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居然留了把火药枪给我!正好可以用来打猪獾!”四川省叙永县,2021年9月4日,陈某携带枪支、火药、钢珠来到自家庄稼地,准备狩猎破坏庄稼的猪獾时,被政府工作人员发现,随即弃枪逃离现场。
原来,陈某在拆除老宅时,发现其爷爷遗留下的一把枪管与枪身分离的火药枪。陈某将对枪支进行简单修复去锈后,就去庄稼地里打猎了。
经鉴定,陈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目前,陈某被当地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醒客说法#
爷爷遗留下的猎枪,没有造福后代,反而要给孙子背上刑罚之罪!这就是非法持有枪支的代价。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枪支管理法》简单一句话,掷地有声:“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对此,《刑法》规定了一系列涉及枪支的犯罪行为。这里涉及到的就是非常典型的“非法持有”。
《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会有疑问,既然是非法持有,那总有合法持有的情况吧?具体包括哪些呢?
第一大类,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①人民警察,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构的;
②司法警察,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
③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
④海关的缉私人员;
⑤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公务用枪主要是指各种军用枪支,如手枪、冲锋枪、机枪等。
第二大类,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配置的枪支主要是民用枪支,如猎枪、麻醉枪、射击运动枪等。
当然,这些人员虽然能够合法持有枪支,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犯罪的风险。假如他们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话,照样构成犯罪!
另一个问题是,非法持有枪支多少支构成犯罪呢?
简单记忆,一支足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有人看了会这么理解:非法持有一支气枪就不构成犯罪了!
这种理解也是有风险的。对于气枪虽然规定是要2支才入罪,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倾向是:避免唯数量论,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因此,醒客在此忠告各位读者:
远离枪支是唯一保险的方法!拒绝玩枪!
大家对本案有何看法呢?欢迎交流、评论!
————————————————
欢迎关注@醒客法眼。
观真实案件,品人间故事;
学有用法律,做守法之人。
[案件来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图文无关]
#四川##四川头条##叙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