某有真实的上游业务,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已经扣押其交纳的264314.26元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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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0年第93号
发布时间: :2020-06-0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隆顺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6WFA0N)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0〕11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7日对你单位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3月2日,拨打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郑冠军电话15712705188,此电话是空号,无法联系,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沧怡路17号2栋1单元401户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2020年4月7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只有2016年3月(所属期)有增值税申报记录,2016年1-3月(所属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 以上申报数据均为零,2016年10月17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自成立以来至走逃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抄税信息无数据。自成立以来至走逃前于2016年4月共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开票方:射阳县东超纺织有限公司,开具日期:2016年4月28日,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03062057-03062060,金额合计398546.56元,税额合计51811.04元,货物名称:皮棉,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12月25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已认证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申报表看,未抵扣进项税额。
另:开票方为射阳县东超纺织有限公司、受票房为你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03030945-03030948,金额合计398546.56元、税额合计51811.04元;发票号码03030964-03030967,金额合计-398546.56元、税额合计-51811.04元,货物名称:皮棉,以上8份发票金额合计0元,税额合计0元。2019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从你单位认证信息及申报情况看,未发现你单位认证抵扣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税前扣除。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今天第一次在电子税务局做新企业税务登记,第一个流程基本信息确认,就弄得我手忙脚乱的…
因为以前单位做会计的时候,基本都是项目账或是分公司的账,涉税业务都是在公司账核算,所以我们下面会计也接触不到,对涉税业务流程比较陌生…
今天终于有机会在网上做企业初始纳税登记,竟然弄了3个来小时,才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填报上去,结果下班了提交审核还没完成啊!!…
有几个具体信息,从网上查的,例如注册地所属街道,从业人数,邮政编码,电话等等…
填填改改,最后终于提交上去了,周一应该就会有消息了…
#居民如何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现在我国税务局的个税APP,做的水平已经非常之高了,将用户的涉及收入的数据,基本上全部已经取得了。所以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只需要进行数据的核对,傻瓜式的点确认就可以了。因为那其中将用户可能取得的涉及收入的数据,全部已经采集到个税APP之内了。打开之后一目了然。
当然,如果居民自己不会使用个税APP,那么可以让公司的财务帮助去做申报。其实也很简单,主要就是公司财务会核对一下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有没有变化?如果没有变化,一路点确认就结束了。如果有变化,那么就需要进行添加或者解除,即可以完成申报。
对于夫妻双方在做个税申报时,最好一起做。因为此时假如一方出现了报税的临界点,也就是说可能税率从3%以下就会跳到10%。那么此时夫妻双方其实可以做一些相互的调整,来争取降低整体的纳税额。比如说妻子到临界点,那么可以将抚养孩子的专项扣除,全部放在妻子那进行扣除,最终齐心,因为成功的进入到低税率而少纳税了。丈夫虽然多纳税了,但是夫妻加在一起也比以前整体少纳税了。
汇算清缴是一门学问,尤其是夫妻之间如何确定最佳的专项扣除的分配,那更是一门学问啊。大家有不懂的可以留言。头条热榜
【业主办证实现零跑腿】 “没想到在家门口,不到半小时就把房产证办下来了。”日前,鱼台县锦绣华城小区业主张先生说。自从去年“交房即办证 已交房现场办证”便民服务活动开展以来,鱼台县很多小区业主都有了这种办证新体验。
针对以往办证耗时长、环节多、手续复杂等问题,鱼台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房企、物业公司等多方联动,将办证窗口前移到小区和房票选房现场,只需要20至30分钟,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业主办证“零时差”“零距离”“零跑腿”。
单位集资建房“登记难”,一度成为居民的“揪心事”,有些居民在集资房里一住就是二十年,仍办不成房产证。去年,为了彻底解决单位集资建房“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鱼台县解决单位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通过摸底排查,全县共梳理出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教体局、税务局5个部门,7个小区、590户不动产登记工作,围绕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确定、房款补交流程、契税缴纳原则等具体问题想办法、出实招。历经40天,已全部完成590户不动产登记工作。
福州20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福州#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福州达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20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2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至90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州达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有购进相关商品服务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60份,共计开票金额95591256.22元,税额955912.78元,价税合计96547169.00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20家公司,有些公司虚开的金额还没有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对于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柳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1.3.简要案情:柳某某向他人购买了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1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涉案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可以从轻处罚。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鼓检公诉刑不诉[2015]79号)
2.3.简要案情:木某某对外虚开发票共计19份,票面金额累计13116425.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董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102刑初30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发票13份,虚开金额为人民币76492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1.案例二:叶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111刑初64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普通发票达70份,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535204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归案后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其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辩护人关于叶某某系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及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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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头条#
厦门116家公司虚开专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厦门#
2022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厦门祥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123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12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走逃(失联)的情形,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其中,1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6家公司走逃(失联)。
116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2万多元)至2亿多元(税额3000多万元)不等,被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例如:厦门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03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14份,金额20119.94万元,税额3420.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021〕28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票面金额1361428.11元,税额231442.79元,价税合计1592870.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相应税款,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021〕16号)
2.3.简要案情:A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通过他人,让深圳市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538461.6元,税额合计261538.4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3号)
3.3.简要案情:厦门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郑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让厦门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754871.82元,税额合计298328.18元,价税合计20532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卓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海检刑不诉〔2021〕30号)
4.3.简要案情:卓某某通过王某某,让杭州B公司为厦门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77008.8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补缴税款、缴清罚款、滞纳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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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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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泉州市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泉州市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至1400多万元(税额250多万元)不等,例如:泉州市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4份,金额148.14万元,税额25.1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2份,金额1491.25万元,税额253.5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公司中,部分公司虚开税额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不多,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晋检诉刑不诉〔2019〕54号)
1.3.简要案情:吴某甲伙同他人,以A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B集团虚开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总额人民币1341003元,税额人民币194846.5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六部刑不诉〔2020〕5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通过他人联系,让他人为其虚开34份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765525.15元,总税额共计人民币470139.35元,价税共计3235664.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额补缴抵扣的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A(南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583刑初230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南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款共计1478566.5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单位已缴清所逃避的税款及缴纳全部滞纳金,且已预交罚金,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可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松明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南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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