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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自己撞上来后死亡的,凭什么要我承担责任!”广东肇庆,一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上一辆正在行驶的大货车,男子发生事故身亡后,男子家属将货车司机告上法庭,索赔103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肇庆中院法院)
何先生是货车司机,其驾驶货车送货过程中与陈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在一大桥桥面处发生碰撞,造成陈先生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何先生并没有立即停车下来查看,而是选择继续驾车前进。当何先生驾车行驶至收费站时,被文警队查获。查获时办案民警勘验、提取了货车车尾右侧防撞杠遗留在防撞杠上的人体毛发、玻璃碎片,并询问。
何先生当时表示,不需要对该证物进行鉴定,其承认其驾驶的货车车尾右侧防撞杠损坏与之前在大桥处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
经过交警队对何先生所驾驶的货车进行检测,该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陈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大灯损坏、仪表损坏、手把变形、前减震器变形损坏、后视镜损坏、油箱变形。
随后交警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显示:陈先生无证驾驶无牌照上道路上行驶时,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何先生驾驶后部、侧面粘贴的反光标识未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且超载在道路上行驶,其违法行为在这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陈先生家属不服该事故认定,向交警大队申请复核,但复核认为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维持原认定。
随后陈先生家属将何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03万。一般来说,因交通事故而发起的侵权案,将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来判定理赔。
但是,本案陈先生家属却始终认为《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理由是交警部门只征求了何先生无需鉴定的意见,没有征求家属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的意见,现在该物证已经灭失,无法再通过鉴定来确定两车碰撞位置。即不排除是何先生的货车撞上陈先生摩托车的。
因此家属认为,由于确定本次事故责任的关键证据已经灭失,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亦难以认定双方的交通事故责任,本次事故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即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基本相当,故推定双方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意思就是说,家属认为,现在因为证据丢失而不能认定双方具体责任的情况,应判定各负一半的责任,并不能认定陈先生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陈先生家属的观点,判定双方各占50%的责任。
何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诉,理由是应当根据《认定书》来判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先生家属认为《事故认定书》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其除对事故作分析推理论述外,并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异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从优势证据的角度而言,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明显大于陈先生家属的分析推理。因此其未能举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故需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及结合本案的事实,故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定陈先生应承担70%的责任;何先生驾驶的货车后部,应承担30%的责任。
最后,本案例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是货车司机,务必要在每次出车前,检查车辆是否具备出车的安全性、合法性,这不仅是为自己负责,同时亦是为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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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还没开审,先被法院罚款90万,这锅该谁背?
在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先是请求将案件从受理法院肇庆中院移送越秀法院审理,肇庆中院按被告请求办理。
接着,被告又主张越秀法院审理该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这无可厚非。不过,被告同时主张该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还是应由肇庆中院管辖。
越秀法院同意移送广州中院,但驳回了被告移送肇庆中院的请求。
于是,被告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顺便给了被告90万元罚款的大礼包。理由是被告滥用异议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被告这90万罚款冤不冤?一点都不冤。
要知道,这个案件从最初2014年9月再肇庆中院立案,到广州中院二审就管辖问题作出生效裁定,已经经过了近5年时间!考虑到上亿的涉案金额,有几家企业企业能经得起这么耗?
还有,从肇庆中院扯到广州花了几年,现在又想反过来再来一遍?也太不把法院放在眼里了吧!
还有,我比较好奇的是,这90万元的锅谁来背?
无论这个案件是内部法务经办的,还是外聘律师处理,这90万罚款老板事先肯定是没有预算的。滥用管辖权异议被罚的事例这几年其实已经出过不少,法务或者外聘律师不可能没听说过,对于这方面的风险有责任向公司进行披露,否则,就构成失职,遇到公事公办的老板,是要被被追究责任的。
同时,这对于内部法务和外部律师都是一个提醒。代理诉讼不能一味炫技,小聪明不能耍的太过。否则,会一不小心给自己挖个大坑。