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权威发布#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宇忠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宇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宇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宇忠利用担任抚松县副县长、县长,江源区委书记,白山市委秘书长,白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申请专项资金、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宇忠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宇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宇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宇忠利用担任抚松县副县长、县长,江源区委书记,白山市委秘书长,白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申请专项资金、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宇忠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日前,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宇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宇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宇忠利用担任抚松县副县长、县长,江源区委书记,白山市委秘书长,白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申请专项资金、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女儿吉林大学本科,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今年毕业,想留北京是去区法院好,还是红圈律所好?
吉林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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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徐岱:罚当其罪 严惩腐败】广受社会关注的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案和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对二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予以终身监禁,同时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及孳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傅政华、王立科受贿数额均超亿元,可谓是特别巨大。受贿罪是一种特殊的贪利性犯罪,数额直接体现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傅政华、王立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备了适用死刑的基础条件。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坚持“数额+情节”的原则,犯罪数额是认定受贿犯罪罪行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还需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傅政华、王立科不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也特别严重。其中,王立科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帮助有关企业协调银行贷款致使巨额贷款无法偿还,还多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傅政华的受贿犯罪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此外,两人还实施了其他严重犯罪,傅政华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王立科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均情节严重。基于两案的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傅政华、王立科均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论罪对两人均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有两种具体执行方式:一是立即执行,二是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死刑的终身监禁制度,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院审理查明,傅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王立科主动到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换言之,两人均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二人判处死刑,均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仅判处一般死缓尚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足以体现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以,法院对傅政华、王立科均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理由充分、量刑适当。
终身监禁是一种限制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不同于域外一些国家对终身监禁罪犯可以适用减刑、假释,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明确要求“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犯罪分子的余生都要在监狱接受刑罚惩处和教育改造,要将“牢底坐穿”。可见,终身监禁是极其严厉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一些适用对象来说,将面临“生不如死”的震撼感受。该制度正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而提出的,可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傅政华、王立科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严惩腐败犯罪,不仅要让腐败分子付出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还要追缴其全部犯罪所得及孳息,决不让其从腐败犯罪中丝毫获利。此外,不仅对腐败分子的犯罪收益要追缴,还要依法判处财产刑,摧毁其经济基础,对企图牺牲一个人、幸福一家人的贪腐犯罪分子给予有力警告和震慑。法院依法将傅政华、王立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对二人判处死缓并给予终身监禁的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财产刑而言是最为严厉的,能够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惩戒。综上,法院对傅政华、王立科的判决既体现了罚当其罪、严惩腐败,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
傅政华、王立科都曾是政法机关的高级领导干部,手握重权,但二人长期贪腐,执法犯法,插手多个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活动,并利用组织人事权力谋取私利等,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严重破坏政法系统政治生态,严重影响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属于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的典型,对此类腐败犯罪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对二人依法判处终身监禁刑罚,充分体现了当前高压反腐态势下,党中央从严治党、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副主编 徐岱)
【#江苏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审#】#王立科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一审开庭#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北宁市公安局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为谋取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9731万余元;长期包庇娄河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纵容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伪造多张居民身份证件。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王立科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立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立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法院的审判。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社会各界群众20人旁听了庭审。被诉受贿4.4亿余元 江苏省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案一审开庭-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