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约消息“迟到”42分钟,南宁一公司被判补偿离职员工近3万元】李某在南宁某公司工作了7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李某向公司申请续签劳动合同。11月24日16时,李某下班,42分钟后,公司的人事专员才同意了李某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次日,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以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未及时通知李某续约,属于不同意续签合同,应支付给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万余元。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